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黃海燕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23
【案件字號】(2021)粵05民終280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楚純吳偉峰謝瓊暉
【審理法官】陳楚純吳偉峰謝瓊暉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黃海燕;史高尚;汕頭市東之源建
材有限公司;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黃海燕史高尚汕頭市東之源建材
有限公司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黃海燕史高尚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汕頭市東之源建材有限公司
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楊潤烽廣東遵道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楊潤烽廣東遵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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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楊潤烽
【代理律所】廣東遵道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
【被告】黃海燕;史高尚;汕頭市東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
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過錯合同約定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請求缺席判決維持原判強制
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關于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上訴提出史
高尚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應與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問
題。經查,一審時,史高尚已經向法院提交其持有的由河北省保定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局發
放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原件。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提出未能在交通運輸
部公眾號內查詢到網上數據,但其沒有提出該資格證為偽造或假冒的依據,也沒有提供充分
的證據證明史高尚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故該上訴主張沒有充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史高尚系東之源公司之工作人員,其在執行
職務時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并造成黃海燕的人身損害,本應由東之源公司對史高尚的上述侵
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但因粵D1××××號牌牽引車依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黃海燕
由并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
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3.58元,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02:05:02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20年8月27日11時,史高尚駕駛粵D
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D××××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汕頭市濠江區達南路
往磊口方向行駛,途徑達南路0KM+5M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同向右側由黃海燕(未取得
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海燕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
生當日,黃海燕被送往濠江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20年9月15日出院,共住院19天。黃海
燕出院經醫生診斷為:1.第一尾椎粉碎性骨折;2.左足背皮膚軟組織挫裂傷。黃海燕住院期
間產生醫療費共計9360.62元。交警濠江大隊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書》(下稱《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海燕負事故主要責任,史高尚負事故次要責任。應黃海
燕申請并經一審法院委托,廣東韓江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韓江司鑒
[2020]臨鑒字第7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下稱鑒定意見書)。上述鑒定意見評定:被鑒定人
黃海燕不構成傷殘;無后續治療費;康復費5000元;營養費380元;誤工期90天,護理期
45天(建議住院期間的19天每天配護理人數2人,余26天每天配護理人數1人)。黃海燕為
上述鑒定事項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3572元(其中傷殘程度評定費960元;后期醫療費評定
費744元;誤工、護理、營養時限評定費672元;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費996元;文書制
作費200元)。粵D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系東之源公司,該車輛在平安保
險汕頭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及商
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50萬元,并投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史高尚駕駛粵D
1××××號(粵D××××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履行東之源公司的工作任務的過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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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通事故。史高尚持有由河北省保定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
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9日。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為
黃海燕墊付醫療費10000元。黃海燕于1982年12月24日出生,系汕頭市濠江區人,屬城鎮
居民。2019年度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2521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事故經交警部門現
場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濠江大隊對本事故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正確,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一審法院采信該責任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黃海燕的身體在本事故中受到損害,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要求相應的賠償義務人予以
賠償。一、黃海燕在本事故中的賠償權利范圍和經濟損失。黃海燕所涉及的賠償項目及賠償
標準,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
規定,并參照《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付。1.醫療費。依據黃海燕提交
的醫療費票據,黃海燕因本案事故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共計9360.62元,一審法院予以確
認。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提出對黃海燕的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能就此提交相應證
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對其該節答辯意見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黃海燕受傷后住
院19天,其每天的伙食補助費按100元/天計,故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900元(計算為:
100元/天×19天)。3.營養費、康復費。黃海燕主張要求賠償營養費380元、康復費5000
元,均有司法鑒定意見為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4.護理費。黃海燕因沒有舉證證明護理人
員的收入情況,因此,對該護理費按住院期間150元/天/人、出院后120元/天/人的標
準計算,護理人數和護理期按鑒定意見。所以,黃海燕的護理費為8820元(計算為:150元
/天×19天×2人+120元/天×26天×1人)。5.誤工費。黃海燕未能證明其有固定的收入
狀況,其為城鎮居民,故其誤工費可參照2019年度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為62521元/年的標準計,誤工期按鑒定意見評定為90天。故黃海燕的誤工費為15416.14
元(計算為:62521元/365天×90天)。6.交通費。黃海燕雖沒有提供交通費發票,但考慮
到其住院治療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符合常理,故黃海燕請求交通費570元,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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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支持。7.鑒定費。黃海燕為確定其合理的賠償項目而進行司法鑒定支付了鑒定費3572
元,但其中黃海燕申請的傷殘程度評定、后續治療費評定均未能成就,該項目的評定費共
1704元。故一審法院確認該次鑒定的合理費用為1868元(計算為:3572元-1704元)。因
此,黃海燕在本次事故遭受損失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為11640.62元;康
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為31674.14元。據此,黃海燕因本案事故造成
