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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
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關于印發〈連云港
市市區職工住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連政發〔1999〕
60號)和《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調整2003年度房改有
關政策意見的通知》(連政辦發〔2003〕167號)的文件精神,
結合連云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實際
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實現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為目標,結合集團公司改革
改制以及歷史負擔沉重和港口建設發展任務繁重的實際情
況,既考慮職工合理的利益訴求,又兼顧港口可持續發展,
因企制宜,量力而行,逐步落實職工住房補貼,實現集團公
司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正確處理職工利益與
集團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關系的原則;
2、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
3、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的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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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堅持因企制宜、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的
原則;
5、堅持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
6、堅持一次核定、分期分批發放的原則。
三、住房補貼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1998年11月30日
(稱為節點)以前參加工作的并符合經連云港港務局第七屆
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連云港港務局公有住
房租賃暫行規定》(云港辦〔1994〕302號)文件中分房條
件的無房職工和已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有房職工
(含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職工,此類職工的住房
補貼由其合法繼承人領取)。
無房職工:是指職工及其配偶雙方在工作單位均沒有享
受過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沒有享受過單位
補貼建(購)住房,沒有以成本租金租賃公有住房和廉租住
房的職工。
已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有房職工:是指
職工及其配偶只要任何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
經濟適用住房或以成本租金租賃公有住房未達到職工購房
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四、住房補貼的構成、面積及標準
1、住房補貼構成
職工住房補貼由住房差額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兩項之
和構成。其中對1992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給予工齡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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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計算截止至1992年7月1日。1992年以前退休的,工
齡計算到退休時間。
2、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職工住房面積標準以節點時的職務、職稱確定;節點前
退休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退休時享受的職務、職稱確定。
住房面積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如下:
⑴一般干部職工(初級職稱人員)75平方米;
⑵科級干部(中級職稱人員)90平方米;
⑶處級干部(高級職稱人員)110平方米;
⑷廳局級干部135平方米。
3、住房補貼標準
住房差額面積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元;工
齡補貼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3元。
住房補貼=住房差額面積補貼+工齡補貼
⑴工作年限滿25年(含25年):住房差額面積補貼=
(住房面積標準-已享受房改面積)×300元/平方米;
工作年限未滿25年:住房差額面積補貼=(住房面積標
準-已享受房改面積)×300元/平方米×實際工作年限÷25
年。
⑵工齡補貼=(住房面積標準-已享受房改面積)×工
齡×6.3元/年·平方米。
⑶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工齡不滿周年的按周年計算。
五、住房補貼計發辦法
集團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實施一次核定,分六年發放,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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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放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年:2010年底前退休的職工;
第二年:1960年及以前出生的職工;
第三年:1961年至1966年出生的職工;
第四年:1967年至1969年出生的職工;
第五年:1970年至1971年出生的職工;
第六年:1972年及以后出生的職工。
1、在集團公司(或原港務局)工作年限滿25年以上(含
25年)的職工全額發放住房補貼;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職
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后
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其中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職工調離、
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
2、節點以前改制、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集團公司不發
放住房補貼;節點以后改制、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住房補貼
按其為集團公司(或原港務局)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
限的住房補貼由所在的改制、合資合作企業發放。
3、節點以前參加工作或入伍的人員,在1998年12月1
日以后調入或轉業、退伍到集團公司本埠的,如未在原單位
或部隊領取過住房補貼的,其住房補貼由集團公司本埠發
放;如調入或轉業、退伍到改制、合資合作企業的,其住房
補貼由所在改制、合資合作企業發放。
4、調出至非集團公司合資合作、改制企業的人員及辭
職、除名等人員,集團公司不發放住房補貼。
5、職工及其配偶任何一方購買了房改房,無論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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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產權屬于哪個單位,夫婦雙方均視為有房職工。
⑴夫婦雙方婚姻期間購買房改房后離異的,夫婦
雙方均視為有房職工;
⑵購買了房改房,又將該住房通過住房交易市場出售、
贈予或過戶給他人的,視為有房職工;
⑶未購買房改房,但以成本租金租賃公有住房的,視為
有房職工;
6、住房面積的核定:凡職工購買了房改房或以成本租
金租住公有住房的,以其所購、所租住房的建筑面積進行核
定。
⑴已購買了房改房,又通過住房交易市場出售或贈
予、過戶給他人的,不論住房產權現歸屬如何,仍以此住房
建筑面積核定。
⑵夫婦雙方婚姻期間購買房改房后離異現仍無住房
的職工,按原購住房建筑面積核定;離異后又按有關政策購
買房改房的,要與其在離異前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⑶職工家庭擁有兩套以上房改房(含以成本租金承租的
住房)的,以其住房建筑面積之和核定住房面積。
7、以房改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部分產權的職工,按產
權比例補交租金后,方可計發住房補貼。
8、住房補貼按職工夫婦雙方各自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
房補貼申請表》,提交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房
屋產權證(出售、贈予或過戶給他人的房改房需提供購房原
始資料)或房屋租賃合約以及配偶單位的分房補貼情況等材
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由各單位住房補貼組織機構負責審
核,同時由各單位統一填寫《連云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住房補貼申請情況匯總表》,上報集團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工
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單位公示。各單位根據職工個人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將職工的工齡、職務、職稱、已享受住房情況、補貼面積等
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職工住房補貼審核過
程中的資料,形成職工住房補貼檔案。
3、住房補貼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各單位統一填寫《連
云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審批表》,由單位職工
住房補貼工作組織機構審核蓋章,并填寫《連云港港口集團
有限公司職工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匯總表》及職工住房補貼檔
案,上報集團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審
批手續。
4、核定發放。各單位按照集團公司住房補貼工作領導
小組辦公室批準的資金渠道,并憑審定的《連云港港口集團
有限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審批表》進行發放。
職工住房補貼由補貼對象本人領取。確系特殊情況者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在本地、去世等),必須由公證機
的,還應出具監護人有效法律文書、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和復
印件。
⑵委托人代理領取。還應出具《委托公證書》和
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⑶繼承人領取。夫妻雙方均為首次婚姻者,其中
一方已去世,住房補貼由其配偶持本人身份證、補貼對象的
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領取。其他情況均由法定繼承人持公
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補貼對象的死亡證明等其
他有效法律文書和領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法定繼
承人為兩人及以上者,由法定繼承人書面協議推選1名代表
領取。
七、住房補貼發放的組織與管理
1、職工住房補貼關系到集團公司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必須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成立職工住
房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住房補貼的組織、協調、審批和
監督工作。各單位成立職工住房補貼工作機構,由一名主管
領導牽頭,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組織、協調、審核及
發放工作。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文件規定,操作中
加強審核,嚴格公示,切實做好職工思想工作,確保住房補
貼發放工作穩妥、有序地進行。
3、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住房補貼工作的
檢查和監督,嚴肅紀律。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者,一經查實,取消補貼資格;已領取補貼款的,連本帶息
追回,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責任。
4、各單位在發放住房補貼工作中,對出現其他問題和
特殊情況,應及時上報集團公司職工住房補貼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
八、本意見自實施之日起,如遇省市調整住房補貼標準
的,集團公司職工住房補貼標準不再調整。
九、其他
1、享受住房補貼后的職工不得再以成本價租賃或以房
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2、本意見由連云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房補貼領
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3、本意見經港口集團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
過后實施并報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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