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發(作者:春天是什么的季節)

國有企業印章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印章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維護國有企業的
合法權益,促進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有企業印章(以下簡稱印章)是國有企業的法定標
志和重要財產,用以表示企業的意愿和印證該企業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國有企業的印章管理。
第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印章管理機構。
第二章 印 章 的 種 類 及 規 格
第五條 國有企業印章分為法人章、財務章、行政章、合同章
和其他專用章等。
第六條 國有企業印章的規格、制式和樣式,應當按照國家相
關政策和標準進行制定。
第三章 印 章 的 受 控
第七條 國有企業印章的使用、保管、封存、報廢等一系列活
動應當由印章管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 印章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制度,并建立
相關的文件、檔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法人章的管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其他章的管理由企業相應負責部門或崗位人員負責。
第四章 印 章 的 購 買 和 登 記
第十條 國有企業印章的購買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購
買印章應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書面申請,并提供
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購買印章的款額應當在企業預算范圍內。
第十二條 印章購買后應當登記,建立相應的印章檔案,并將
印章存放于專用柜中或專用保管箱中。
第十三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和權限應當明確,未經授權的人員
禁止擅自使用印章。
第五章 印 章 的 使 用
第十四條 印章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共
利益,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對企業印章的使用、監管等工作負
有直接責任,并嚴禁將印章借用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在辦理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
事項時,應當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在相應的文件中加
蓋國有企業印章。
第十七條 占用、濫用和偽造國有企業印章的,將依法追究法
律責任。
第六章 印 章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第十八條 印章管理機構有權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
查,并有權制止違規使用印章的行為。
第十九條 印章管理機構有權對印章進行清點、封存、檢查和
報廢,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冊。
第二十條 對于丟失、被盜、損壞或涂抹的印章,應當及時向
公安機關報案,并在報案后將印章備案作廢。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國有企業印章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當依
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經印章管理機構備
案。如需修改本制度,應當由印章管理機構提出,并報經本企
業法定代表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
關規定執行。
以上為國有企業印章管理制度,共計6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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