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馮志冰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19
【案件字號】(2021)豫04民終439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杜軍偉程顯博宋娟
【審理法官】杜軍偉程顯博宋娟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
有限公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
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馮志冰張偉杰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鄭科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程建國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劉京河南科序律師
事務所;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鄭科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程建國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劉京河南科序律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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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鄭科程建國劉京毛根峰
【代理律所】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
【被告】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權責關鍵詞】代理過錯鑒定意見證據不足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
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并征得
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
72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應如何賠償。 關
于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72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
會通過)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輔助
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出具的
魯正鑒字[2021]0331號《義齒費用賠償鑒定書》對馮志冰的義齒安裝費用及更換周期給出了
明確的鑒定意見馮志冰作為成年人,其牙齒因外力作用造成缺損后不可再生,牙齒種植修復
是必然發生的費用,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72000元有事實依據,亦符合上述司法解
釋的規定。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未提供馮志冰牙齒種植及牙冠更換費用過高或周期過長的相
應證據,故本院對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馮志冰牙齒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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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交強險限額內如何賠償的問題。首先,殘疾輔助器具是指受害人為彌補其遭受創傷的肢
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其次,
本案中,馮志冰因交通事故致牙齒受損,其中4顆需要植入種植體并定期更換牙冠,對成年
人而言,牙齒因外力作用造成缺損后不可再生,其種植、修復牙齒是為了彌補牙齒缺損的功
能缺失而置入的替代性假體,符合殘疾輔助器具的特征;最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
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
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故應認定牙齒種植修復產生的
費用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由此,一審認定牙齒種植修復產生的費用72000元在交強險死亡
傷殘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上訴認為牙齒種植修復費用應當在
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上述費用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限額部分應在商業
三者險責任限額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人民財險平頂山公
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22:02:44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21日7時15分許在汝州市辦事處門前
路段馮志冰駕駛三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張偉杰停放在路邊的豫D×××××(豫D
×××××)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馮志冰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
2020年11月21日馮志冰被送往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頸部氣管損傷、頸
部挫傷、下頜骨骨折、舌骨骨折、面部挫傷、創傷性皮下氣腫2020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
天數7天,共花費醫療費42566.76元外購藥5200元(1120元+1120元+1120元+920元+
920元)。2020年11月28日馮志冰轉院至河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下頜骨折術后斷
端錯位、雙肺挫裂傷、軟組織損傷、廣泛皮下氣腫、多發外傷、頸部、胸壁及縱膈氣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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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天數10天,共花費醫療費43556.86元。2021年5月11日至5月15日馮志冰到河南省人
民醫院住院治療,拆除內固定裝置,住院天數4天,共花費醫療費10291.51元。2021年7
月13日在汝州市金庚康復醫院花費門診費495元。2020年12月4日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
大隊作出第4102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志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
偉杰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豫D×××××(豫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
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豫D×××××在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100萬
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豫D×××××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限
額5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馮志冰的傷殘程度及誤
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平頂山廣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7
月7日出具平廣成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馮
志冰傷殘程度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右側下頜骨骨折,右側下頜骨骨折術后、遺
留張口度二橫指,咬頜關系輕度紊亂,可認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30
日營養期限為60日。馮志冰為此花費鑒定檢查費1715元(409元+600元+706元)。馮志冰
的義齒安裝費用及更換周期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于2021年8
月12日出具魯正鑒字[2021]0331號鑒定報告,論證結論:被鑒定人馮志冰左上25牙殘
根,右下46、47牙,左下36牙缺失,右下頜骨骨折。根據被鑒定人的年齡及牙齒受損情況:
左上25牙建議拔除后行種植修復;右下46、47牙左下36牙行種植修復。(一)牙齒種植修復
費用1、單顆牙種植體費用:陸仟元(¥:6000.00)。2、單顆種植牙冠費用:叁仟元
(¥:3000.00)。(二)牙齒更換周期及次數1、種植體為永久性,牙冠建議每15年更換一次不
