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心閱2012年12月11日
法律與生活
第一章法學基礎知識
.第一節法的概念界說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司
法機關辦案依據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和肯定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
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并最終決
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各種社會規范的總
稱。
二、具體的法和一般的法
.三、完整的法與局部的法
.法的外延是指適合于法這個概念的一切對
象。
.法的內涵是反映于法的概念中的法的本質
屬性的總和。
第二節法的特征
.一、法是為人們提供行為標準的社會規范
.二、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的形式出現
.三、法是司法機關辦案的主要依據
.四、法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
.五、法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
第三節法的本質
.一、法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
.二、法最終決定于社會生活條件
第四節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含義
.法是由若干部分構成的一個統一整體。構
成法的整體的各個主要組成部分,稱為法
的要素。
.二、法的要素的種類
1/14
.1:是社會學派龐德的律令、技術、理想要素
說。其中律令又包括規則、原則、概念和標
準。
2:是新分析學派哈特的主要規則、次要規
則模式。主要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次
要規則是授予權利或權力的規則。
3:是新自然法學派德沃金的規則、原則、
政策模式。
4:是規則、原則、概念模式、這是中國法
理學近年來歸納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
第五節法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
.(一)價值
.價值是指與主體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
適性的,從而受到主體的珍視、重視的事
物所具有的性狀、屬性或作用。
.(二)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指社會全體成員根據自己的需
要而認為、希望法所應具有的最基本的性
狀和屬性。
二、法的價值名目體系
.法的價值名目包括:“秩序”、“正義”
這兩大基本價值。
1.“秩序”,這是法的形式價值。
2.“正義”,這是法的實質價值。在正義這一
基本價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
率這四大主要價值。
第六節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1.法系是西方學者根據各國法的特點、歷史
傳統及其源流關系對法所作多的分類。
2.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點和歷史傳統的,有
著同一源流關系的法,就屬同一法系。
.二、民法法系(羅馬法系、大陸法系、
成文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
紀《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發展起來的世界各
國和地區的法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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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有三大淵源:一是古羅馬法、二是
《法國民法典》、三是《德國民法典》
.(三)發展社會生產力要求法治
.四、法治基本原則
.(一)有良好的法
.(二)普遍地依從法
三、普通法(commonlaw)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
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
區的法的統稱。
.其淵源有三個:普通法(王室法院—普通
法法院)、衡平法(衡平法院—大法官法
院)、制定法
第七節法制與法治
.一、法制與法治的含義
1.法制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的法及其相關制
度的總稱。
2.法治是指一種治國方式或被治理的國家
所處于的狀態。這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立
法、執法、司法機關等的活動)和社會成
員們的活動普遍處于符合一種良好而完備
的法的規則系統的要求的狀態。
3.法治所表示的治國方式或國家治理狀態
至少包括三個要點:(1)存在良好而完備的
法;(2)現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國家
機關各級官員的遵守和普通民眾的遵守;
(3)具備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體現著分
工、制約的國家權力結構形式。
二、法治的理論基礎
1.法治是在與人治這種治國主張相對的前
提下提出的治國主張。
2.法治的主張與人治的主張完全相反。法治
的主張以下面的觀念作為自身的理論基礎。
.(一)法治的主體觀念---個體的自然獨立和
平等
.(二)法治的認知觀念---體智慧優于個人
.(三)法治的倫理觀念---體道德優于個人
.上述基本觀念表明法治優于人治或一人之
治。這些基本觀念成為法治主張的理論根
基。
三、法治的現實意義
.(一)人們當家作主的國家性質要求法治
.(二)國家的長治久安要求法治
2/14
.(三)有確保國家機關守法的權力機制
五、法治的目標---以中國為例
.(一)建立起一套以人民或體現人民意志為
內涵的、以憲法為根本的、各部門法基本完
整的法的體系。
.(二)建立起一套能確保自行依法辦事、不
以個人意見凌駕于法之上的國家權力結構
和運作機制。
.(三)培養出一支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遍及
國家各部門的公職人員隊伍。
.(四)結合制度改革,在全民族中宣傳、普
及以至最終形成一種健康的法律文化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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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法與繼承法
.第一節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
.所謂婚姻是為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
.(3)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二)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條件,即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
的必備條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結婚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
.(1)必須具有結婚的合意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22;
女20
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所謂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
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婚姻構成最初的家庭;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結果,家庭關系一般包
括婚姻關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二)一夫一妻原則
.(三)男女平等原則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
三、親屬
.(一)親屬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親屬是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
具有權利義務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
.法律特征:(1)親屬不僅是一種社會關系,
而且是一種法律關系
.(2)構成親屬關系產生原因的法律事實主
要有三種:一是締結婚姻的法律行為;二
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收養等法律擬制行
為
.(二)親屬的種類
.1、配偶.2、血親----(1)自然血親.(2)
擬制血親.(3)姻親
四、結婚
.(一)結婚的概念和特征
.結婚也稱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
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
律行為。結婚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結婚行為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3/14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消極要件)
.(1)禁婚親
.(2)禁止結婚的疾病
(三)結婚的程序(結婚的形式)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實行登記制,即結婚登記
是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1.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2.結婚登記的程序
.(1)申請—要求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
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
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
結婚的當
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進行審核和
查證。
.(3)登記—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即時
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