的全部損失共計43314.76元。二、對黃海燕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主體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先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
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
的比例分擔責任。(一)對黃海燕經濟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主體粵D1××××
號牌牽引車在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史高尚應負本事
故的次要責任,故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黃海燕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
的賠償責任。對黃海燕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為11640.62元,平安保險汕
頭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黃海燕1萬元。對黃海燕的康復費、護理費、
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為31674.14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
額項下賠償黃海燕31674.14元。綜上,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海
燕經濟損失41674.14元。(二)對黃海燕的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主體
史高尚駕駛粵D1××××號牌牽引車與黃海燕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而引發本次
交通事故,造成黃海燕人身損害,史高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史高尚系黃海燕的人身
損害之侵權行為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依據交通
警察部門對此次事故的責任認定,黃海燕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史高尚負本事故的次要責
任,因黃海燕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結合本案事故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
一審法院認定對于黃海燕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可依法減輕
其70%的賠償責任。經查,史高尚駕駛的粵D1××××號牌牽引車在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處
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50萬元,黃海燕超過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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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為1640.62元。因此,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按照商業三者險的保
險合同約定賠償黃海燕492.19元(計算為:1640.62元×30%)。綜上,對于平安保險汕頭支
公司為黃海燕先予賠付的10000元,予以相應剔除之后,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
任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海燕的經濟損失為32166.33元(計算為:41674.14
元+492.19元-10000元)。因史高尚系東之源公司之工作人員,其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本案
交通事故并造成黃海燕的人身損害,本應由東之源公司對史高尚的上述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
任,但因粵D1××××號牌牽引車依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黃海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
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已獲得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的足額賠償,故東之源公司、德
信源公司無需再對黃海燕的損失予以賠償。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作為本案一方當事人,應當
根據其在案件中的勝敗情況承擔相應比例的訴訟費用,故其提出其不用承擔訴訟費用的主
張,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一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 據此,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
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
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
決:一、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海燕經濟損失
32166.33元。二、駁回黃海燕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
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
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6.79元,由黃海燕負擔42.74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
司負擔314.05元。黃海燕已預交受理費314.35元,一審法院予以退還271.61元;平安保險
汕頭支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314.05元,應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一
審法院交納;拒不交納的,一審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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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人訴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2020)
粵0512民初55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2.判令由黃海燕、史高尚、東之源公司以及德信
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保險汕頭支公
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屬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當改判由史高尚、東
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一)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
示范條款(2014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
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
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根據交通運輸部公眾號查詢
結果,史高尚的從業資格證未查到數據記錄。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已就相應的免責條款盡到
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有投保單予以佐證。在史高尚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
下,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于承擔賠償責任。(二)《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要求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
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道路
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
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為經營性貨
車,且史高尚作為專門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專業人員,理應明知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必須取得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道路
運輸從業資格證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人員要求的必備證書,正是
因為是對相關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所以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可或缺。綜
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合法權益。 關于平安
保險汕頭支公司上訴提出史高尚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應與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
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查,一審時,史高尚已經向法院提交其持有的由河北省保定
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原件。平安保險汕頭支
的依據,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史高尚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故該上訴主張沒有充
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史高尚系東之源公
司之工作人員,其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并造成黃海燕的人身損害,本應由東之
源公司對史高尚的上述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但因粵D1××××號牌牽引車依法投保交強
險及商業三者險,黃海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應由平安保險汕
頭支公司負責賠償,故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無需再對黃海燕的該項損失予以賠償。平安
保險汕頭支公司的上訴理由并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平安
保險汕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
