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周轉性住房管理
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教職工周轉性住房(以下簡稱周轉房)的管
理,更好地知足新進教職工及引進人材在過渡用房方面的需求,按照
省市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周轉房屬國有資產,產權歸學校所有。周轉房包括學校
所有公有住房,原則上采用租賃形式,入住人員只有居住權,屬過渡
性住房。
第三條 后勤管理處為學校周轉房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周轉房
的租賃、管理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訂。
第二章 周轉房租賃
第四條 周轉房租賃對象
1.學校新進教職工,暫無住房者。
2.在編在崗職工中的無房戶(指夫婦兩邊均未租住或購買
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集資建房,即從未享
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者,下同)。
3.學校引進的各類人材按照協議應由學校提供周轉房者。
4.其他經學校同意的臨時暫住人員。
符合條件的教職工依照專任教師(含輔導員)、專職科研(含實
驗人員)、管理A類職位、管理B類職位、管理C類職位的順序依次
選房。在同一類職位中,按遞交申請表的前后順序選房。已租住過周
轉房的教職工,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條 周轉房的租賃期限
1.租賃周轉房的期限為兩年。
2.經學校同意的臨時暫住人員其租賃期限為一年。
在租賃期內,學校有權因自然災害、國家政策轉變等不可抗拒因
素提前收回住房,管理部門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應無
條件退房。
第六條 租賃程序
1.申請租賃周轉房人員由本人填寫《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
周轉性住房申請表》,經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
處住宅管理科。
2.住宅管理科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按照周轉房房源及
申請人實際情形,經批準后,與申請人簽定《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周
轉性住房租賃協議》(以下簡稱《租賃協議》)。
3.承租人簽定《租賃協議》后,到計劃財務處繳納住房租賃保
證金,憑保證金收據到住宅管理科辦理入住手續。
第七條 周轉房租金、保證金
1.周轉房租金標準分為標準租金、市場租金兩種。
(1)標準租金
學校按照周轉房所在位置、戶型及設施配置情形別離肯定租
金標準。標準租金僅適用于在周轉期內租賃周轉房的教職工。
(2)市場租金
凡超過周轉期仍不退房的教職工,或不符合享受標準租金條件
的,均實行市場租金標準。
市場租金標準由學校授權周轉房管理部門按照本地段商品房的
市場租賃價錢肯定,每年肯定一次,并在管理部門網頁上發布。
租賃期滿后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租賃周轉房的,提前一個月向周
轉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第一年按發布的市場租金標
準執行,第二年起按兩倍于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學校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對周轉房的維修改造。
2.周轉房承租人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目的為:
(1) 保證承租人履行本辦法所規定及《租賃協議》的各項條款。
(2) 保證承租人珍惜衡宇及室內所配置的設施、家具,遵守學
校的相關管理規定。
違背上述二條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扣除部份或全額保證金。
第八條 周轉房租金的繳納
周轉房租金由住宅管理科每一個月20日前計算核定后,報人力
資源部人事勞資辦公室從學校與承租人簽定《租賃協議》時約定的收
入中扣繳。
經學校同意的臨時暫住人員入住前按租期一次性預繳租金。
第三章 周轉房管理
第九條 凡租住學校周轉房的教職工必需與學校簽定《租賃協
議》,明確權利義務,嚴格履行約定,按期繳納租金等有關費用。
第十條 經學校批準入住周轉房的教職工,不得改變衡宇結構、
設施配置和利用性質,不得對衡宇進行改造和裝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無條件退出所租周轉房:
1. 購買了學校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者。
2. 配偶方租住或購買了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者。
3. 擅自改變周轉房用途,將周轉房用作他用者。
4. 調離學校者。
5. 辭職、自動離職者。
6. 開除、解聘、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滿后再也不續
簽者。
7. 自費出國(境)者。
