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小露和丈夫生有一對兒女。女兒8歲時,和同學們到村里的河中洗澡,沒想到竟然溺水身亡。馮小露很悲傷,從此就將全部的愛傾注在兒子陳清身上。陳清從小嬌生慣養,要啥給啥,稍不如意就在地上打滾撒潑,不滿足他的意愿就不行。結果長期嬌慣的結果就是陳清的性格暴躁易怒,動不動就亂發脾氣。2006年,陳清結婚了。馮小露希望陳清結婚后慢慢變得懂事,能夠體諒和理解父母的辛苦。沒想到陳清結婚后對父母態度更加惡劣。2007年,馮小露的丈夫去世了,陳清對馮小露的態度更不好,經常呵斥打罵,有時甚至不給飯吃。馮小露實在忍受不了兒子對自己的虐待,只好去村里要了一間破舊的小屋,自己一人在那里居住。由于年老體弱,沒人照顧,小屋條件又差,馮小露很快就病倒了。陳清知道后也不去看望母親馮小露,還惡狠狠地說,“老不死的,死了才好!”2010年冬天,馮小露去世了。去世后,馮小露的弟弟來料理后事,發現老人還有2萬元的存款。陳清知道了,以自己是馮小露的法定繼承人為由,要求繼承馮小露的2萬元存款。馮小露的弟弟認為陳清虐待、遺棄母親馮小露,無權繼承遺產。雙方爭吵不休,最后鬧到了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是否喪失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如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對于如何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繼承法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陳清經常呵斥打罵母親馮小露,有時甚至不給飯吃,使馮小露不堪虐待,只好自己去住村里的小破屋。這屬于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情形。陳清逼走母親馮小露后,在母親生病后依然不管不顧,這屬于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情形。依照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陳清依法應當喪失繼承權《繼承法意見》第9條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馮小露的弟弟和兒子陳清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確認陳清喪失繼承權。綜上,繼承人陳清依法應當喪失繼承權,無權繼承馮小露的2萬元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