下: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黃海燕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
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粵05民終280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19號怡景大廈一、二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M。
負責人:曹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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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潔瑤,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海燕。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潤烽,廣東遵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高尚。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汕頭市東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
珠浦南樂東一巷3號3樓。
法定代表人:籍修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磊
廣公路珠浦地段達泰公司綜合樓401號房。
法定代表人:籍修勇。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
保險汕頭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海燕、史高尚、汕頭市東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東之源公司)廣東德信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信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
案,不服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2020)粵0512民初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
院(2020)粵0512民初55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2.判令由黃海燕、史高尚、東之源
公司以及德信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
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屬事實認定不清,依法
應當改判由史高尚、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一)根據中國保險行
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
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
責賠償: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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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證書”。根據交通運輸部公眾號查詢結果,史高尚的從業資格證未查到數據記錄。
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已就相應的免責條款盡到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有投保單予以
佐證。在史高尚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商業第三
者責任險范圍內免于承擔賠償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
規定,要求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
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
定》第六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
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為經營性貨車,且史高
尚作為專門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專業人員,理應明知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必須取
得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道路運
輸從業資格證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人員要求的必備證書,正
是因為是對相關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所以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可或
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合法權益。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黃海燕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
判。一審法院已核實駕駛員史高尚的從業資格證原件。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請求缺乏事
實依據。
史高尚無辯論意見。
東之源公司無辯論意見。
德信源公司無辯論意見。
原告訴稱 黃海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
償黃海燕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交通費、鑒定
費等共計36051.26元;2.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商業三險限額內賠償黃海燕492.19
元;3.史高尚、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
史高尚、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20年8月27日11時,史高尚駕駛粵D
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D××××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汕頭市濠江區達
南路往磊口方向行駛,途徑達南路0KM+5M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同向右側由黃海燕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海燕受傷的交通
事故。事故發生當日,黃海燕被送往濠江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20年9月15日出院,
共住院19天。黃海燕出院經醫生診斷為:1.第一尾椎粉碎性骨折;2.左足背皮膚軟組織
挫裂傷。黃海燕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共計9360.62元。交警濠江大隊于2020年9月11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海燕負事故主要責任,
史高尚負事故次要責任。應黃海燕申請并經一審法院委托,廣東韓江司法鑒定中心于
2020年12月8日作出韓江司鑒[2020]臨鑒字第7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下稱鑒定意見
書)。上述鑒定意見評定:被鑒定人黃海燕不構成傷殘;無后續治療費;康復費5000
元;營養費380元;誤工期90天,護理期45天(建議住院期間的19天每天配護理人數2
人,余26天每天配護理人數1人)。黃海燕為上述鑒定事項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3572
元(其中傷殘程度評定費960元;后期醫療費評定費744元;誤工、護理、營養時限評定
費672元;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費996元;文書制作費200元)。粵D1××××號重
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系東之源公司,該車輛在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其
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50萬
元,并投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史高尚駕駛粵D1××××號(粵D
××××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履行東之源公司的工作任務的過程中發生本案交通事
故。史高尚持有由河北省保定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
資格證,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9日。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為黃
海燕墊付醫療費10000元。黃海燕于1982年12月24日出生,系汕頭市濠江區人,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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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居民。2019年度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2521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事故經交警
部門現場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濠江大隊對本事故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
和適用法律正確,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一審法院采信該責任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
權受法律保護。黃海燕的身體在本事故中受到損害,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要求相
應的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一、黃海燕在本事故中的賠償權利范圍和經濟損失。黃海燕
所涉及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計付。1.醫療費。依據黃海燕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黃海燕因本案事故治療期間產生的醫
療費共計9360.62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提出對黃海燕的醫療費
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能就此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對其該節答辯意見
