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周記格式怎么寫)
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19
【案件字號】(2021)鄂01民終426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吳建銘
【審理法官】吳建銘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
【當事人】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
【當事人-個人】陳芳
【當事人-公司】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
【代理律師/律所】楊文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吳源源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楊文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吳源源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楊文吳源源
【代理律所】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1 / 9
【原告】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
【被告】陳芳
【本院觀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權責關鍵詞】合同證明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1.青藍幼兒園未發放陳芳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工資,受新冠××疫情影響,陳芳在該段時間并未提供正常勞動。依據相關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一審法院以1750元×70%×4個月計算陳芳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青藍幼兒園上訴認為不應支付陳芳生活費4900元的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陳芳以青藍幼兒園拖欠工資及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之情形。青藍幼兒園上訴認為,其在招聘員工時,明確規定員工工資包含每人每月500元社保補貼,陳芳明知社保補貼己在工資中發放,但未對此舉證予以證明,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青藍幼兒園未按法律規定為陳芳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理應承擔陳芳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 綜上,青藍幼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
2 / 9
兒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2 06:59:08
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鄂01民終426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被告):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向陽路8號。
法定代表人:張偉,該園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暨原告):陳芳。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源源,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以下簡稱青藍幼兒園)與被上訴人陳芳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7民初3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青藍幼兒園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青藍幼兒園無需支付支付陳芳經濟補償金6345元、生活費4900元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損失35909.73元。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陳芳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
3 / 9
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2.一審判決支付生活費沒有事實依據。3.一審判決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陳芳辯稱,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青藍幼兒園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決青藍幼兒園無需向陳芳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801.72元、經濟補償金6750元、工資7991.38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35909.73元(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2、本案訴訟費用由陳芳承擔。
陳芳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確認陳芳與青藍幼兒園在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2、判決青藍幼兒園向陳芳支付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4750元;3、判決青藍幼兒園向陳芳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750元;4、判決青藍幼兒園向陳芳支付年休假工資2068元;5、判決青藍幼兒園向陳芳支付2020年2月至6月的工資10,125元;6、判決青藍幼兒園向陳芳支付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損失共計47241.05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芳于2017年8月29日入職青藍幼兒園擔任生活老師,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2017年11月20日,陳芳與青藍幼兒園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約定工資為每月2500元。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陳芳每年享受寒暑假,青藍幼兒園未為陳芳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陳芳在武漢市江岸社保流動人員專戶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青藍幼兒園未發放陳芳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6日的工資。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武漢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3093.3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武漢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3399.6元,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22日陳芳向武漢市青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
4 / 9
于青勞人仲裁字(2020)17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陳芳)與被申請人(青藍幼兒園)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青藍幼兒園)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陳芳)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801.72元;三、被申請人(青藍幼兒園)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陳芳)支付經濟補償金6750元;四、被申請人(青藍幼兒園)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陳芳)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工資7991.38元;五、被申請人(青藍幼兒園)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陳芳)支付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個人在流動窗口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共計35909.73元;六、駁回申請人(陳芳)的其他仲裁請求”。陳芳及青藍幼兒園均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一審法院。另查明,青藍幼兒園向陳芳發放2020年1月、2月工資合計1770元,2019年12月工資2579元,2019年11月工資2250元,2019年10月份工資2250元,2019年9月份工資2250元,2019年8月份工資1640元,2019年7月份工資1175元。再查明,一審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陳芳訴被告青藍幼兒園(2020)鄂0107民初3560號勞動爭議一案,與本案互為原、被告,故一審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將該案并入(2020)鄂0107民初3522號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確認陳芳與青藍幼兒園在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陳芳與青藍幼兒園對此均予以認可,予以照準。關于陳芳主張青藍幼兒園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陳芳于2017年8月29日入職青藍幼兒園,雙方于2017年11月20日簽訂勞動合同,關于陳芳主張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
5 / 9
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年的次日起算,青藍幼兒園與陳芳在2017年11月20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陳芳的該項訴請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故不予支持。關于陳芳要求青藍幼兒園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750元的訴請,陳芳以青藍幼兒園拖欠工資及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關于陳芳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問題,陳芳于2020年6月16日離職,此前多個月內青藍幼兒園未向陳芳發放工資或發放的工資數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1750元,該部分月份的工資按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1750元予以計算,陳芳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944元。青藍幼兒園在一審庭審中主張陳芳月平均工資應為2115元,陳芳主張每月工資標準為2250元,均高于1994元的標準,故采納青藍幼兒園的主張,認定陳芳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15元。青藍幼兒園主張陳芳已自愿放棄由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由青藍幼兒園每月隨工資向其發放500元社保補貼,并提交證據《幼兒園社保協議書》予以證明,故青藍幼兒園認為計算陳芳每月的工資時應扣除500元的社保補貼,并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但該園于2020年12月18日申請撤回上述證據,青藍幼兒園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綜上,青藍幼兒園應向陳芳支付經濟補償金6345元(2115元×3個月)。關于陳芳要求青藍幼兒園支付年休假工資2,068元的訴請,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陳芳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因此,陳芳主張青藍幼兒園應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陳芳要求青藍幼兒園支付2020年2月至6月的工資10125元的訴請,陳芳及青藍幼兒園均確認已支付給陳芳2020年2月份工資,未發放陳芳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工資,受疫情影響,陳芳在該段時間并未提供勞動。
6 / 9
依據鄂人社辦(2020)7號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因此,青藍幼兒園應向陳芳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生活費4900元(1750元×70%×4個月)。關于陳芳要求青藍幼兒園支付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損失47241.05元的訴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2017年8月29日,青藍幼兒園與陳芳建立勞動關系后并未為陳芳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此期間系陳芳自行在武漢市江岸區社保處流動人員專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陳芳的工資均未超過當年度武漢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因此根據陳芳實際工資水平,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在武漢市流動人員被專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應為35909.73元,對于陳芳主張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因此青藍幼兒園應向陳芳支付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個人在流動窗口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共計35909.73元。關于青藍幼兒園向提出的訴訟請求無需向陳芳支付經濟補償金6750元、工資7991.38元、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35909.73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關于陳芳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青藍幼兒園的訴請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確認青藍幼兒園與陳芳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青藍幼兒園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芳支付經濟補償金6345元;三、
7 / 9
青藍藝術幼兒園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芳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生活費4900元;四、青藍幼兒園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失35909.73元。五、駁回青藍幼兒園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陳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青藍幼兒園與陳芳勞動爭議一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青藍幼兒園負擔;陳芳訴青藍幼兒園勞動爭議一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陳芳負擔,予以免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1.青藍幼兒園未發放陳芳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工資,受新冠××疫情影響,陳芳在該段時間并未提供正常勞動。依據相關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一審法院以1750元×70%×4個月計算陳芳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青藍幼兒園上訴認為不應支付陳芳生活費4900元的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陳芳以青藍幼兒園拖欠工資及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之情形。青藍幼兒園上訴認為,其在招聘員工時,明確規定員工工資包含每人每月500元社保補貼,陳芳明知社保補貼己在工資中發放,但未對此舉證予以證明,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青藍幼兒園未按法律規定為陳芳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理應承擔陳芳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損
8 / 9
失。
綜上,青藍幼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員 吳建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博
書記員鄭強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9 / 9
本文發布于:2023-12-12 01:08: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88/4121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武漢市青山區青藍藝術幼兒園、陳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