滿一次建議按一次計算。2、更換次數可參照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算。馮志冰為此花費鑒定檢查
費共計4668元(3600元+1068元)。庭審中馮志冰針對豫D×××××車超出交強險應承擔
的賠償部分,主張另案起訴。 一審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750.34元/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為49073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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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次交通事故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410264號道路交通事故
認定書,認定馮志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偉杰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已發生法
律效力,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馮志冰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首先應在人民財險平頂
山公司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根據交通事故書認定,
該起事故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張偉杰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人民財險
平頂山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賠償責任,并扣除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馮志冰主張的營養費(20元/天)、住院伙
食補助費(50元/天)、護理費(49073元/年÷365天)、殘疾賠償金(34750.34元/年)的計
算標準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主張的護理期、營養期未超過鑒定意見書鑒定范圍,予以
支持。根據馮志冰提供病歷,護理人數應計為1人。其主張的醫療費,依據其住院醫療費票
據、門診費票據、住院證、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及外購藥發票等,一審法院支持醫療費
共計102110.13元,其中外購藥部分,根據病歷中顯示自備藥物名稱及數量與外購藥票據中
藥物名稱及數量一致的情形,故予以支持。主張的誤工期應按照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90日
計算,根據馮志冰提供的銀行流水計算事故發生前一年馮志冰的日均工資為115.87元,在扣
除事故發生后工資收入4925元后,實際誤工損失應為5503.3元。主張的牙齒修復費用,根
據鑒定報告中論證結論,結合馮志冰牙齒治療情況及其年齡,參照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算,馮
志冰4顆牙種植體需花費24000元(6000元×4顆),牙冠建議每15年更換一次,更換周期參
照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為4次,即48000元(3000元×4顆×4次)。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
受害人的受害結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根據馮志冰住院時間、住院地
點、門診次數及鑒定情況,酌定交通費為500元。綜上所述,馮志冰的各項損失有:1.醫療
費102110.13元(42566.76元+43556.86元+10291.51元+495元+5200元);2.營養費
1200元(60天×20元/天/人);3.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天/人);
4.護理費4033.4元(49073元/年÷365天×30天);5.誤工費5503.3元(115.87元/天
×90天-4925元);6.殘疾賠償金139001.36元(34750.34元/年×20年×20%);7.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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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費72000元(6000元×4顆+3000元×4顆×4次);8.交通費500元;9.鑒定檢查費
6383元(1715元+4668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以上共計335781.19元。故人民
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馮志冰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
金、牙齒修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檢查費、交通費等共計198000元。馮志冰剩余損失
為137781.19元,扣除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應當賠
償數額后,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共計52488.08
元。故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共計
250488.08元。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其他答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馮志
冰的其他訴求,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
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
會通過)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十六條《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一、中
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
共計250488.08元;二、駁回馮志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
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75元,由馮志冰負擔19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擔2480元。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不支付馮志
冰賠償款72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一審判決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支付馮志
冰牙齒修復費用720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用經鑒定機構鑒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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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牙種植費用6000元,單顆種植牙冠費用3000元,建議每15年更換一次。一審判決據此認
定馮志冰牙齒種植費用為6000元×4顆共計24000元,牙冠種植總費用為3000元×4顆×4
次共計48000元。但該筆費用并未實際發生,且沒有證據顯示馮志冰已經種植牙齒,牙冠已
經種植4次,該費用不屬于馮志冰的實際損失,本案中依法不應支持。鑒定結論中明確表示
牙齒缺損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關聯系無法確定只是依據檢查結果做出的鑒定結論。2.即
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各項費用計算正確。但牙齒修復費用屬于醫療費,而不屬于殘疾
輔助器具費,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一審對馮志冰上述費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
限額內計算有誤,馮志冰的賠償款應為240765.11元,一審多判決9722.97元。 綜上所
述,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馮志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
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豫04民終439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住
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南東路北10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
