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權繼承個人投資企業嗎?
盧明是盧家村的插秧能手,曾在村里舉辦的年度插秧大賽中連續獲得五連冠。除了是插秧能手外,盧明經商也是能手。2000年,盧明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專門生產和經營盧家村的特產。經營企業僅僅5年,盧明盈利就超過了100萬,成了遠近聞名的盧百萬。2005年,盧明與妻子感情破裂,最終離婚,女兒盧希留給了盧明。2010年4月,盧明開車去外地出差時遭遇惡劣天氣,由于路面太滑,在一個路口轉彎時,盧明的車翻了。等救援人員趕到現場從車里救出盧明時,盧明已經沒有了呼吸。盧明的父母和女兒都非常傷心,他們安葬了盧明。在處理盧明的遺產時,對于盧明的個人投資企業,盧明的女兒21歲的盧希想和爺爺、奶奶一起繼承,可是盧明的父母說,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只能是一個人,不能是三個人,他們年齡已經很大了,不會經商,不如讓盧希一人繼承吧。盧希和盧明的父母對此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也不太明白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于是為此專門去咨詢了律師。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個人投資企業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我國炫座承法》第3條雖然對公民遺產的類型列舉了六大類,但是列舉方式難以涵蓋所有類型,故第3條第七項做了兜底式規定,即遺產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隨著經濟生活的日新月異,新的合法財產類型層出不求,此兜底式條款有利于保持法律的靈活性和穩定丨生《繼承法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此規定也只列舉了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這兩種類型。個人投資企業是否可以被繼承,上述繼承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可見,盧明的繼承人有權繼承盧明的個人投資企業。
本案中,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盧明去世后,他的父母、女兒盧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共同繼承盧明的個人投資企業,但是由于個人投資企業的企業主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則他們在共同繼承企業后,可以依法將原先的個人獨資企業轉變為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盧明的父母同意將個人獨資企業及其財產轉由其中一個繼承人盧希繼承時,那么,原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維持不變。但是,此時,應在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將個人獨資企業主的姓名變更為盧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