.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不
具有
婚姻的效力。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
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觀眾也
認為是以夫妻關系的結合。
.事實婚姻屬于違法行為。修改后的《婚姻
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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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
記。”
2.可撤銷婚姻
.指某種婚姻關系雖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
件,但該結合因欠缺當事人的真實婚姻合
意,受脅迫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
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期限1年)
二是夫妻雙方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
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二)協議離婚
(三)訴訟離婚及調解
.1.訴訟離婚.2.離婚糾紛的訴訟外調解
.3.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判決
.3.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
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
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
定。
五、夫妻關系
.(一)夫妻的法律地位.(二)夫妻的人身
權.(三)夫妻的財產權
.1.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所
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
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
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
的財產。此外,該法第19條還規定,夫妻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
確的,應為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
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
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
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
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
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財產
六、離婚
.(一)離婚的概念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
生一定的法律關系而歸于消滅。引起婚姻關
系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是配偶一方死亡;
4/14
.4.訴訟離婚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對女方予以的特殊保護
5.判決結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判決離婚
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
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應準予離婚。為了便于司法操作,該條法
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等惡習屢
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離婚的法律后果
.(1)離婚解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夫妻身份,
因夫妻身份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終
止;
(2)共同
生活的權利義務解除,相互撫養的權利義務
終止、
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散失,雙方均有再婚的自
由;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離婚時的經
濟補
償;(5)清償夫妻對外債務;(6)離婚時對
生
活困難一方的幫助;(7)離婚后的父母子女
關系。
第一,離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第二,
關于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第三,離婚
后不直接撫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權。
七、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員
間的關系
.(一)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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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對子女有保護盒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子女負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義務
(二)非婚生子女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
生子
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視。
.(三)繼父母與繼子女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
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
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沒有形成撫養
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不發生親子間
的權利和義務。
.(四)養父母與養子女
.(五)祖孫關系
.(六)兄弟妹
八、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救助措施
.(二)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
第二節繼承法
.一、繼承法概述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將公民死之時遺留的個人合法
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遺產、被繼承人、繼承人
(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變化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2.保護老人和兒童合法權益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互諒互讓原則
二、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包括:
(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
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
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
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
5/14
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繼承權
.(一)繼承權的概念和內容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規定
或者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而取得被繼承人
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內容包括:(1)接
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的權利;(2)保管遺
產的權利;(3)參與遺產分配的權利;
(4)執行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權利;(5)
當繼承權遭受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二)繼承權喪失
.1.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2.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1)時間效力.(2)確認效力.(3)對
人的效力.(4)對代位繼承的影響
四、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范
圍、繼承的先后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
種繼承方式。
.2.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于下列
情形;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
棄遺囑
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3)遺囑
繼
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
囑無
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
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其繼承的順序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1)配偶;(2)子女--①婚生子女②非生
子女③養子女④與繼父母形成了實際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4)兄弟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6)對公、婆盡
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2.
