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曾虐待被繼承人,但后來悔過,喪失繼承權嗎?
黃小鋼7歲時,母親外出務工,后來跟別人跑了,就再也沒回家。從此,他就跟著父親生活。父親情緒不好,經常借酒消愁,有時候喝醉了就會打他。他經常無緣無故遭到毆打后就蹲在角落里默默地哭,對父親恨的種子就這樣播下了。黃小鋼22歲時,去了村里一家企業工作,他很勤奮努力,很快成為企業重點培養和發展的對象。2007年,他和一個女同事相愛了,并于2008年春天結婚了。結婚后他仍然和父親住在一起,現在他再也不怕父親了,對父親態度非常惡劣,動輒打罵,有時惹火了,還不給父親飯吃,怒喝讓父親滾蛋。父親年老了,只好忍氣吞聲。黃小鋼的叔叔和姑姑知道后,都勸說黃小鋼要孝順父親,可黃小鋼對此不理不睬。2009年夏天,黃小鋼的父親得了一場大病,臥床不起,看到病重的父親很可憐,黃小鋼有了悔改之意,開始轉變對父親的態度。他對父親細心照顧,端水端飯,還給父親擦拭身體,說笑話哄父親開心。父親對此感到高興和欣慰。2010年夏天,父親的病情再度惡化,黃小鋼跪在父親床前向父親懺悔自己當初不該虐待父親,父親擺擺手,說自己也有責任,以前對兒子不好才讓兒子對自己記恨。但自己從未恨過兒子,早就原諒兒子了。黃小鋼聽了之后感動地淚流滿面。2010年10月,黃小鋼的父親去世。黃小鋼的叔叔和姑姑主張黃小鋼虐待父親,應當喪失繼承權,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黃小鋼不同意,于是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曾虐待被繼承人,但后來悔過,是否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對于如何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繼承法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同時,《繼承法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黃小鋼雖然起初虐待父親情節嚴重,但以后悔改,并悉心照顧和服侍病重的父親,而且父親生前對其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因此,黃小鋼不應喪失繼承權,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黃小鋼叔叔和姑姑的反對是不合法的,法院應當支持黃小鋼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