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司法鑒定的法治化研究
潘溪
【摘 要】司法鑒定的法治建設是鑒定制度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我國法治進程的重
要環節.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應當在原有的司法鑒定特色和文化的基礎上,結合現代法
治理念,以公正和效率為價值目標,建立科學和完善的司法鑒定制度.我國的司法鑒定
立法應當結合我國相關訴訟法律制度修改的契機,在逐步完善現有法律規范的基礎
上,建設統一完備的司法鑒定專門法.
【期刊名稱】《中國司法鑒定》
【年(卷),期】2014(000)001
【總頁數】4頁(P12-15)
【關鍵詞】司法鑒定;法治化;價值目標;立法
【作 者】潘溪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江蘇南京210097
【正文語種】中 文
【中圖分類】D918.9
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處于一個變革的時期,這種變革會帶來現實中這樣或者那樣的
問題。解決司法鑒定制度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建立一個新的司法鑒定秩序。
司法鑒定改革為司法鑒定新秩序的確立提供了良好的機遇,但是司法鑒定新秩序的
建立也面臨著價值和制度層面的挑戰。司法制度建設確立的法治理想目標,可以作
為考察司法鑒定制度發展方向的路徑參考。作為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鑒定
制度,應當以立法為路徑,在尊重原有法治傳統基礎上,將法治作為改革的基本目
標。
1 傳承與變革:我國司法鑒定的法治歷史和現狀
1.1 司法鑒定的法治歷史
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特征體現在身份等級關系上,這是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
法律思想中包含著濃厚的神權主義,與之相對應的我國古代鑒定制度,必然帶有典
型的“神明裁判”特征,歸根到底是一種服務于政治主體的刑事工具和手段。早期
的獄訟專家們斷斷續續開展了關于“相驗技術”運用于裁判的嘗試,并由此形成了
一批早于西方的法醫和鑒定著述,如宋慈的《洗冤集錄》、鄭克的《折獄龜鑒》等。
這說明,在我國古代法律體系的夾縫中萌生出了最早的鑒定檢驗技術和運用規范。
我國近代的司法鑒定制度,作為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附庸,缺乏獨立的司法價值,
受到傳統人證思想的影響,同時古代“重刑”的法律思想和刑訊逼供觀念,也使得
1996年是司法鑒定研究的創立時期,研究重點集中在司法鑒定技術的應用,
1997-2005年訴訟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完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
出現和司法部一系列關于司法鑒定的部門規章的頒布促進和形成了司法鑒定體制研
究的發展階段[2],而2005年以來司法鑒定的研究取得了較快發展,形成了針對
鑒定制度的多種理論研究成果。
綜觀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現有的鑒定制度正經歷著質的轉變,
隨著這種變革,新鑒定制度的優越性逐步體現,這恰恰是司法鑒定新秩序賴以生存
的土壤。舊的鑒定體系和制度已經被打破,原有的公檢法機關鑒定部門在鑒定問題
上各自為政的局面,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的“自鑒自審”的時代已經過去。社
會上鑒定機構不斷發展壯大,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社會資源、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投入,
以及司法原有的鑒定資源的整合。目前改革的舉措已經初見成效,新的鑒定理念逐
漸深入人心。統計表明鑒定意見在訴訟和仲裁中的使用率和采信率逐年上升,這些
都為新的鑒定秩序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機遇。
2 公正與效率:我國司法鑒定法治路徑的價值目標
2.1 促進公正是司法鑒定立法的最終目的
司法鑒定活動根本目的是為訴訟服務,為正確的裁量和解決糾紛提供科學依據。司
法鑒定首先要追求公正。司法鑒定的公正是司法鑒定活動的內在要求,不僅體現在
兩大法系關于鑒定人員的資格制度、鑒定活動的啟動方式、鑒定意見的庭審質證等
程序規定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這并不妨礙鑒定活動作為司法和訴訟的一部分存
在著內在的程序要求。和訴訟規程一樣,司法鑒定活動的程序法定性是本質屬性,
同時也是其區別于其他科學實驗、測量鑒定的根本依據。司法鑒定中程序正義的核
心是服務裁判的公正,也就是有利于裁判的公正性,這實際上就是服務于實體正義。
在這一個目標的指引下,我們對于司法鑒定的改革方向和具體立法制度的實施,都