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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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
.是指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來代替先死
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
項法定繼承制度。.代位繼承權僅適用于法定
繼承。
2.轉繼承
.根據的司法解釋,繼承開始
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
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
他的合法繼承人享有。
.轉繼承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
繼承。在轉繼承關系中,享有轉繼承權的
包括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如: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等。
(四)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1.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五、遺囑繼承
.指依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遺囑的
指定取
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財產繼承方式。
.1.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2、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5)口頭遺囑
(二)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1.遺囑的變更
.遺囑變更的法律要求是:(1)遺囑變更只
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社會組織
或個人都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
更。
.(2)遺囑變更的內容必須合法
.(3)遺囑變更的方式必須合法
.2.遺囑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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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贈
.1.遺贈的概念
.指遺贈人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
或全部贈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人或社會
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
為。
.2.遺囑繼承同遺贈的區別
.3.遺贈撫養協議
六、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的開始、接受和放棄
.1.繼承的開始.2.繼承的接受.3.繼承的放
棄
.(二)繼承開始的通知和遺產的保管
.1.繼承開始的通知.2.遺產的保管.3.無人
繼承遺產的處理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分割的一般法律規定
.2,遺產分割的方法
.3.遺產中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
.(四)為胎兒保留遺產繼承份額
.(五)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案例分析
.1.丈夫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對外宣稱,妻子能
否主張重婚案
.2.謊報年齡欺騙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是否有
效案
.3.丈夫與他人同居,妻子能否要求離婚并要
求過錯賠償案
.4.男方賭博、懷疑女方作風不軌能否構成離
婚理由案
.5.夫妻財產協議能否對抗債權人案
.6.繼父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是否有撫
養義務案
.7.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的數份內容相抵觸
的遺囑糾紛案
.8.父親死亡,女兒與繼母爭奪花木苗圃繼承
案
.9.旁系親屬子女要求代位繼承案
.10.離婚判決未生效,意外死亡遺產繼承案
.11.臺灣商人訴大陸女士離婚及分割財產案
.12.長年細心盡孝道,再婚兒媳獲遺產案
.13.認定遺產及繼承人案
.14.前夫藏匿小金庫,對簿公堂再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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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第一節民法原則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及基本原則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及可撤銷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當
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
人身關系。
.民事主體在民法上地位平等、意思自治。
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一切民事權利義務
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原則上均由平
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
(.2)自愿和公平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
(4)合法性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6)禁止權利濫用原
則
二、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
.2.個人合伙
.(二)法人
.獨立承擔有限責任,是法人的實質所在。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法律是一種行為規則。這種規則從一定角度
說是通過兩種方式確立的:一種是借助法定
主義,即由法律直接明確規定法律關系中權
利義務的內容。.另一種則是必須通過法律
行為制度才能完成其內容的確定和實現。.
民法以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為原則之一,在
民法上,法律基于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允
許當事人個人自由創設法律關系。一般來
說,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基本精神或強制性規
定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
思自由創設。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
力)
7/14
.主要有以下幾種:(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
施的
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
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2)一方以欺詐、脅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
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3)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4)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國家指
令性計劃的行為。(5)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
法目的的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和可
撤銷的民事行為).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
由當事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
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重
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
為。(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
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代理權的行使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自
己代理。(2)雙方代理。(3)代理人與第三
人惡意串通。
2、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沒有
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
的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無權
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
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
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表見代理
四、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及其種類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在我國民法上是
指對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
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我國民法設立了
兩種訴訟時效,即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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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
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完成以前,
因發生一定事
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
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實行
法定主義。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
發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
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
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
三種(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延長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護權
利人而設置的制度。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
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節人格權法
.一、一般人格權
.所謂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其
全部人格利益所享有的總括性的權利。
.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可概括為人格的獨
立、自由、平等、和尊嚴,四者相輔相成,
共同完整地構成抽象的人格權范疇。
二、具體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其某項特
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人格權包
括以下幾種: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三)肖像權.(四)名譽
權.(五)隱私權
第三節物權法
.一、物權的概念和物權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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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物權指的是由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對物依
法所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的范
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
權利。
.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
為一定行為,因而是一種請求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
.3.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
.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
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
利。
.(二)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三)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在法律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支付為標
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非經
登記,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財產共有
.所謂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
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與
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權
.指非所有人享有的對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權
利,它著眼于財產的使用價值。.四、擔保
物權
.(一)抵押權/抵押
.(二)質押/質押權.動產質押和權力質押
.(三)留置/留置權
第四節合同法
.教學內容見相關教案及課件
第五節侵權行為法
.一、一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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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合
法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范圍比較廣
泛,并不都屬于侵權行為,其中還包括犯罪
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侵權行為的一般
特征是:1.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
違法行為,依法產生民事責任后果。2.侵權
行為,侵犯的是民事主體的法定權利或絕對
權利。3.侵權行為是一種由侵害人單方面實
施的不法行為。.在民法理論及各國立法中,
對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主要采用行為違
法性、行為人的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等四
個構成要件。
.二、特殊侵權行為
.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
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
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
任。
.三、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
即無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公平責任、過錯推定責
