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信封書寫格式)

佛山市南海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利用管理,規范農
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秩序,保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
設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農村集體經
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精神,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
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
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
章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南海區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
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
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
為基礎,參照南海區標圖建庫成果確定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
括手續完善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暫未完善用地手續的歷史遺留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入市,是指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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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行為。
國有劃撥留用地可參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其入
市方式及產權登記辦法另行發文規定。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
質。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為農村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入市: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保要求、區
產業導向目錄及相關產業規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
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已辦理抵押登記,且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六)農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
除外。
(七)以建設用地名義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與
建設用地捆綁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農用地。
(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涉及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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