動最終要求的體現。但是,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客觀真實
而忽視現實中司法資源的浪費,而陷入無休止的、不計代價的科學爭辯的泥潭,這
樣不僅不利于有效解決糾紛,也不符合司法鑒定法律和訴訟性質的要求。
其次,鑒定效率有助于鑒定公正價值的實現。司法鑒定的效率價值“不僅對鑒定公
正和結果公正的實現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而且有利于國家司法資源的節省”[4],
只有在一定時間內的及時的有效的鑒定活動,才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個
公正的鑒定意見形成所耗費的社會資源越少,越有助于該鑒定活動應用于實際問題
的解決,這也是越來越多的科技手段運用于司法鑒定工作,從而解決越來越多的訴
訟問題的原因之一。
再次,要在制度中確立二者的平衡,即在公正優先的前提下應當兼顧效率價值。使
其次,涉及司法的法規和鑒定的規章制度應該是多層次的。司法鑒定立法應該形成
有機體系,包含層次一般有法律、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等,
廣義的鑒定立法還包含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最后,司法鑒定立法應該使司法鑒定活動的各方面有法可依。立法內容應當廣泛地
涉及到鑒定的準入、鑒定的管理、鑒定的法律責任、鑒定的流程、鑒定的法律地位、
鑒定的時限等多種因素。
3.2 建立科學的司法鑒定制度
司法鑒定立法科學的含義應該基于司法鑒定法規而高于司法鑒定立法完備本身:
法的重要課題。
再次,鑒定立法應當有助于鑒定活動的科學管理。做到“行業的歸行業”、“政府
的歸政府”、“地方的歸地方”,不同地區資源發展不平衡,立法活動也不應當
“一刀切”。做到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各司其職,地方立法應側重于司法鑒定的管
理,即管理鑒定人、鑒定機構等方面的管理。地方立法與全國性的立法可以交織進
行,有利于推動司法鑒定的國家立法。
4 理想與現實:我國司法鑒定的法治路徑
4.1 最終建立和運行統一司法鑒定法律體系
司法鑒定的中國立法形式一直是學者們探究的對象,主要的觀點集中在是否統一的
專門立法方面。目前較多的學者認為通過法律的流程,形成并頒布實施一部《中華
立法的觀點并不沖突,而是對統一司法鑒定立法的認可和補充,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和可操作性。
筆者認為,司法鑒定的立法終極趨勢是統一的專門立法。首先,服務裁判是司法鑒
定的基本特征。不管是在三大訴訟的流程中還是在仲裁甚至司法替代性解決方案
(ADR)中,這并不表示每一個訴訟種類中的司法鑒定活動有何本質的不同。因
而不必要也不應該在每一套程序法中都分別規定司法鑒定的流程,也更不應當在不
同的流程中認為地制造司法鑒定的差異。其次,統一的司法鑒定立法并不妨礙鑒定
活動的多元化發展。和其他任何一部專門法律一樣,司法鑒定法本身不能只依靠一
部成文法解決所有問題,鑒定活動的技術標準、行業規范、部門監管、法律責任可
能或者必然需要其他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甚至行業規定來綜合調整,這并不妨
礙司法鑒定法本身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最后,司法鑒定法應該調整的規范是司法鑒
事鑒定制度而言,雖然不再規定鑒定意見采信有了直接的關聯,主要的問題已經解
決了一半,“但并不意味著余下的問題會因為前兩者問題的解決而解決。[12]”建
立建成統一的司法鑒定制度體系,是當下促進我國司法鑒定法治進程的必由之路。
有學者在分析《決定》出臺的背景時認為:“學術界對司法鑒定問題的分歧與爭論,
特別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法律之間或者本身之間存在一些沖突,導致了司法
鑒定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一些緊張的關系,催促規范鑒定的統一立法盡快出臺。
[2]”目前來看,這些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和替代,但是諸如三大類以外
的鑒定項目問題、鑒定人出庭難問題、重復鑒定問題等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仍需
要司法鑒定制度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鑒定制度的完善是鑒定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建立了完備和科學的司法鑒定法
律體系,才能夠使得鑒定體制得以良好運行,并最終促進司法鑒定秩序和價值的實
現,最終實現司法鑒定活動在科學和公正的法律制度規范下運行,統一的司法鑒定
法律得到良好遵循和保障這一法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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