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黃海燕受傷后住院19天,其每天的伙食補助費按100元
/天計,故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900元(計算為:100元/天×19天)。3.營養費、康復
費。黃海燕主張要求賠償營養費380元、康復費5000元,均有司法鑒定意見為據,一審
法院予以支持。4.護理費。黃海燕因沒有舉證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因此,對該護
理費按住院期間150元/天/人、出院后120元/天/人的標準計算,護理人數和護理
期按鑒定意見。所以,黃海燕的護理費為8820元(計算為:150元/天×19天×2人+
120元/天×26天×1人)。5.誤工費。黃海燕未能證明其有固定的收入狀況,其為城鎮
居民,故其誤工費可參照2019年度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2521元
/年的標準計,誤工期按鑒定意見評定為90天。故黃海燕的誤工費為15416.14元(計算
為:62521元/365天×90天)。6.交通費。黃海燕雖沒有提供交通費發票,但考慮到其
住院治療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符合常理,故黃海燕請求交通費570元,一審法院
予以支持。7.鑒定費。黃海燕為確定其合理的賠償項目而進行司法鑒定支付了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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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元,但其中黃海燕申請的傷殘程度評定、后續治療費評定均未能成就,該項目的評
定費共1704元。故一審法院確認該次鑒定的合理費用為1868元(計算為:3572元-1704
元)。因此,黃海燕在本次事故遭受損失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為
11640.62元;康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為31674.14元。據此,黃
海燕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共計43314.76元。二、對黃海燕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主
體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先在機
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
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一)對黃海燕經濟損失在交強險
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主體粵D1××××號牌牽引車在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處投保交強
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史高尚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
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黃海燕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黃海燕的醫療費、住
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為11640.62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
限額項下賠償黃海燕1萬元。對黃海燕的康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合
計為31674.14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黃海燕
31674.14元。綜上,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海燕經濟損失
41674.14元。(二)對黃海燕的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主體史高尚
駕駛粵D1××××號牌牽引車與黃海燕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而引發本次交
通事故,造成黃海燕人身損害,史高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史高尚系黃海燕的人
身損害之侵權行為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依
據交通警察部門對此次事故的責任認定,黃海燕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史高尚負本事
故的次要責任,因黃海燕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結合本案事故侵權人的過錯和
原因力等因素,一審法院認定對于黃海燕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賠償
義務人,可依法減輕其70%的賠償責任。經查,史高尚駕駛的粵D1××××號牌牽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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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賠償限額為
150萬元,黃海燕超過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為1640.62元。因此,平安保險汕
頭支公司應按照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黃海燕492.19元(計算為:1640.62元
×30%)。綜上,對于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為黃海燕先予賠付的10000元,予以相應剔除
之后,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海燕
的經濟損失為32166.33元(計算為:41674.14元+492.19元-10000元)。因史高尚系東
之源公司之工作人員,其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并造成黃海燕的人身損害,
本應由東之源公司對史高尚的上述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但因粵D1××××號牌牽引
車依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黃海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責任限
額內已獲得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的足額賠償,故東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無需再對黃海
燕的損失予以賠償。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作為本案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其在案件中的
勝敗情況承擔相應比例的訴訟費用,故其提出其不用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于法無據,
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
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一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
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
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在一審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海燕經濟損失32166.33元。二、駁回黃海燕的其他訴
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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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收取356.79元,由黃海燕負擔42.74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負擔314.05元。黃海
燕已預交受理費314.35元,一審法院予以退還271.61元;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應負擔
的案件受理費314.05元,應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拒不交納的,一審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
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關于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上訴提出史高尚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應與東
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查,一審時,史高尚已經向法院提
交其持有的由河北省保定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
資格證原件。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提出未能在交通運輸部公眾號內查詢到網上數據,但
其沒有提出該資格證為偽造或假冒的依據,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史高尚沒有道路
運輸從業資格證,故該上訴主張沒有充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另外,根據《侵權責任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史高尚系東之源公司之工作人員,其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了
本案交通事故并造成黃海燕的人身損害,本應由東之源公司對史高尚的上述侵權行為承
擔侵權責任,但因粵D1××××號牌牽引車依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黃海燕因本
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應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負責賠償,故東
之源公司、德信源公司無需再對黃海燕的該項損失予以賠償。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的上
訴理由并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3.58元,由平安保險汕頭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陳楚純
審判員 吳偉峰
審判員 謝瓊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郭曉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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