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LegalApplicationofStandards
作者:周宇
作者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頁碼:59-66頁
年卷期:2018年第5期
主題詞:標準;法律淵源;強制性標準;標準化法
摘要:我國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在頂層設計方面不再區分標準適用的效力層級,但在司法裁判中,
涉及標準之適用問題仍應作區分.標準與法律均為規范性文件,都追求秩序,但標準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尚需
借助法律的力量以實現其對秩序的追求.在司法審判中,標準的作用遠遠大于其僅作為證據.一方面,標準在
民事審判中,不僅可以通過意思自治進入法律領域,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還可以補充法律、合同的漏洞.在民
事審判領域,應當優先適用高質量要求的標準.標準還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客觀事實要件,若違標致害,還應當
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標準在行政、刑事案件中,標準不僅扮演著“標尺”的角,還扮演著“權
利安全閥”的重要作用,故在公法司法領域,宜優先采用最低質量要求的標準,即強制性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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