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通常包括停
止侵害、排出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以及消除影響、恢復
名譽和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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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任務和
基本原則
.1.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
參與人參加下,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的方式
和程序,為解決案件而進行的一種活動。.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
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解決民
事、經濟糾紛所進行的活動。.《民事訴訟
法》是程序法,是國家為調整民事訴訟活動
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而制定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事訴訟的任務
.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認適用法律,及
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
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
利進行。
.基本制度:1.合議制度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4.兩審終審制度
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兩審終審原則
.(2)公開審判原則
.(3)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4)辯論原則
.(5)處分原則
.(6)自愿、合法進行調解的原則
二、管轄
.管轄就是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屬
于哪一級、哪一個人民法院的制度。民事案
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指
定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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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轄
.3.專屬管轄
.4.指定管轄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是指訴訟的當事人和類似當事
人訴訟地位的人。
.1.當事人
.2.共同訴訟人
.(1)必要的共同訴訟
.(2)普通的共同訴訟
.3.第三人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無獨立
請求權的第三人
.4.訴訟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3)
指定代理人
第二節民事訴訟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普
通程序。
.普通程序則是民事審判程序中最基本、最
常用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
案件時,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大多數都按
普通程序進行。第一審普通程序一般由下
列環節組成。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和受理的概念
.(2)起訴的條件和方式
.(3)起訴的內容
.(4)人民法院對起訴的處理----7天
.2.審理前的準備
.3.開庭審理
.(1)法庭準備階段
.(2)法庭調查階段
.(3)法庭辯論階段
.(4)評議宣判階段
.4.判決與裁定
二、第二審程序
.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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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
件進行審理的程序。
.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上訴,人民法院應當
受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對上訴請求的有
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
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
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
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法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
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
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
可以上訴。
.八、執行程序
三、審判監督程序
.又稱再審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
進行再審的一種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有審判監督權的公
職人員和機關提起。
四、特別程序
.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特定案件時所適用的
特殊審批程序。這些特定案件有選民資格
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
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五、督促程序
.是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
發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支付令,若債
務人在法定期限內無異議,該支付令即發
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以公開告
示的方法,要求不明確的權利人,在法定
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逾期不申報的,法
院即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七、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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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
.第一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
.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
護本階級的利益,根據本階級的意志,以
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及其后果(主
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任務: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民安居
樂業。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罪行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三、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我國刑法采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第二節犯罪
.一、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
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
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
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四個方面:犯罪客體、
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
所侵害
的社會關系。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直接指
向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
的客觀
外在表現。包括以下內容:
.1.危害行為
.2.危害結果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4.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三)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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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6周歲的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
歲
的人、不滿14周歲的人、已滿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
.2.單位犯罪主體.雙罰制、單罰制
(四)犯罪的主管方面
.1.犯罪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
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
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2.犯罪過失
.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
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
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
結果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4.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自己所實施
的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
態度。
犯罪動機是刺激犯罪人產生犯罪目的的動
因。
.5.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二、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表
面看對社會有害而實際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三、犯罪的停止形態
.犯罪的停止形態指犯罪人的行為在犯罪過
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同停止形態。
.(一)犯罪即隨.(二)犯罪預備.(三)
犯罪未遂.(四)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是根據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將共同犯罪人
分為主犯、脅從犯、教唆犯。
.五、一罪與數罪
第三節刑罰
.一、刑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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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罰的種類
.主刑是指能獨立適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
罰適用的刑罰方面。.----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
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的特點在于適用上的
雙重性,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
產、驅逐出境。
三、刑罰的適用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妨害公共衛生罪
.(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七)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
.(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
罪
.(九)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八、貪污賄賂罪
.(一)刑罰裁量
.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
.對刑罰裁量的情節必須正確運用,根據犯罪
情節的不同分別采用從重、從輕、減輕、免
除處罰四種量刑方法。
.(二)刑罰裁量制度
.1.累犯制度
.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且對于累犯不適用
緩刑。
.2.自首和立功制度
.3.數罪并罰制度
.4.緩刑
.(三)刑罰執行制度
.1.減刑.2.假釋
.(四)追訴時效
第四節各種具體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罪
.(六)危害稅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五、侵犯財產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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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瀆職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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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刑事訴訟概述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
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
程序辦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特征:1.是公、檢、法機關分別行使國家賦
予的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辦理刑事
案件的一種專門活動。
.2.是在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證人等其
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進
行的。
.3.訴訟活動的中心是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
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
.所謂刑事訴訟法就是司法機關在訴訟參與
人參加下,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
訴訟方式和訴訟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刑事訴訟管轄
.刑事訴訟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
院組織系統內在審判第一審案件方面的職
權分工。包括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
.職能管轄
.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
轄
.三、辯護與訴訟代理
四、強制措施
.1.拘傳
.2.取保候審
.3.監視居住
.4.逮捕
.5.拘留
.五、附帶民事訴訟
.審判監督程序
.五、執行程序
第二節刑事訴訟程序
.一、立案程序
.二、偵查程序
.三、提起公訴程序
.四、審判程序
.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第二審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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