
電子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公司的電子檔案工作,增強對電子檔案的認識和管理,有效
地保護和利用電子檔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集團檔案管理規定,結合公司
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工作,堅持集中統一管理
的原則,檔案的所有權歸公司,公司檔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公司行政人事部。本
制度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分)公司。
第二章 檔案范圍
第三條 電子檔案的范圍是公司在籌備、成立、投資、經營、管理及產權變
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的相關證書的電子版文件。包括:榮譽證書、行政人事部證書、質
量認證證書等。
二、企業行政人事部文書檔案。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文件;紅頭
文件、會議紀要等公司的重要資料與通知;制度建設、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資料。
三、企業管理檔案。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管理方面的檔案;目標責任書
等各種指標類定額類文件;人力資源管理檔案;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名冊等。
四、企業技術檔案。包括技術研究檔案;技術引進、轉讓方面的檔案資料;
產品檔案以及產品質量控制資料;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文件資料等。
五、企業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檔案、會計賬簿檔案、會計報表檔案等。
六、企業業務檔案。包括與客戶的往來函件(含傳真、電子郵件等)、合同
檔案;客戶檔案等。
七、企業基礎建設檔案。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概預算文件、審批文件;
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維修方面的文件資料等。
八、企業聲像檔案。包括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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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電子文件是公司的一種獨立的檔案門類和載體,它和其他檔案一樣,
應加強安全意識和科學管理。電子文件從形式到歸檔的管理過程中,由各行政人
事部和檔案部門負責。
第五條 電子文件應按制度嚴格要求,妥善管理,確保其不散失、不損毀、
不失真,從而保證電子文件的完整、真實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公司檔案室要配備與業務部門兼容的
計算機系統,使歸檔的電子文件能有效機讀。檔案人員應忠于職守,熟練地掌握
計算機系統的使用技能,積極主動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歸檔電子文件的作用。
第四章 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
第七條 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主要包括邏輯歸檔和物理歸檔,根據公司工作
實際,使用刻錄光盤和使用文件服務器進行存檔。
第八條 各部門根據歸檔要求,在應歸檔電子文件產生時打上相應的標記;
把經辦過程中的情況隨時記錄在相應的文件中;辦理完畢的電子文件應在規定期
限內進行物理歸檔,把帶有歸檔標識的電子文件進行分類組盤。填寫必要著錄項
目,編制機讀記錄和存放載體的編號。
第九條 歸檔的電子文件要編制簡要檢索工具,其基本著錄項目為:序號、
題名、責任者、文號、每份文件機讀時間及位置、密級、保管期限、硬件和軟件
環境等著錄內容,歸檔電子文件的著錄應符合檔案著錄規則要求。
第五章 電子文件的移交與保管
第十條 電子文件在每年三月份前將上年度的應歸檔的電子文件向檔案部
門歸檔,移交時做到數據完整、內容準確、利用安全、編目規范、賬實一致、手
續清楚、移交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簽字后各執一份,監交單位一份。
第十一條 行政人事部負責電子文件歸檔前的監督、指導工作,以及歸檔檢
查驗收和接收后的統一編目、保管、開發利用。做到感觀完好、整潔無損、記錄
的字節數、檢索條目等著錄項目與登記一致,確保上機測試無病毒和百分之百的
準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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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入庫的電子檔案,管理部門要每個月例行抽查一次,發現問題及
時補救。
第十三條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設備的更新、發展,對庫存電子檔案進行同步
更新復制、復制或補救新版本,舊版或有問題的載體仍需保存三年。
第十四條 保管電子檔案的裝具要求有防光、防塵、防磁、防有害氣體的設
備,溫度控制在14℃—24℃,相對濕度控制在45℃—60℃。
第六章 電子檔案利用及保密
第十五條 電子檔案作為特殊載體形式的檔案,除應遵守檔案管理制度、保
密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外,還應注意:
一、凡需使用電子檔案者,均須填寫文件調閱單,永久保管的電子檔案需經
過集團總裁簽批后方能調閱;其他檔案需經行政人事部簽批后方能調閱。
二、檔案一般僅供在檔案室或指定機器上閱看,由管理員操作電腦調閱。無
特殊情況,電子檔案原則上一律不能外借,不能復制。如有特殊情況需復制,須
辦理登記手續,并經相關領導審批。
三、電子文件歸檔后留存于形成部門的副本,由形成部門負責管理,原則上
限于形成部門內部使用。查閱、借閱檔案及歸還檔案,均應進行登記。
四、封存的電子檔案不外借,利用時使用復制件,聯網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
范措施和可靠的監管保障。
五、銷毀電子檔案,需經本單位校檔案鑒定小組、分管領導批準,編制銷毀
清冊,監銷人、銷毀人簽名蓋章。銷毀時,必須對其信息進行邏輯刪除,對其物
理載體進行物理銷毀。
六、電子檔案信息(目錄信息除外)未經批準同意,不得在任何計算機網絡
上傳播,也不能使用其他存儲設備傳播。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監督權歸集團行政人事部。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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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4 23:58: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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