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1999.07.06
施行日期 1999.07.06
文號
主題類別 房地產市場監管
效力等級 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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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
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
直屬機構。
省房改領導小組制定的《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的實施,加快了我省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進程。為推動我省住房分
配貨幣化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快住房二、三級市場的全面啟動,滿足居民的購房需求,結合我省房改房上
市交易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和省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有關精神,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兩證俱全后方可
上市交易。全產權房改房(部分產權的須補足購房款,取得全產權)須補交土地收益差額取得《房地產交
易市場準入許可證》后方可上市交易。沒有補交土地收益又須上市的房改房,屆時除補足差額外,還要補
足差額利息,方可辦理《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二、已取得《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的住房,取消“近期只限工齡在30年以上職工購買的房
改房上市”和“必須自住一年或五年才能上市”的限制。
三、為加快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各地房改房上市補交的土地收益,委托各級政府房改部門代收后轉
入住房補貼基金。
四、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稅率及稅費征收辦法
(一)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暫實行按綜合稅率征收的辦法,即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繳納的上述各項稅、費,暫按交易金額全額(低于評
估價的按評估價)5%的綜合征收率計征。
(二)印花稅,按交易金額的0.5‰,由買賣雙方繳納。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可由縣及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委托縣以上政府房改部門代征。
五、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其交易的基準價,必須經縣以上政府房改、房管部門共同認定的房地產評
估事務所對所出售的住房進行價格評估、核定,并如實向有關部門申報。
六、房改房的轉讓、租賃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合同,并在20日內按國家規定到縣以上政府房
改或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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