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學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細則
校發[2007]79號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以及《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
—2020年)》,加強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著眼于培養一批能夠提升我國自主創新
能力、具有國際視野的拔尖創新人才,填補我國前沿學科及空白學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國際
人才培養及交流平臺,建立國內外穩定持久的學術交流渠道,使重點支持的科研團隊及學科
專業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國家設立了“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為保證此項
目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此實施細則。
一、選派工作的指導原則
選派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著力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專業,
師從一流的導師;同時選派工作要面向學校、依靠學校、服務學校。
二、選派學科專業
結合學校創新團隊、基地和平臺、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學科建設的實際需要,優先資助
能源、資源、環境、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納米及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
及應用社會科學等學科的學生公派出國留學。
三、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為36-48個月。
2.聯合培養的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留學期限
為6-24個月。
四、選派計劃
1.2007~2011年計劃每年選派50名以上研究生出國留學,實際錄取人數將根據選拔
人員的質量確定。
2.留學人員應派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的知名院校。
3.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條件
(一)關于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我校的在讀優秀研究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在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
后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符合國外院校規定的語言要求。
3.身心健康。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暫不包括境內其它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二)關于申請條件
1.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不超過35歲,在讀一年級優秀博士生,或優秀應屆碩士畢業生,或碩博連讀研
究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復印件。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申請人應為優秀在讀博士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
具的正式邀請函復印件及國內外導師為其指定的研修計劃。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六、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選拔、派出和管理部門
1.研究生院按照國家派遣留學人員方針政策,開展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的選拔、
管理、學分認證、效益評估等工作,并對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進行業務指導和聯系。
2.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各學院做好與國外高校的聯系工作,向與我校合作關系密切
的國際一流大學(劍橋大學、牛津大學、日本東北大學、北海道大學等)聯系派遣學生事宜;
負責擬定單位公函,統一上報材料,并協助研究生院做好國家公派留學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
間的管理工作。
3.學校各學院每年負責協助向研究生院推薦品學兼優的人選;嚴格學生選拔程序,并
督促各學院學術梯隊負責人,以及各博士生導師積極進行對外聯系工作。
七、選派辦法
(一)根據國家公派人員選派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導師推薦、院校審核、專家評審,
學校公派研究生項目領導小組審批”的工作程序進行。
根據“個人申請”原則,國家留學基金委不負責申請人與國外高校的聯系工作,申請人
需在導師協助下,自行聯系國外高校。
(二)凡符合申請條件,及有關項目規定申報條件的我校全日制注冊在校研究生,均可
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
1.參看第五條申請條件,確定是否具有資格申請。
2.查閱當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確定擬申請項目。
3.網上注冊并填報申請表。網址: (參閱網上報名系統相
關說明), 將打印好的《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留學申請表》提交各學院相關負責人。各學
院負責研究生評審選拔工作,并建立專門的研究生管理檔案,實行全程跟蹤、記錄。
4.各學院將選拔研究生的《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留學申請表》以及《單位意見推薦表》
提交研究生院審核。
5.研究生院通過審核,組織專家評審,上報學校公派研究生項目領導小組審批,確定
學校派出研究生人選,學校統一出具《單位意見推薦表》,上報主管領導,加蓋學校公章。
6.各學院通知入選研究生,按照《×××年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
說明》,通知并協助學生準備申請材料(注:具體材料要求,如由基金委受理的項目,可按
項目指南準備材料;由各受理機構受理的項目,需向各受理機構咨詢項目申報時間和有關要
求)。一般項目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
(2)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3)國外單位邀請信或入學通知書復印件(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人員需另附國內
外導師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計劃)、免學費或提供學費證明;
(4)相關外語水平證明;
(5)所申請獎學金項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二級以上醫院體檢結果。
7.各學院將學生的上述6項材料整理分類,提交研究生院審核,并通知研究生向留學
基金委上交規定的評審費,付款收據連同材料統一上報研究生院;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由研
究生院將《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留學申請表》以及《單位意見推薦表》及上述材料統一報國
際合作與交流處。
8.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根據項目分類,連同申請材料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或各受理單位提
交。
(三)留學基金委負責完成審核與錄取工作后,錄取結果將于每年4月底公布,錄取通
知公布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研究生院網站。
八、派出與管理
1.對留學人員的管理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出國留學
研究生管理規定》執行。
2.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
留學人員派出后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
書》的有關規定。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的管理。
學校將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留學人員管理和回國工作,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留學
人員回國工作、創業。
3.留學人員在辦理簽證等派出手續前學校為其辦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4.獲得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論文、研究項目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
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會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與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如國家留學基金
委對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本細則將及時進行調整。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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