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放棄繼承權嗎?
莊萍剛滿一歲,她的母親王霞和父親莊明就去外地打工。莊萍只能跟著爺爺奶奶一起生活。2008年,莊萍的爺爺因病去世。同年,莊明在外面找不到合適的活,就回家務農了,王霞還在外打工。近兩年,王霞很少回家,一回家就和莊明吵架,有時吵得很兇,甚至會動手。莊明有一次聽到王霞和朋友說到想和他離婚。莊明非常生氣,懷疑王霞在外面和別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于是與王霞又吵又鬧。2010年初,王霞又出去打工,4月5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車禍死亡。當時莊萍年僅8歲。家人料理完王霞的后事,清理她的遺產,一共有5萬元存款。由于莊明一直懷疑王霞在外打工與別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故為了體現自己有志氣,他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同時也代表女兒莊萍放棄繼承權,他還寫了書面放棄繼承權的字據。但莊萍的奶奶反對,認為這樣損害了莊萍的利益,雙方為此爭吵起來,后來又專門去咨詢村委會的工作人員。
本案的核心冋題是無彳了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權代為放棄繼承權。根據我國ts承法》第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對于何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繼承法意見》和《民法通則》規定不同。炫迷承法意見》第7條規定“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應當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根據法律適用的效力原則,應當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準。
本案中,莊萍年僅8歲,依法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親莊明代為行使。同時,《繼承法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本案中,根據上述繼承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莊明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莊萍放棄繼承權。法定代理人莊明代理莊萍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明顯損害了被代理人莊萍的利益,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