主要負責人:王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科,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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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志冰。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建國,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京,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偉杰。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東環路
16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孫曉飛,該公司總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
財險平頂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6524號民事判決,向
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
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不支
付馮志冰賠償款72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馮志冰、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
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一審判決人民財險平頂
山公司支付馮志冰牙齒修復費用720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用
經鑒定機構鑒定,單顆牙種植費用6000元,單顆種植牙冠費用3000元,建議每15年更
換一次。一審判決據此認定馮志冰牙齒種植費用為6000元×4顆共計24000元,牙冠種
植總費用為3000元×4顆×4次共計48000元。但該筆費用并未實際發生,且沒有證據
顯示馮志冰已經種植牙齒,牙冠已經種植4次,該費用不屬于馮志冰的實際損失,本案
中依法不應支持。鑒定結論中明確表示牙齒缺損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關聯系無法確
定,只是依據檢查結果做出的鑒定結論。2.即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各項費用計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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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但牙齒修復費用屬于醫療費,而不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
額內賠償。一審對馮志冰上述費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計算有誤,馮志冰的賠償款
應為240765.11元,一審多判決9722.97元。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馮志冰辯稱,魯正鑒字【2021】0331號鑒定報告經過合法程序
做出,各項計算均合理合法,依法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牙齒修復費用72000
元,證據充足,應予維持。牙齒修復費用根據鑒定報告應當認定是假肢屬于殘疾輔助器
具,不應當計算在醫療費用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請求駁回訴,維持
原判。
張偉杰辯稱,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
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予維持。
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訴稱 馮志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
司、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賠償馮志冰的所有損失共計2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張
偉杰、汝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21日7時15分許,在汝州市辦事
處門前路段,馮志冰駕駛三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張偉杰停放在路邊的豫D
×××××(豫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馮志冰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
通事故。事故發生后,2020年11月21日馮志冰被送往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診斷為:頸部氣管損傷、頸部挫傷、下頜骨骨折、舌骨骨折、面部挫傷、創傷性皮下氣
腫,2020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天數7天,共花費醫療費42566.76元,外購藥5200元
(1120元+1120元+1120元+920元+920元)。2020年11月28日馮志冰轉院至河南省
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下頜骨折術后斷端錯位、雙肺挫裂傷、軟組織損傷、廣泛皮
下氣腫、多發外傷、頸部、胸壁及縱膈氣腫,住院天數10天,共花費醫療費435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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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21年5月11日至5月15日馮志冰到河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拆除內固定裝
置,住院天數4天,共花費醫療費10291.51元。2021年7月13日在汝州市金庚康復醫
院花費門診費495元。2020年12月4日,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
4102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志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偉杰承
擔事故次要責任。豫D×××××(豫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汝
州市圣通運輸有限公司,豫D×××××在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100
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豫D×××××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
保有限額5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馮志冰的傷
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平頂山廣成法醫臨床司法鑒
定所于2021年7月7日出具平廣成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
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馮志冰傷殘程度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右側下頜骨骨
折,右側下頜骨骨折術后、遺留張口度二橫指,咬頜關系輕度紊亂,可認定為九級傷
殘。誤工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30日,營養期限為60日。馮志冰為此花費鑒定檢查費
1715元(409元+600元+706元)。馮志冰的義齒安裝費用及更換周期鑒定,經一審法院
委托,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魯正鑒字[2021]0331號
鑒定報告,論證結論:被鑒定人馮志冰左上25牙殘根,右下46、47牙,左下36牙缺
失,右下頜骨骨折。根據被鑒定人的年齡及牙齒受損情況:左上25牙建議拔除后行種植
修復;右下46、47牙,左下36牙行種植修復。(一)牙齒種植修復費用1、單顆牙種植體費
用:陸仟元(¥:6000.00)。2、單顆種植牙冠費用:叁仟元(¥:3000.00)。(二)牙齒更換周
期及次數1、種植體為永久性,牙冠建議每15年更換一次,不滿一次建議按一次計算。
2、更換次數可參照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算。馮志冰為此花費鑒定檢查費共計4668元(3600
元+1068元)。庭審中,馮志冰針對豫D×××××車超出交強險應承擔的賠償部分,主
張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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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居民服
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為49073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
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410264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志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偉杰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認
