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有效嗎?
魏小云與丈夫生有三個女兒。1999年,魏小云的丈夫因病去世。自2004年起,三個女兒先后出嫁了。2008年,魏小云計劃立一份遺囑。得知魏小云要立遺囑了,三個女兒都回家看望媽媽。大女兒嫌自己當初出嫁時,嫁妝給少了,所以想讓魏小云多給自己留點財產。魏小云一聽就生氣了,嚷嚷道;“我還沒死呢!”二女兒說一切聽母親的安排。三女兒則討好地說母親會活一百歲,不會死的。最后魏小云決定暫時不立遺囑了,過一段時間再說。小女兒非常機靈,自此以后每天都回娘家看望母親,說好聽的話討母親歡心,還騙母親說自己的丈夫出門做生意失敗了,欠了一大筆外債,家里都快開不了鍋了,有時說著說著還假裝掉眼淚。魏小云信以為真,同情可憐小女兒,于是想幫幫小女兒。2010年9月2日,魏小云親筆書寫遺囑,內容為:“我死后,6間房子歸三個女兒所有,8萬元存款全部留給小女兒。”寫完后還在遺囑后面簽署了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2010年11月,魏小云因病去世。三個女兒因母親遺產的處理問題爭吵起來。小女兒堅持要求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大女兒和二女兒則不同意,認為小女兒花言巧語哄騙母親寫下的遺囑無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三個人平分遺產。最后爭執不下,小女兒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第2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欺騙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故意歪曲或隱瞞的虛假言詞或者行為的錯誤導向而產生錯誤的認識,作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愿不相符合的遺囑意思表本。
本案中,小女兒欺騙母親魏小云說自己的丈夫出門做生意失敗了,欠了一大筆外債,家里都快開不了鍋了,以獲得魏小云的同情,并使魏小云由于被欺騙而發生錯誤的認識,立下了一份對小女兒利益明顯偏袒的遺囑?梢,這份遺囑是受欺騙所立的,并非遺囑人魏小云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應當依法無效。根據炫座承法》第27條第四項的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小女兒欺騙母親魏小云訂立了對自己明顯有利的遺囑依法無效,故無權要求按照該遺囑繼承遺產。對于魏小云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因此,魏小云小女兒的主張不合法,法院應當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