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鄧川潘黎娜
來源:《文存閱刊》2018年第03期
摘要:正當防衛為當今各國法律所普遍承認,作為犯罪構成的排除事由,鼓勵公民為維護
合法權益而采取私立救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認為在適用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正
當防衛的時間被嚴格限制、防衛限度的理解分歧、防衛行為的誤判、案件的定性受外界環境的
影響。提出來幾點解決對策:重新認識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加強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兼顧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持公正公開透明辦案。
關鍵詞:正當防衛;適用問題;解決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都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規定[1]。我國也有規定,意在強化
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山東于歡案”的報道,引發了社會的激烈討論。一審法院認為于歡構成傷
害的故意,故判為故意傷害罪;二審法院認定屬于正當防衛。人民法院,屬于專門審判機關,
在適用法律方面仍然存在偏差,因此,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不僅為法律的適用提供借鑒意
義,還可以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
二、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正當防衛的時間被嚴格限制
刑法規定,“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公民才能行使正當防衛權。公民一般誤認為只有在
暴力侵害發生的那一瞬間,才屬于正在進行。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應該被擴張解釋,不法侵
害足以引發現實危險時。比如,看見犯罪分子提刀逼近時,就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不法侵害
的結束時間也不能僅是行為中止之時,應該判斷,侵害人是否存在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在此期
間都有防衛的權利[2]。
(二)正當防衛限度的理解分歧
正當防衛的限度,應該擴張解釋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刑法規定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的才屬于正當防衛,超過界限就防衛過當。在法律上,因制止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造成侵害人的重傷或者死亡,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對于防衛限度的理解分歧,要么誤認為導
致重傷死亡的就是防衛過當,或者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3]。正當防衛的限度可以
參考兩方面的因素:一是侵害的危險程度。二是侵害的利益范圍。為了保護重大利益,出現重
傷死亡的結果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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