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創業板塊)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文件
石規發[2009]27號 簽發人:王曉臨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
關于印發《插建住宅規劃管理規定》等四項
規定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分局、規劃院、信息中心:
為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管理,高標準實施城市建設,我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根據市政府發布的《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意見》,參考外地市經驗,制定了《插建住宅規劃管理規定》、《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規定》、《建筑退道路紅線規劃管理規定》和《建筑問距和退地界管理規定》四項技術規定,以上規定已經市法制辦審查備案,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插建住宅規劃管理規定
2、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規定
3、建筑退道路紅線規劃管理規定
4、建筑問距和退地界管理規定
2009-5-20
1 附件1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插建住宅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限制和規范插建行為,切實優化居住環境,依據有關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
第三條 舊城改造堅持統規劃、成片開發,原則上以紅線寬度25米以上道路圍合的區域規模為最小開發單元,嚴格控制插建。
第四條 插建住宅是指戶數小于500戶或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或用地規模小于2公頃的住宅項目(不包括危險住房改造項日)。
居住小區內部用地規模小于l公頃的非居住小區配套的商業辦公項目以及在多層居住小區內建設的高層住宅組團項目,也適用于本規定。
第五條 嚴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規劃公建、道路和公共綠地內插建住宅。
第六條 居住街坊內現狀規劃指標達不到國家規范中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七條 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禁止插建高層住宅。
第八條 插建住宅項目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后小區內各項強制性指標應符合國家規范規定且不低于現狀水平。
插建住宅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組團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與現有住宅組合成相對完整的小區或組團。
插建商業辦公項目應位于居住小區邊緣,且建設用地至少一條邊界與城市支路以上級別的道路相鄰。
插建項目應綜合考慮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考慮建筑間距、空問環境及天際輪廓線的連貫與過渡。
第九條 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一個高層住宅組團的,其建筑高度不應超過12層(36米)。建設兩個及兩個以上高層住宅組團的,在保證有高度為7—12層的住宅組團過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層住宅。依此類推,直至18層(54米)以上的高層住宅。
第十條 插建項目以及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高層組團項目,報批前需落實下列要求:
1、土地權屬明晰。
2、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3、建設單位應征求其所依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的意見,并提供由業主大會按照《石家莊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規則》出具的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并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公證或見證。
4、符合現行規劃審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特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2 附件2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參考其它同類城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擬定規劃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特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條 居住用地容積率規定上限指標,并按表一執行。
表一
多層(4-6)
中高層(7-9)
高層(10層及以上)
10公頃以下
≤1.3
≤1.5
≤2.5
10公頃以上
≤1.2
≤1.4
≤2.3
第四條 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規定指導指標,并按表二執行。
表二
用地規模
容積率指導指標
2公頃以下
≤4.5
2公頃以上
≤3.5
第五條 公共設施與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積率指標按不同類別用地分別計算,其它性質的建設用地客積率指標按有關規劃及規定另行確定。
第六條 超高層建筑容積率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七條 容積率指標只計算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建筑容積率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八條 建筑物層高超出標準層高規定的,客積率指標按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
第九條 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阻外為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在符合有關規劃、滿足有關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積率獎勵辦法,允許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場地面積和容積率乘積的一半,同時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筑面積的20%。
第十條 建設項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等公益設施用地比例超 3 出項目凈用地面積20%的,可采用容積率補償辦法,超出面積參與客積率指標計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筑面積的30%。
第十一條 本技術規定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名詞解釋:
l、容積率指建設用地內地上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總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計算。其中,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其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不超過3.3米,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超過5米,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不超過6米。
建設用地面積: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屬于該建設項目的用地面積,不包括城市紅線、藍線、綠地等控制線內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積。
2、公共開放空問:指廣場、綠地等供幣民活動、游憩的公共開放空問,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沿城市道路或廣場設置;
(2)在滿足規定退距后,實際使用面積幣小于150平方米,寬度不小于5米;
(3)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
(4)全天侯開放,且不改變用途。
4 附件3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建筑退道路紅線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退道路紅線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參考其它同類城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特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條
表一
<24米
75米-100
米)
根據情況
確定,不
低于前款
要求
≥100米 24米-54 54米-75
米)
平行紅
米)
紅線寬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退紅線距離應符合表一規定。
米(含24 米(含54 米(含75
線布置 ≥8米 ≥12米 ≥15米 ≥20米
≥12米 ≥15米
≤30垂直紅
米
線布置 ≥5米 ≥8米
>30米
平行紅
米
垂直紅
線布置 ≥10≥15米 ≥30米 ≥35米
線布置 ≥8米 ≥10米 ≥12米 ≥15米
注:1、建筑退紅線均從地上建筑物的主墻體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視距按紅線寬的道路執行。
第四條 紅線寬度小于等于l 5米的城市支路兩側,新建建筑退紅線距離不應小于5米。
