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
造有關政策的意見(試行)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公布日期】2005.03.15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05.03.1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城市建設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關
政策的意見(試行)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推進城市化戰略,統籌城鄉發展,促進以城帶鄉、以鄉促城、城鄉一體,根
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撤村建居與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
見》(市委辦〔2004〕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
改造工作的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促進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和小高層住宅建設和安置工作
為了集約、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益,營造優美居住環境,大力
鼓勵和推廣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和小高層住宅建設,保障農轉非居民入住高層和
小高層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確以下政策:
1、符合農轉居多層公寓安置條件的農轉非居民,凡入住高層或小高層住宅
的,給予在原多層公寓安置指標基礎上增加10%面積指標。農轉非居民可按建安價
購買人均建筑面積44平方米的高層或小高層住宅,按成本價購買人均建筑面積11
平方米的高層或小高層住宅。根據《實施意見》規定,享受有關城中村改造試點中
農轉居多層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農居合法批準面積,經審核批準后可增
加安置面積指標”政策的農轉非居民,可按綜合價購買該增加面積的110%面積的
高層或小高層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對農轉非居民以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購買農轉居多層
公寓中高層或小高層住宅的,應給予一定額度的價格優惠,使高層和小高層住宅的
價格與多層住宅價格接近或基本持平。具體優惠額度由各區政府擬定并報市撤村建
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后執行。
3、凡入住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或小高層住宅的,原則上按照多層住宅標準
向建管中心(建設單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建管中心(建設單位)按高層和小高層標
準向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并納入住戶的物業維修資金專
戶。
4、各區建管中心組織實施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和小高層住宅時,給予入住
者購買價格上的優惠和物業維修基金的差額部分,由各區在城中村改造資金專戶內
綜合平衡。
其他建設單位實施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和小高層住宅時,給予入住者購買價
格上的優惠和物業維修基金的差額部分,由其自行平衡。
5、已在辦理有關基建手續或已開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
和小高層住宅,可按本意見調整該項目的農轉非居民的安置面積。有關部門應積極
配合建管中心(建設單位)辦理相關基建調整手續。本意見發布之日前已交付使用的
農轉居多層公寓中高層和小高層住宅,不再予以調整農轉非居民的安置面積。
6、市區非撤村建居區域農居多層公寓建設和濱江區多層公寓建設,參照本意
見執行。
二、完善農轉居多層、高層和小高層住宅的上市交易
為保障農轉非居民享受“同城同待遇”,按照“明晰產權、統一標準、規范管
理、保障權益、促進發展”的要求,完善農轉居多層、高層和小高層住宅上市交易
工作:
1、根據市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農轉居多層、高層和小高層住宅,其
所有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原減免的大市政配套費和相關稅費后,按存量房交易的有
關規定上市交易。
2、農轉居多層、高層和小高層住宅所有權人(賣方)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房
改房上市交易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標準乘以分攤的土地面積計算,不作年限修正。
三、落實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標、開發性安置用地指標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標、開發性安置用地
指標(以下統稱“兩類”用地指標)目前難以落實的,可按以下辦法解決:
1、經撤村建居村原村級集體組織向各區建管中心(建設單位)申請,各農轉居
多層公寓項目中按住宅規模一定比例(8%-10%)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在扣除按規定
必須提供給相關部門的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配套服務用房后,剩余用房中的50%以
下部分可按綜合成本價轉讓給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該部分用房應抵扣各村“兩
類”用地指標,并辦理出讓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撤村建居村中屬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
筑物,經市發改委、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會審確認,同意以該村“兩
類”用地指標抵扣后,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出讓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
有權證。
3、撤村建居村“兩類”用地指標,可由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愿選擇“指標
貨幣化收購”。“指標貨幣化收購”價格按同類地段商業用地基準地價乘以年度地
價指數乘以55%確定(年度地價指數由市國土資源局統計后確定)。貨幣化收購資金
由各級財政支付。
四、妥善處理拆復建用地指標
曾按有關規定給予、但因多種因素未落實的撤村建居村拆復建用地指標,由市
發改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部門抓緊研究并提出具體解決意見妥善處理。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
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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