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本理論
一、法
1.概念: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且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系列的社會行為規范的總和.
2.法的特征:強制性、國家意志性、規范性、普遍性、程序性.
二、法律規范
1.概念: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2.法律規范構成要件: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
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在法律中一般不體現
違法后果:在法律中必須體現。一種在本規則中體現,一種在其他規則中體現
4.法律規則的分類根據法則不同:授權性規則;
義務性規則:應為模式、勿為模式.
根據其確定性程度不同確定性規則
準用性規則(參照適用)
委任性規則(委任另行制定)
三、法律部門和法的淵源
法律部門:指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9個法律部門:憲法部門;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商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
法;8個實體法;訴訟法部門;1個程度法
法的來源——法的效力來源
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機構)第一層效力法
法律——全國人大或常務委員會第二層效力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第三層效力法
地方性法規——地方性人大第四層效力法
?。鹤灾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國務院規定的大城市的地方性人大及常務可以制定法
江蘇:徐州、蘇州、無錫
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及部門
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國務院規定的大城市的政府部門
4、法的效力——法對人、對事、對空間、對時間上的效力.
空間:領土、領空、領海、底土、領事館、中國國籍船、航行器.
對人的效力:中國人在中國有效力
中國人在外國有效但無法施行(國家工作人員有效)
(非國家工作人員最低刑3年以上有效)
外國人在中國有效但享有外交赦免權
外國人在外國當他侵害了中國人民和中國國家利益最低刑3年以上
根據犯罪地國家的法律該行為也犯了罪
對時間的效力:法的溯及力:法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行為長生效力
法的生效時間:1.公布的同時生效2.公布以后一段時間生效
法的失效時間:1.新法生效,舊法自然失效2.法律明確規定
刑法的使用(從舊從輕)著重于從輕
5.法律關系:概念;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構成要件:主體、客體、內容
法律主體:具體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法律客體:法律關系主體所指向的權力、義務關系
法律內容: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一系列客觀情況及事件
根據是否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律事件、法律行為
第二章民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組合.
去超市買東西:民法經濟法(消??.法)
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自然人:出生日期、監護人、死亡.
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登記之日起)、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時)
死亡:法律上死亡:失蹤滿4年,發生意外事故失蹤滿2年
死亡后果:財產變為遺產婚姻關系自動消滅收養關系成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精神完全失常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0—18)及精
神部分失常的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
法人:有一定的財產和經費并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組織非法人:除了法人以外的單位和組
織
民事法律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
構成: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同利益
勞動合同一方為自然人,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個人不行)主體合法
內心與所示意思相同意思表示真實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第三人產生法律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屬
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間接代理:介入權(受托人的)選擇權(第三人的)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
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超過訴訟時效的無勝訴權有起訴權
起訴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但如果侵權行為是持續發生的,應該以結束之日起計算
時效為1年的: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3寄存的財務丟失或者損毀4延遲或拒付租金
訴訟時效中斷:在權人主張權利時,原時效中斷新時效產生
債務人向債權人同意提出還錢的表示
著作權并不一定是發表的作品
婚姻家庭法
一.1.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
2.直系親屬及三代內的旁系親屬不能結婚
3.不存在禁止結婚的疾?。ň邆魅拘裕?/p>
4.自愿
5一夫一妻
二.婚姻關系
1.個人關系(人身自由不變、姓氏不變)
2.財產關系:未經財產公證則雙方共有1>工資薪金所得2>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益4>j繼承或受贈,受遺贈一般情況共同財產
各自所有:1>個人專有的生活用品2>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賠償
3>婚前財產4>受贈或受遺贈中明確指給一方的財產
三.父母子女關系
1.收養關系的確立,則原父母子女關系消失,不能繼承財產但能遺贈.
2.撫養關系(18歲以下)確立后(如帶子女再婚),則能繼承;繼母與繼子女撫養關系確立后,可繼承,
不影響原父母子女間繼承關系.
四.1.協議離婚:必須對他們的財產作出處理,子女作出適當安排.
2.單方離婚:起訴,夫妻感情.
1.分居滿兩年2.重婚與其他人同居3.有賭博、等惡行,屢教不改
4.長期暴力虐待對方5.其他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五.繼承關系平等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1.法定繼承:順序:1.配偶、父母、子女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
孫子女、外孫子女享有代位繼承,不享有直接繼承
2.遺囑繼承:財產給法定繼承人內的某個人
分為5種: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自書遺囑(2個見證人);代書遺囑(緊急時);口頭遺囑;錄音遺
囑;
一般屬2個見證人.見證人需與該遺囑無利害關系時間越短,效力越高
3.遺贈:法定繼承人外的其他人
4.遺贈扶養協議:條件:生養死葬
若4種同時存在,以4為準,遺囑與遺贈效力相等.