第五條 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六條 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退紅線距離應按最高建筑的標準執行。
5 第七條 道路橋粱、道路交叉口周圍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業建筑,城市步行街、商業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節點,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設項目及市政基礎設施,在滿足專業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調整退讓距離的,由城幣規劃王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退紅線少于8米(含8來)的新建建筑,沿路設置陽臺,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平行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2米;垂直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1米。
第九條 建筑遍紅線距離還應滿足項目本身配套管線及其設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條 沿街圍墻退道路紅線應大于0.5米;建筑外設下沉式廣場等設施,退道路紅線不宜小于1 O米。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6 附件4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建筑間距和退地界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項目的建筑間距和退地界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特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條 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按問距系數確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間距系數按表一執行。
表一
方向角
間距系數
00-150
1.55
150-300
1.40
300-450
1.24
450-600
1.4
600-900
1.47
注:表中方向角為正南向(00)偏東或偏西;
2、側面間距不應小于8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問距按各自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條 中、高層居住建筑間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間距雙因子控制,且滿足下列要求:
1、依據《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目照分析技術規足》進行日照分析。日照標準應滿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舊城區新建項目內可酌情陣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一l 6時。
2、平行布置時,最小正面間距按表二執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最小正 項目內部
面間距
21-30米 30-75米 75-100米 100米
(含21米) (含30米) (含75米) 及以上
30米 36米
50米
45米 根據情況
具體確定
項目外部 1.55倍間距
3、平行布置時,最小側面間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得小于2 0米。
4、垂直布置時,最小間距按各自最小間距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 7 20米
第五條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1、正面間距:遮擋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擋建筑的,按遮擋建筑物扎行;遮擋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擋建筑的,按各自最小問距標準的1/2之和執行。
2、側面和垂直布置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l/2之和計算。垂直布置時不應小于20米,側面問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應小于20米。
第六條 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底部為非居住用房時,間距計算可扣除相應高度,但不應超過兩層。
第七條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9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層平行布置剛,其正面最小間距按表三執行。垂直布置時,按各自間距標準的l/2之和計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建筑高度 24-54米 24-54米
根據情況具體確定
100米及以上
(含24米) (含54米)
最小正面間距 30米 40米
3、不同高度等級的建筑平行布置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于13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條 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被遮擋建筑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間距規定執行。
2、被遮擋建筑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對應間距的1/2之和計算,同時考慮視覺衛生因素。
3、多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高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層與高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側面問距不應小于20米。
第九條 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2 0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計算。
第十條 特殊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8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
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室、中小學的教學樓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問不少于2小時;
新建建筑與上述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間距。
第十一條 建筑間距應考慮自然地坪高差影響因素。
第十二條 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1、多層建筑應退讓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
2、高層建筑應退讓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且日照遮擋線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側道路的北紅線外5米。
3、多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 4米以下高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山墻退地界不得小于lO米。
第十三條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設時,在符合退讓道路紅線和相鄰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線的距離應滿足退讓地界的距離要求。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和建筑退地界應符合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地下空間、人防疏散、建筑保護,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條 因現狀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規劃的相鄰建筑在滿足日照、退地界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與該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低于正常間距的0.7倍。
第十六條 遇有特殊,復雜情況時,建筑間距和退地界由參照相應規范另行確定。
第十七條 建筑物的面寬按以下規定執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時,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超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 4米時,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超過6 O米;
3、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執行;
4、增加建筑物面寬時,應按面寬增加長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問距,按面寬增加長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9
本文發布于:2023-12-13 00:50: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88/41607.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規劃局容積率規定.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規劃局容積率規定.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