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嗎?
葉霞和丈夫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家務農,小兒子在鄉鎮企業上班。2005年,葉霞的丈夫去世。2006年,大兒子和小兒子先后結婚。2009年大兒子于冷去鎮里趕集,在路上遭遇了搶劫,被捅到要害處3刀,性命雖然保住了,但從此身體很虛弱,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家中生活非常困難,還常常靠母親葉霞接濟。2009年底,葉霞經常胃疼,在大兒媳婦的陪同下去鄉醫院檢查。結果一出來,所有人都嚇了一跳。身體一向結實的葉霞居然被查出來是胃癌晚期。這時正好趕上葉霞所在的村改造,葉霞的3間破瓦房一下變得很值錢了。葉霞原本想立下遺囑,安排好后事,但沒想到病情惡化得非常快,不到半個月,葉霞就去世了。在如何處理葉霞遺產的問題上,兩個兒子的意見不同。后來,小兒子于寒竟然拿出了葉霞的遺囑,遺囑內容為房屋和存款3萬元全部留給小兒子于寒。大兒子于冷一看遺囑的筆跡和簽名都不是母親的,那份遺囑明明就是弟弟于寒偽造的。于是,于冷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偽造遺囑的于寒依法喪失繼承權。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偽造遺囑的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承法》第7條第四項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對于情節嚴重如何認定,《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于寒偽造母親葉霞的遺囑,遺囑內容為將全部房屋和3萬元存款留給于寒,這侵害了于冷的合法利益。于冷車禍后,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家中生活非常困難,還常常靠母親接濟,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顯然,于寒偽造母親葉霞遺囑的行為侵害了于冷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繼承人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中,于寒依法應當喪失繼承權。于冷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