5.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發生的繼承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應由繼承人繼承的份額轉由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6.代位繼承: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原本由繼承人繼承的份額轉由繼承人的下一代晚輩直系親屬代
位
第三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主法目的: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穩定健康協調發展
保管合同:有償保管無償保管(損失重大故意應賠償)
1.調整對象:1為了個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2農民購買用于農業生產資料3經營者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
2.消費者權利(9項):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依法結社
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
3.經營者應承擔義務: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接受監督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義務、
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義務、出具憑證貨單據的義務、保證商品質量的義務、履行“三包”(包修、包
退、包換)義務、不得單方作出不利于消費者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和少數民族的風
俗習慣.
若兩次修理仍無法使用可無條件包退
4.法律責任:1.銷售者責任
2.缺陷產品責任: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賠償責任
缺陷產品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3.企業變更的責任:若企業變更可向繼售了原企業權利與義務的企業提出賠償.
4.展銷會責任:期間:向銷售者主張權利
結束:可向展銷會舉辦者主張權利
5.柜臺出租責任:若從柜臺上購買商品,且柜臺承租者仍經營則由柜臺承租者主張權利.若柜臺承租者
不再經營,則由柜臺出租者主張權利.
6.借用營業執照責任:均有連帶責任
7.廣告者責任:廣告主:產品的企業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策劃者.(有對資料審查義務)
消法:先廣告主,否則廣告經營者
廣告法:若廣告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需和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刑法(一)
1.概念:規定什么是犯罪及對犯罪行為應當處于刑罰的法律規范總和.
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平等
2.犯罪: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妨害社會管理罪5.侵害公共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6.侵犯財產罪7.軍人連犯職責罪8.危害國家利益罪9.貪污賄賂罪
10.瀆職罪
犯罪構成條件: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犯罪主體: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自然人、單位)
犯罪主體:無刑事責任能力人:14周歲以下或精神完全失常的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或精神部分失常
相對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8類)故意殺人、放火、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賣、搶劫、、爆炸、投毒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者
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
故意(直接、間接:明知、可能、放任)
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以預見可能產生結果,由于過于自信導致結果發生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預見可能產生由于疏忽大意而產生
犯罪客體:犯罪主體所侵犯的法律關系(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
犯罪起算點:開始實施犯罪時
客觀方面:犯罪目的、動機、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手段和方式
第五章刑法學(二)
1.種類:主刑:管制(公安機關)、拘留(公安機關1月以上6月以下)、有期徒刑(6-15年數罪并
罰不大于20年)、無期徒刑(監獄)、死刑(緩期2年執行<監獄>立即執行<法院執行>)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剝奪和管制時間一致>拘役,有期徒刑<1-5年剝奪>只
出獄后)、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不能判死刑:1.犯罪時未滿18周歲2.審判是懷孕的婦女
數罪并罰的原則:吸收:1.級別高的吸收級別低的主刑2.數罪均為無期徒刑、死立執、死緩
吸收年不能多于18年
并料:1.贖罪均含罰金2.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存在3.主刑、附加刑同存
限制加量:1.宣告前犯數罪2.執行刑罰一段時間后發現漏罪(先并后減)2.累犯:從
重從重處罰(靠近十年)從輕處罰(靠近三年)
1.法定量刑情節: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從輕、減輕
2.酌定量刑情節:由法官決定1悔罪歷史2積極賠償
從輕、減輕:自首、立功、未成年和精神過度失常
減輕、免除:自首和重大立功同時存在
特殊累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及國家安全的犯罪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
有限刑法以上的犯罪.
3.自首和立功
1.主動投案2.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
4.緩刑:同時具備:1.被判處以拘留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能是累犯3.根據其犯罪行為及悔罪表示不再危害社會
期限:如判的是拘役,則緩刑期為原判刑罰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2個月.
如判有期徒刑,則緩刑期為原判刑罰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1年.
若不存在1.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2.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
3.嚴重違反公安部關于緩刑的管理規定
則緩刑后不再執行原判.
5.假釋:1.被判有期或無期的犯罪分子2.刑法以執行一半;若無期以執行十年
3.不是累犯4.殺人、爆炸、搶劫、、等暴力行為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或無期除外的
罪犯可申請假釋.
剩下的未執行完畢的刑罪為假釋考驗期
假釋撤銷:
6.追溯時效:如果被判處的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追溯時效為5年5-10年為10年
10年以上為15年無期或死刑為20年
以犯罪行為實施之日算起,若連續犯罪,則以犯罪實施終了之日算起
追溯時效可產生中斷,終端以后重新開始起算.
第六章公司法(一)
一.公司概念: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標的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二.種類和設立原則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原則:準則主義70%許可主義30%特許主義自由主義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產總額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
企業法人
設立條件:人數:1-50人注冊資本:3萬有公司章程駐所
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高管
程度:合伙協議擬定章程、權力、義務名稱預先核準(保留6個月)
審批繳納出資驗資申請設立公司領取執照成立:(領?。┑怯?/p>
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會并決定他們的報酬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組織機構:
1.股東會:由股東組成的機構
2.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審議董事會報告審議監事會報告審議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審議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進行決議
制定發放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進行決議.
