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fā)(作者:因數(shù)和倍數(shù)的概念)

企業(yè)裁員的案例分析
百度非法程序裁員
一、案情介紹:
2006年7月10日下午,百度企業(yè)軟件事業(yè)部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20多名員工突然接到辭退通知。這些員工被要求4小時內離開百度公司,被裁員工所持的剩余期權被收回,公司給予被裁員工“N+1”的經濟補償。此事引發(fā)了所謂百度公司“裁員門”事件。
而在之前,原屬百度產品推廣部門的穆亦飛于2006年5月12日被裁員。穆亦飛認為百度裁員程序不適當,同時自己目前有2000多股約百萬元人民幣期權被取消,向北京市勞動局提請仲裁,要求百度撤銷的裁員決定,與百度恢復勞動關系。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勞動爭議在穆亦飛和百度案中裁決百度敗訴,百度公司不服仲裁,已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二、判旨
北京市勞動局裁決認為,依據(jù)《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百度于5月12日向穆亦飛出示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只是就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進行協(xié)商,不能認定為解除行為。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因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對百度公司要求穆亦飛辦理離職手續(xù)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外,百度需支付穆亦飛從5月12日至今的全部工資,并加付25%。
三、評析
百度在裁員之后的經濟補償方面并無不妥,但其裁員程序周到質疑。
在我國,公司解雇的理由和解雇的手續(xù)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采取的是嚴格的法定主義,即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方可不經勞動者同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賠替代金、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1)過失性辭退 (2)無過失性辭退 (3)經濟性裁員
在經濟性裁員方面,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而百度裁員的人數(shù)已經達到了20人,但是百度并沒有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而是突然裁員,也沒有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因此,百度裁員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華潤涂料3天內非法裁員200余人
一 、事假始末
2013年5月6日,華潤涂料突然傳出裁員消息,有已離職員工表示華潤涂料對員工采取近乎驅趕的裁員方式。來自華潤涂料公司內部工作人員消息稱,從5月6日起到現(xiàn)在,華潤涂料已經非法裁員200多人,其中包括正在哺乳期的女員工和工齡長達10年的老員工。
2013年5月6日,華潤涂料順德公司收到了威士伯集團要求華潤涂料公司裁員通知,原因是經營困難。“威士伯集團HR給的只是口頭通知,也沒有給出相關的資料說明經營困難”。
2013年5月7日,華潤涂料順德總部許多員工在沒有被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被HR部門及臺灣籍高管突然約談立即解雇,并拒絕按勞動法賠償。涉事HR人員態(tài)度強硬,并威脅不簽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就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更有甚者揚言“已搞定當?shù)卣瑲g迎員工去告公司”。裁員事件一時在華潤公司炸開了鍋,被迫解除合同的員工立即被保安帶走上車強迫去醫(yī)院辦理離職體檢。拒簽的員工則被保安包圍強制離開工作崗位,引發(fā)員工沖突。
5月8日,華潤涂料集團副總經理兼威士伯中國區(qū)法務總監(jiān)方昕證實華潤確實在裁員,是市場行為,也已通報順德區(qū)政府。此舉純屬市場行為。5月8日下午,受外界媒體壓力,市場部的解雇談判暫停。談判對象轉為只吃部門及工作年限較低的員工,解雇原因有所改變,HR部門向員工解釋解雇原因是企業(yè)經營不善,希望員工理解并當即簽約。同時,在沒有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對不簽離職協(xié)議的員工,以非法的方式單方面下達勞動終止合同通知書。
5月9日凌晨,威士伯裁員談判暫停,臺灣高管及HR負責人見場面失控紛紛撤回上海。同時,威士伯媒體及政府公關行動開始展開,各大論壇新聞和發(fā)帖被付費刪除。
5月9日早8點半,未簽協(xié)議員工及列入裁員名單員但為通知談判的員工電腦被封,保安強行驅離,并將員工私人搬離辦公室。
5月13日亞太高管緊急召集順德各部門負責人開會商討非法裁員被媒體曝光事宜。會后郵件通知取消5月14日員工公開說明會,由各部門經理向員工單獨說明。據(jù)被裁員工反饋,5月13日接到部門經理轉達亞太高管會議內容,裁
員非經營困難原因,而是正常人員調整,又出有進,裁員繼續(xù),同時不影響公司同時進行招聘。
二 、焦點
家居寒冬,經營不善大企業(yè)裁員裁員時有發(fā)生,但是華潤涂料近乎驅趕方式的裁員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條例。
三、評析
華潤潤涂料裁員屬違法行為。華潤涂料公司的這種做法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并且法律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 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華潤涂料員工可以通過向勞動局投訴,并按勞動法規(guī)定得到相應的資金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此次華潤涂料裁員是“突然行動”,裁員前毫無征兆,而且對被裁員工采取近乎是驅趕的形式。企業(yè)的這種“一方獨大”的行為,讓我們看到目前勞動者一方實際上已經處于“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弱勢地位。在這場裁員風波中暴露出的員工維權難問題也值得我們深思,對于政府而言,一味強調維穩(wěn)或者偏袒企業(yè),固然可以保證GDP的增長,但無疑也破壞了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形象。對于企業(yè)而言,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質本無可厚非,但如果裁員僅僅是為了規(guī)避發(fā)展風險和投機取巧,這樣的行為雖然能得一時之逞,但終究難逃法律的落網。對于員工而言,以法律為手段,樹立起積極健康的維權意識,和正確行使維權手段也是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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