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遺囑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嗎?
姜友平的父親年齡很大,身體較差。父親想立遺囑,但自己又不識字。于是,他就委托鄰居代為書寫,遺囑內容為:“我死后,房屋4間留給兒子姜友平。我在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和3萬元存款留給我的女兒。”該遺囑由姜友平的父親簽名,并由代書的鄰居以及在場見證的兩個朋友簽名,最后還標明了年、月、曰。立下遺囑后,父親就交給兒子保存。2010年2月,父親去世了。料理完父親的后事,姜友平與姐姐商量如何繼承父親的遺產。姜友平主張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遺產,姐姐對此也同意?墒钱斀哑侥贸鲞z囑,姐姐一看就吵鬧起來。原來遺囑內容變為:“我死后,房屋4間、我在村集體企業的股份留給兒子姜友平。3萬元存款留給我的女兒。”從遺囑上可以明顯看出改動過的痕跡。姐姐非常生氣,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篡改遺囑的姜友平依法喪失繼承權。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篡改遺囑的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被篡改的遺囑是指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被他人作了修改、刪減或補充,從而與遺囑人原本之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的遺囑。根據我國〈<?承法》第7條第四項的規定,繼承人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對于情節嚴重如何認定,《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定,繼承人篡改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繼承人姜友平雖然篡改了父親的遺囑,將遺囑關于父親的村集體企業股份留給姐姐的內容修改為留給自己,侵害了姐姐的繼承權,但姐姐不屬于缺乏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也沒有造成姐姐生活困難,故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并不喪失繼承權。同時,根據承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雖然被篡改的那部分遺囑內容已經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遺囑并不能因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認定有效。因此,本案中,姜友平篡改的關于父親的村集體企業股份留給兒子的那部分內容無效,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綜上,姜友平依法并不喪失繼承權,有權按照遺囑的其他有效部分,繼承父親的4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