3.行使職權的方式:直接決定
會議:1.首次會議:公司設立第一次2.定期會議:章程規定
3.臨時會議: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倡召開2.監事會或監事3.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
4.會議召集和組成:1.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若董事長不履行,則副董事長,再則半數以
上董事選舉一人.
2.董事會不履行,則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或主持
3.若監事會不履行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或主持
5.議事規則:對公司增減資本,必須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必須通過代表三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清算時以不存在股東會)
二.董事會——由董事組成的組織機構
享有職權:1.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會決議4.制定公司的預決算5.制定公司的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6.制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及發放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預算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任免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探惡變的報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懂事的人數:3——13人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四).召集主持
1.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若董事長不履行,則副董事長,再則半數以上董選舉一人.
(五).議事規則:一人一票,一切由章程規定
三.監事會或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組成:由三人以上組成,必須要有職工代表且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股東可做監事其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做監事主席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
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高管
3.提倡召開股東會并可行駛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會的召集
4.向股東報告工作5.對董事和高管提起訴訟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功能
行使職權的方式:會議: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可由任一監視提出
由主席主持由半數以上監事推薦一名監事主持
四.高管:從法律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秘書以及公司章程上的其他人
第七章公司法(二)
一.股權轉讓:內部轉讓:公司股東之間自由轉讓
對外轉讓:股東之外第三人
條件:1.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程序:1.簽轉讓合同2.重新簽出資中證明書3.變更股東名冊
4.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變更登記
二.股東繼承:
股東資格能否繼承由公司章程決定,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則可
程序:2.重新簽出資中證明書3.變更股東名冊4.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變更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產劃為等額股份
條件:1.人數:發起人:2——2002.注冊資本:最低500萬
3.章程4.股份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
5.駐所:辦事機構所在地
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股東大會同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有限公司但人數為3——13
監事會有副主席當主席不履行會議召開和主持職責時由副主席履行再則由監視推薦
高管與有限公司的差別:無上市公司董事秘書
第八章合同法
一.合同: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原則:1.平等2.自愿3.公平4.誠信5.合法
三.合同訂立:1.訂立方式:要約、承諾
要約是指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的內容明確、具體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成立(書面形式合同除外)
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或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簽合同
四.合同條款:當事人名稱標定物價格數量質量旅行方式時間地點
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
五.合同效力:締約過失:使合同不生效,賠償實際損失.
違約責任:賠償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在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批準登記生效,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附期限或附條件.
合同無效: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可撤銷:(前提:合同已生效)
1重大誤解(價格降低一半以上,最終由法官判定)2趁人之危
3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人利益.
第六章勞動法
勞動合同關系:5個保險(女5男4)
勞務合同:大學生搞兼職;
《勞動合同法》2008年一月一日.用人單位與傭工一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雙倍賠工資
應當簽訂到實際簽訂之日.
如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合同
關系不會終止,除非勞動者違法被開除.
勞動法概念:調整勞動關系(主要)及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總和.勞動關系即是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關系.
勞動法特征:主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具人身財產雙重屬性.具平等和隸屬性.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可產生勞動關系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或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的關系
3、農村勞動者,家庭保姆(與雇主為勞務關系)和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法(不存在勞動關系)
聘用制度:1、教師、校長與學校非勞動關系.2、清潔工與學校為勞動關系
3、人才租賃為勞動關系4、人事代理(人才交流中心)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用人單位、勞動者客體:勞動內容:主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開始終止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開始無終止1、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連續兩次以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
3、用人單位滿一年沒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原則:主體,內容,程序合法
勞動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下無勞動行為能力(非法)16周歲以上完全勞動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
和休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
可備條款:試用期,培訓,商業秘密,福利待遇.
試用期:如勞動合同是3月到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如勞動合同是1年到3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如勞動合同是3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3個月以下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用試用期
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正常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培訓:培訓費:為公司工作幾年,期滿后,可自由選擇,離職后不賠培訓費,如未到達期限,則要賠
商業秘密:富有保守商業秘密的人,
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補償不得低于前12個月工資的3分之1.
違約金:由用人單位決定(到相同性質公司工作)
經濟補償金(以前規定)
合同解除:協商解除:除非用人單位提出,否則不能提出補償金(不滿半年---半個月,一年—一個月)
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預告解除(提前30天)
隨時解除:需事先告知的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的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需事先告知的解除1、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調節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利
5.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情形導致勞動無效6.試用期內解除
··不需事先告知的解除合同: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單位解除1.隨時解除2.預告接觸3.經濟性裁員
隨時解除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危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不改正
5.勞動者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告解除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勞動雙方協
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經濟性裁員前提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或公司全體職工十分之一或以上
補償金1.公司破產調整2.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法無法履行
企業破產吊銷、關閉、撤銷或解散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要求續約且條件不變如勞動者不愿意無經濟補償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文發布于:2022-07-31 08:29: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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