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是多少年?
姚雪早年喪父,和兩個哥哥跟隨母親長大。1988年,姚雪離開家鄉去了西北打工,由于離家太遠,姚雪結婚都沒有回老家。但是逢年過節,姚雪只要手頭寬裕,都會給母親寄錢、衣服等。1990年1月,姚雪的母親去世。姚雪的哥哥寫信通知姚雪這件事情,可由于姚雪搬家了,姚雪沒有收到來信,不知道母親去世的消息。此后姚雪由于經濟負擔重,沒有再給母親寄錢,但每年都會向家中寄衣服和其他禮物,可一次也沒有收到家里的回信。姚雪忙于工作和孩子,對此也沒有在意。2009年8月,姚雪和丈夫回老家看望母親。到了老家,姚雪才知道母親早在多年前就去世了。母親的5間房屋和2條祖傳金項鏈也被兩個哥哥平分了。姚雪非常生氣,質問兩個哥哥。兩個哥哥辯解說,他們通知她了,是她自己搬家了,沒有收到通知的信件。雙方爭吵起來,不歡而散。2010年3月,姚雪越想越生氣,于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主張兩個哥哥返還自己應得的繼承份額。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應當是多少年。根據我國炫1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同時,《繼承法意見》第1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本案中,姚雪于2009年8月才知道母親去世,遺產被兩個哥哥平分,自己的繼承權被侵犯,并于2010年3月提起訴訟,沒有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但是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是20年。從繼承開始,即1990年1月開始,到起訴的時間2010年3月,已經超過了20年。依據上述繼承法律規定,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姚雪是在2009年8月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犯的,屬于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姚雪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情形,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現在已超過20年,姚雪依法不得再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