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范文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
關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
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系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
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
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于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后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
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
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
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
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
某《勞動法》第26條第3款:“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
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
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
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
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
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某《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
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
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
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
準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
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
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
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
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a.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
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
年計算)。b.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
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某法律依據:
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
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
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五)企業
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
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
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
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
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
限。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
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
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
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某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
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
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金。”
2.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
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
及法律依據為: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
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
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
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
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
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a.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
年的標準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
年計算)。b.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
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某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
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
及法律依據為: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待崗后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
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某法律依據:
某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理順和規范改制企
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
第(七)項:“(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
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
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并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
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系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
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某《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
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58、企業
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
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
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
(1)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
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
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
勞動關系手續。
(2)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
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實
行內部退崗,并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
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政府
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某法律依據:
某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
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一、關于
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
件的職工,原主體
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
某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
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
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
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
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3)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
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
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某法律依據:
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
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
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
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伙、個人承包經營
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
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
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
除)。
某法律依據:
(1)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
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并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職工在醫療期滿后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
業還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
某法律依據:
某《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
354號)第22條:“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
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
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某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
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
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
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并支付經
濟補償金。
二、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藥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
向職工償付:
1.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
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藥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
間內向改制企業
4.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
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
業核實后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
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
予以償付。
某法律依據:
某《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十
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
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
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1、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及其它債
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
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
專款專用。
某法律依據:
某《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
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
也可采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已完成改制分流的
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某《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
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
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
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
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并與改制企業工會
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后
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于接到通知后應當在
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
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后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
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
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
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
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某法律依據:
某《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
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
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
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
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
(津勞登字8號)。
某法律依據:
某《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
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
續。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
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
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
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
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
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
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
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于企業改制后,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
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于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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