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期間所立的遺囑有效嗎?
范志誠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病情穩定時與正常人沒有什么不同,但一旦疾病發作則神志不清,亂抓亂打。2000年,范志誠經人介紹同外村的姑娘侯葉結婚,生有一個女兒范春。范志誠婚后病情一直很穩定,但偶爾受到外界的刺激,還是會發作。侯葉對此很不滿意,有時吵架,侯葉就會嚷嚷著要與范志誠離婚。2008年,范志誠的間歇性精神病發作得比以前更厲害,侯葉為此和范志誠的父母大吵大鬧,表示不想和范志誠繼續過下去了。在范志誠病情穩定,意識正常的時候,侯葉也與范志誠好好商量離婚的事情,但范志誠不同意。2009年3月2日,范志誠的精神病再次發作,侯葉又提起離婚的事情。范志誠對侯葉又罵又打,最后竟拿起筆寫起了遺囑,內容為:“我死后,我的所有財產留給我的父母。”2010年6月,范志誠精神病發作,不幸在路上遭遇車禍死亡。范志誠的父母主張按照范志誠2009年3月2日寫的遺囑繼承遺產。但是,侯葉堅決不同意,認為自己和女兒范春也有權繼承遺產。雙方吵鬧得很兇,最后侯葉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立遺囑是否有竑《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屬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依法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Ac《繼承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本案中,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范志誠在發病期間屬于無行為能力人,他所立的關于將遺產全部留給父母的遺囑是無效的。《繼承法》第27條第四項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范志誠所立的遺囑無效時,他的遺產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范志誠的妻子侯葉、女兒范春和他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有權共同繼承遺產。故侯葉的主張是合法的,法院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