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發布)
國務院國發〔1994〕43號《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職工購買住
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統一制訂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注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
房應注明產權比例。”為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保障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改
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憑證出售公用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以下簡稱售房單位),必須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
權證》,尚未登記確權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權不清或有爭議的,應當暫緩出售,待確
權發證后再行出售;已登記確權尚未發證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優先發證,憑證出售。
二、申請權屬登記
(一)購房人按規定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從付款之日起(以開具發票日期為準)3個月
內憑有關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由購房人簽章領
證。
(二)購房人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同時提交抵押貸款協議(或
合同),并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填注設定他項權利摘要,另發《他項
權利證》,交抵押權人存執。
(三)發證與權證注記
1.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經登記核實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產別為“私產”,注記:“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價款:××元”。
2.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后,也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 ,注記:“房改出售的標準價房,總價款:××元,售房單位
××××,產權比例為××(個人); ××(單位)。"
3.上述兩款的“總價款”,是指實際售價與購得建筑面積的乘積,不是指按規定折扣后
的實際付款額。
4.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限定進入市場的時間,
以簽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產權來源為“房改售房”。
6.數人出資購房并要求核發《房屋共有權證》的,經登記核實后,可發給權利人《房
屋共有權證》,并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
(四)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的,應采取有效步驟按本規定予以更正與規范。
三、房改售房的權屬登記發證工作,只能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任何部門(或單
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與頒發證明房屋權屬關系、帶有確權性質的任何證書。已經
頒發的,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宣布無效;頒發部門(或單位)應立即停止這一行
為,限期將已頒發證書收回、銷毀;重新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和領證。
四、對于住房投資體制改革以來,所建造的各類房屋產權的確認,如集資建房、合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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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單位補貼房、解困房等,原則上應以建房時所訂立的協議(或合同)中所規定的產權劃
分條款為準。產權劃分條款訂立不明確的,應由當事人再行協商,補簽協議予以明確,按補
簽協議劃分產權。今后,各類建房協議(或合同)凡涉及產權劃分的,都應明確規定房屋建
成后的產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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