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加強資產風險管理,全面準確地識別、反映和監控資產風險,合理計提資產損失準備,加強對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提高資產質量,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的有關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資產風險分類是指按照風險程度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級次的過程。該分類應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合理評估資產的風險和實際價值。
1.3 資產風險分類應堅持全面性、審慎性、動態性原則,按照公司實際的會計核算科目,進行逐筆分類、季度計提、及時調整,真實、準確地反映資產質量的實際狀況。
2. 資產分類的范圍和分類方法
2.1 資產分類的范圍:按照風險程度劃分為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其他類資產。
債權類資產包括:各種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租賃資產、貼現、擔保及承兌匯票墊款、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債權、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各種應收款項等。
權益類資產包括:對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權益性資產。
其他類資產包括:委托資產、抵債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遞延資產、待處理資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表外業務等。
2.2 按照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把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或協議,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債務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還。正常類資產的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0%。
關注:是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關注類資產的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2%。
次級:是指借款人償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債務本
金及收益,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次級類資產的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25%。
可疑:是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債務本金及收益,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較大損失。可疑類資產的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50%。
損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資產及收益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損失類資產的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100%。
3. 債權類資產分類的標準
3.1 按照資產風險分類法對債權類資產進行分類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3.1.1 交易對手的還款能力(包括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影響還款的非財務因素等);
3.1.2 交易對手的還款記錄;
3.1.3 交易對手的還款意愿;
3.1.4 交易對手的內部管理和控制;
3.1.5 資產的擔保;
3.1.6 資產償還的法律責任。
3.2 對債權類資產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交易對手的償還能力或資產的回收能力為核心,把交易對手的正常交易經營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相關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3.3 對債權類資產分類時,應將資產或收益的逾期天數作為資產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如無充足的理由,相應資產的分類不應高于逾期時間所確定的分類級別。
即使資產或收益的逾期天數未達到某一類別的標準,但若該項資產的風險狀況符合這一類別的標準,則相應資產的分類結果不應高于該類別。
3.4 貸款的分類,除嚴格執行本辦法2.2、3.1的標準外,還應將相關債權的逾期天數作為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內,一般應劃分為關注類;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應
劃分為次級類;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應劃分為可疑類;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應劃分損失類。
3.5 貼現資產的分類應綜合考慮承兌人、貼現申請人及貼現擔保人的情況。逾期(超過票據到期日)沒有收回的貼現資產,一般劃分為次級類;貼現資產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征,可參照本辦法2.2、3.1進一步調整分類級別。
3.6 對同業債權的分類,除關注債務方的信用狀況、償還能力、償還意愿、訴訟及執行情況外,還應將同業債權的逾期時間作為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3.6.1 逾期同業債權,一般應劃分為次級類;逾期3個月以上的同業債權,一般應劃分為可疑類;逾期6個月以上的同業債權,一般應劃分為損失類。
3.6.2 交易對手為已撤銷或破產的金融機構,其同業債權應至少劃分為可疑類。交易對手雖未撤銷或破產,但已停止經營、名存實亡,且無財產可執行的,應劃分為損失類。
3.7 證券回購協議項下的同業債權(即買入返售證券),如有足額的、實際的證券作擔保時,除分析拆放對象的信用狀況、逾期時間等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擔保證券的價值;若是
違規進行的無券買空賣空或證券不過戶的買入反售證券,與普通同業債權一樣,只需要分析拆放對象的信用狀況、逾期時間等因素。
3.8 對于需要回收的其他應收款項,分類時除考慮交易對手的實際財務狀況、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形成原因、實際用途外,還應將其賬齡作為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賬齡為3個月之內的其他應收款,一般應劃分為正常類;賬齡為3個月至6個月的其他應收款,一般應劃分為關注類;賬齡為6個月至1年的其他應收款,一般應劃分為次級類;賬齡為1年至2年的其他應收款,一般應劃分為可疑類;賬齡為2年以上的其他應收款,一般應劃分損失類。
3.9 對非上市交易債券的分類應考慮發債主體的資信狀況和債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3.9.1 對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未到期3A級企業債,一般應劃分為正常類;對已到期3A級企業債、未到期其他企業債一般應劃分為關注類;對已到期其他企業債一般應劃分為次級類。
3.9.2 對上市交易債券的分類,比照4.1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類方法。
3.10 需要重組的債權應至少劃分為次級類;重組后的債權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對手仍然無力歸還資產,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重組債權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征,可參照本辦法2.2、3.1進一步調整分類級別。
3.10.1 重組債權的分類級別在重組后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后,應嚴格按照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3.10.2 重組債權指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交易對手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相關協議或合同條款做出調整的債權。
4. 權益類資產分類的標準
4.1 對短期投資中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進行分類:
正常:總體計算市場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
關注:總體計算市場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相當于市場價值部分。
損失:折價部分,即賬面價值減市場價值的差額部分。
在股票和基金發行主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股票和基金的市場價格嚴重扭曲的特殊情況下,應參照債權類資產的分類標準分析主體還款能力和資產的實際價值,并進行分類。
4.2 非上市的其他短期投資參照本辦法4.3長期股權投資的標準進行分類。
4.3 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分類,應綜合考慮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及風險、財務狀況、盈利能力、歷史分紅情況等因素。
正常: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大于實收資本,且經營狀況良好,盈利能力較強,正常分紅的。
關注: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大于實收資本,但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正常分紅的;對新開業企業的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但經營狀況良好,經營前景較好的。
次級: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或連續3年不分紅的。
可疑:被投資企業資不抵債的。
損失:資不抵債數額較大的。
4.4 對其他一些權益性投資的分類,應根據資產的實際屬性(如土地等),參照本辦法的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分類。
5. 其他資產的分類標準
5.1 委托資產的分類
對公司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資產及代理貸款不進行分類;對承擔風險的“委托資產”調賬后根據資產的類別按自營業務參照上述相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
5.2 抵債資產的分類
抵債資產應以評估價值和變現能力為主要分類依據,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抵債資產的價值評估。
正常或關注:能在市場上隨時變現,且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低于資產抵債時價值的抵債資產。
次級:能在市場上隨時變現,但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低于資產抵債時價值的抵債資產。
可疑:變現能力較差,或變現時資產減值幅度較大的抵債資產。
5.3 現金、對中央銀行的債權、存放銀行的活期存款不進行風險分類。
5.4 不涉及資金回收或資產變現,但又是公司經營所必然產生的資產(如:預付費用、席位保證金、差旅費借款、小額應收款項、遞延資產等),不進行風險分類。
5.5 對固定資產一般不進行分類,但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因素導致其實際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參照市場上同類資產的價值,并根據其減值程度進行分類。
對非自用固定資產的分類,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應參照固定資產的收益情況。
5.6 對在建工程一般不進行分類,但對長期停建并且預計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應至少劃分為次級類,;若具有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征,應下調分類檔次。
5.7 待處理資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劃分為損失類。
5.8 表外業務一旦出現墊款或履約情況,計入資產負債表時,需按相應資產風險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5.9 對交易對手利用破產、解散、兼并、重組、分立、租賃、轉讓、承包等形式惡意逃廢債務的資產,至少劃分為關注類。并應在依法追償后,按實際償還能力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