8. 辦理周轉房入住手續后三個月內不居住且未說明合法理
由者。
9. 政府或學校因建設進展需對該衡宇進行拆遷。
10. 其它學校認定應退出住房的情形。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退房時,承租人必需將住房打掃干凈,
關好門窗、水、電、氣等,填寫《電子科技大學退房流程表》,經住
宅管理科工作人員驗收合格,繳清各類費用后方能退還住房保證金。
損壞設施、家具的,照價補償。退房時,承租人應把自己的私人物品
全數搬走。
第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周轉房期間購買學校經濟適用房或房
改房后一個月內(或以學校通知時限為準)退交原周轉房,期限從通
知接房之日起計算。超期未交還周轉房,學校從超期之日起按兩倍于
市場租金標準收取原住房租金,從學校與承租人簽定《租賃協議》時
約定的收入中扣繳,再也不退還保證金。
第十四條 辭職、調離、出國(境)等其他原因在未退還周轉房
前,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五條 周轉房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轉租、轉借、轉
讓他人利用。如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處置:
1. 將周轉房轉與承租人親屬或其他人居住者,視作將周轉房出
租,應當即將周轉房退還學校。若未退還,從發覺之日起按兩倍于市
場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還為止。
2. 將周轉房出租他人者,應當即退還周轉房,若未按要求在規
按時限退還,從衡宇出租之日起按兩倍于市場租金標準向承租人收取
房租,直至退還為止。
3. 擅自改變周轉房用途,將周轉房用作商業鋪面或從事經營者,
應當即退還周轉房,并從入住之日起按三倍于市場租金標準計收房
租,水、電、氣、衛生等費用按商用標準收取,直至退還為止(但并
非表示學校對其經營行為合法性的認可)。
以上租金和罰金均從學校與承租人簽定《租賃協議》時約定的收
入中扣繳。
第十六條 關于承租人離異后周轉房的處置
1.承租人離異后不得將周轉房作為私有財產進行分割處置。
2.承租人離異后,周轉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若離異夫婦
兩邊均為學校教職工,視房源情形安排另一方周轉房,租住時刻累計
計算。
第十七條 關于承租人歸天后周轉房的處置
1. 承租人配偶為非我校人員,承租人歸天后其配偶可繼續居住,
在周轉期內依照標準租金收取房租。周轉期滿后,無條件退回該住房。
2.承租人夫妻兩邊前后歸天,其住房由學校無條件收回,任何
親屬無權使(占)用。拒不退還者,學校按兩倍于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房租,從保證金中扣除,同時保留通過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權利。
第十八條 關于公派出國(境)人員租賃周轉房的處置
公派出國的教職工,原則上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退出租住的周
轉房。按期返校的,視周轉房房源情形可優先從頭安排。
1.短時刻公派出國(境)人員保留租住周轉房的,在出國
前應向學校周轉房管理部門書面說明出國(境)時刻、期限及歸國時
刻,并辦理相關手續。出國(境)期間不得將周轉房轉與他人居住。
2.出國(境)超期未歸滿二個月未退出周轉房的,學校按
照情形會同捍衛處、紀委(監察處)、人力資源部及出國人員所在單
位,對其住房進行強制清理收回,對其屋內物品打包封存,所有后果
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關于侵占住房的處置
凡未經學校同意,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視作侵占住房處置:
1.未辦理周轉房租賃手續者。
2.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類應退還周轉房者。
3.住房租賃期滿后未經學校同意續租而繼續占用住房者。
4.阻止有合法手續的承租人入住的行為視為侵占住房。
以上各類情形,從學校書面通知退回周轉房之日起仍繼續利用該
周轉房的,從當月起按兩倍于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從學校與承租
人簽定《租賃協議》時約定的收入中扣繳,直至搬出為止,不予退還
保證金。同時學校可組織相關部門對侵占的住房進行強制搬遷,所有
后果由侵占者承擔。
第二十條 各類周轉房租賃人員必需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
定,對違背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
分。
第二十一條 周轉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間,衡宇內所有設施設備的
維修均由承租人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后勤管理處負責
解釋。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7:30: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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