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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國與上海巨幫勞動服務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8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建國。
委托代理人馬友泉,上海智岳信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鎮,上海智岳信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巨幫勞動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順福。
委托代理人應朝陽,上??『缆蓭熓聞账蓭煛?/spa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嘉定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慷。 委托代理人應朝陽,上??『缆蓭熓聞账蓭煛?/span> 上訴人陳建國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 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建國系上海市從業人員,于2005年5月12日起與上海巨幫勞 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陳建國與巨幫公司簽訂的最近一 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派遣至上海嘉定大眾出租汽 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公司”)工作,并與大眾公司簽訂期限為2010年12月17日 至2015年7月17日的《小客車承包經營合同》。根據上述勞動合同的約定:陳建國同意按 巨幫公司的安排至大眾公司工作,陳建國違反大眾公司規章制度的或者不執行《小客車承包 經營合同》、影響正常工作的,大眾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上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大眾 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區交通管理局規定的承包金限額內確定承包金,承包期內每人每月承包金 固定不變;陳建國應在每月1日前向足額預繳當月承包金,陳建國將所需要繳納的金額存在 指定賬戶,通過銀行自動扣款方式繳納承包金,扣款日為每月1日,凡銀行自動扣款不成功 的,視為當月未按規定繳納承包金;承包期內,陳建國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承包金和其他 應付費用,或一年內三次未按時繳納承包金和其他應付費用的,有權解除合同;行業主管部 門設定新承包金時,可對承包金作相應調整,并以補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確認。2013年4月1 日起,大眾公司調整出租車(桑塔納VISIT型號)每月承包指標至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 民幣)6,800元,即雙班車駕駛員每人每月增加承包金指標543.50元,上述調整內容經職 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至相關部門報備,大眾公司還以職工培訓、張貼公告、發放慰問信 等形式向包括陳建國在內的全體駕駛員告知。2013年4月的承包金,陳建國于2013年4月 2日按調整后金額足額繳納,拖延1天,隨后5月至8月期間的承包金,陳建國均按調整后 的金額于當月1日足額繳納。2013年9月及10月的承包金,陳建國未按調整后的金額足額 繳納。期間,多次張貼通知及電話聯系,要求包括陳建國在內未足額繳納承包金的全體駕駛 員及時足額繳納承包金,否則將終止承包經營合同,但陳建國未予理睬。2013年10月16 日,大眾公司向陳建國出具處理決定,以陳建國自9月起連續2個月不能按規定繳納承包金、 在催繳之后仍拒絕繳納為由,終止《小客車承包經營合同》,并將陳建國退回至巨幫公司。 當日,巨幫公司以快遞方式向陳建國寄送通知,因陳建國被大眾公司退回而通知陳建國于 10月18日下午14時至處商談安排新單位上崗事宜,但該信件被拒收。2013年10月18日, 法律俠客在線lawbingo 巨幫公司再次以特快專遞方式向陳建國寄送上崗通知,通知陳建國于10月21日上午9時至 下午16時30分期間至上海嘉定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報到上崗,否則視作自動辭職,但該信件 因無人認領而退回。2013年10月29日,巨幫公司向陳建國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 陳建國未按規定至新崗位報到,未與聯系,視為自動離職,于10月29日辦理退工手續,該 信件的寄送地址與前兩次通知書的地址一致,信件由陳建國簽收。2013年11月5日,陳建 國向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兩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及巨幫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間工資。12月24日,該會作出 嘉勞人仲(2013)辦字第4132號裁決,裁決對陳建國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陳建國不服裁 決,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1、巨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110元,大眾 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月工資按照3,830元計算);2、巨幫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6 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間工資1,915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 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 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1、根據規定,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 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本案中,陳建國與巨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 派遣至大眾公司處工作,因此陳建國與巨幫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巨幫公司承擔用人單 位的權利和義務。陳建國認為巨幫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要求巨幫公司支付 賠償金,并要求大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首先需要查明巨幫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根據查明事實,陳建國按照調整后的承包金標準繳納了2013年4月至2013 年8月期間承包金,其中4月承包金延遲1天繳納,隨后陳建國拒絕按照新的標準繳納2013 年9月及10月的承包金,大眾公司催繳之后陳建國拒不理睬,陳建國與大眾公司就承包金 一節未能達成一致的協議,大眾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并將陳建國 退回巨幫公司。10月16日,巨幫公司并未即刻解除與陳建國之間的勞動合同,而是通過多 次聯系,試圖為陳建國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然而,陳建國卻拒絕與巨幫公司協商,也拒絕簽 收巨幫公司的信件,拒絕接受巨幫公司安排的工作崗位。在此情況下,巨幫公司于2013年 10月29日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違法之處。陳建國要求巨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 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陳建國要求大眾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的訴訟請求,亦于法無據,不予支持。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 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 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2013年10月16日,大眾公司以陳建國拒絕足額繳納承包金為由將陳建國退回巨幫公司, 巨幫公司并未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安排陳建國至新的崗位報到,而陳建國未按照巨幫公司的 安排至新的崗位報到,拒絕提供勞動,也拒絕與巨幫公司協商,巨幫公司隨后于2013年10 月29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陳建國2013年10月16日至2013 年10月29日期間工資的意見,符合上述規定,予以采納。陳建國要求巨幫公司支付上述期 間工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是工資標準應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陳建國要 求按照3,830元/月計算上述期間工資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上海巨幫勞動 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建國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29 日期間工資744.83元;二、駁回陳建國要求上海巨幫勞動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金65,110元,并要求上海嘉定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律俠客在線lawbingo 上訴人陳建國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其沒有拒繳合同約定的承包金,大眾 公司擅自提高承包費,違反了合同約定。陳建國與大眾公司解除合同后,巨幫公司未按約提 供新的工作崗位。陳建國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大眾公司辯稱,陳建國拒絕繳納承包費,構成違約,大眾公司將其退回勞務公 司,并無不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巨幫公司辯稱,陳建國系被大眾公司因其不執行車輛承包合同而被退回巨幫公 司,巨幫公司積極安排其新的工作崗位,而陳建國拒絕接受,故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請求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建國因與大眾公司就承包費未能達成一致,大眾公司解除了承包經營合同, 并將陳建國退回巨幫公司。巨幫公司之后與陳建國多次聯系,試圖為陳建國重新安排工作崗 位并發出通知,郵件回執單備注欄注明“客無理由拒收”,故原審認定巨幫公司的解除勞動 合同行為不存在違法解除之情形,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原審判決對陳建國的請求不予 支持的理由已經作出了詳盡、合理的闡述,理由正確,本院不再贅述。陳建國上訴時堅持其 主張,要求巨幫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未提供新的證據支持其上訴主張, 故本院對陳建國的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陳建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顧繼紅 審判員 虞恒齡 審判員 張 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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