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馮志冰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首先
應在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
根據交通事故書認定,該起事故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張偉杰承擔
事故次要責任,故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賠償責任,并扣
除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馮志
冰主張的營養費(2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護理費(49073元/年÷365
天)、殘疾賠償金(34750.34元/年)的計算標準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主張的護理
期、營養期未超過鑒定意見書鑒定范圍,予以支持。根據馮志冰提供病歷,護理人數應
計為1人。其主張的醫療費,依據其住院醫療費票據、門診費票據、住院證、診斷證
明、出院證、病歷及外購藥發票等,一審法院支持醫療費共計102110.13元,其中外購
藥部分,根據病歷中顯示自備藥物名稱及數量與外購藥票據中藥物名稱及數量一致的情
形,故予以支持。主張的誤工期應按照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意見90日計算,根據馮志冰提
供的銀行流水計算事故發生前一年馮志冰的日均工資為115.87元,在扣除事故發生后工
資收入4925元后,實際誤工損失應為5503.3元。主張的牙齒修復費用,根據鑒定報告
中論證結論,結合馮志冰牙齒治療情況及其年齡,參照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算,馮志冰4
顆牙種植體需花費24000元(6000元×4顆),牙冠建議每15年更換一次,更換周期參照
河南省人均壽命計為4次,即48000元(3000元×4顆×4次)。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
受害人的受害結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根據馮志冰住院時間、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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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門診次數及鑒定情況,酌定交通費為500元。綜上所述,馮志冰的各項損失有:
1.醫療費102110.13元(42566.76元+43556.86元+10291.51元+495元+5200元);
2.營養費1200元(60天×20元/天/人);3.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
天/人);4.護理費4033.4元(49073元/年÷365天×30天);5.誤工費5503.3元
(115.87元/天×90天-4925元);6.殘疾賠償金139001.36元(34750.34元/年×20年
×20%);7.牙齒修復費72000元(6000元×4顆+3000元×4顆×4次);8.交通費
500元;9.鑒定檢查費6383元(1715元+4668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以上
共計335781.19元。故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馮志冰醫療
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牙齒修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檢查費、交通
費等共計198000元。馮志冰剩余損失為137781.19元,扣除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應當賠償數額后,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商業三者
險限額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共計52488.08元。故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
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共計250488.08元。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其他答
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馮志冰的其他訴求,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
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一、中國人民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馮志冰各項損失共計
250488.08元;二、駁回馮志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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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
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75元,由馮志冰負擔19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擔248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
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
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
修復費72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應如何
賠償。
關于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72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
用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山東省正
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出具的魯正鑒字[2021]0331號《義齒費用賠償鑒定書》對馮志冰的
義齒安裝費用及更換周期給出了明確的鑒定意見,馮志冰作為成年人,其牙齒因外力作用
造成缺損后不可再生,牙齒種植修復是必然發生的費用,一審支持馮志冰的牙齒修復費
72000元有事實依據,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未提供馮志冰牙
齒種植及牙冠更換費用過高或周期過長的相應證據,故本院對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該
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馮志冰牙齒修復費用在交強險限額內如何賠償的問題。首先,殘疾輔助器具
是指受害人為彌補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
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其次,本案中,馮志冰因交通事故致牙齒受損,其中4
顆需要植入種植體并定期更換牙冠,對成年人而言,牙齒因外力作用造成缺損后不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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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種植、修復牙齒是為了彌補牙齒缺損的功能缺失而置入的替代性假體,符合殘疾
輔助器具的特征;最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
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
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故應認定牙齒種植修復產生的費用屬于殘疾輔助器具
費。由此,一審認定牙齒種植修復產生的費用72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予
以賠償并無不當。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上訴認為牙齒種植修復費用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
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上述費用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限額部分應在商業三者險責
任限額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人民財險平頂山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
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杜軍偉
審 判 員 程顯博
審 判 員 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涵
書 記 員 王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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