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和分類作者:孫月鶴來源:《中國校外教育·理論》2008年第05期 [摘要]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依法擁有的對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處罰,以避免失范行為再次發生,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與鞏固的一種權力,是從教師的教育管理權中演化出來的教師的職權之一。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大類:正確的懲戒形式與錯誤的懲戒形式。教師要正確把握正確懲戒形式與錯誤懲戒形式之間的界限,以法執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摘要]教師懲戒權 表現形式 分類
目前,學術界雖然對“教師懲戒權”涵義在理解上存在著“權利”與“權力”之爭,但基本上就“教師是否擁有懲戒權”這一問題達成了一致,大多數學者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它是從教師的教育管理權中演化而來。陳勝祥曾這樣定義:“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依法
擁有的對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處罰,以避免失范行為的再次發生,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與鞏固的一種權力,是教師的職權之一。”這一定義較好地廓清了教師懲戒權的涵義,但是,當我們用這一標準來衡量教育實踐中的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時,卻發現有很多的懲戒方式并不合理,是與這一概念的內涵相違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教育立法中對“教師懲戒權”規定不明,使人們對它的涵義難以正確理解而導致了這種“權力”的濫用。因此,對教育實踐中表現出來的不同性質的教育懲戒形式進行辨析、正確歸類,對當前教育工作有著深遠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
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尤其以中小學教師的懲戒行為表現出來。王輝的碩士論文(1999年)中曾對各國中小學教師懲戒權表現形式作了較詳細的描述,指出主要的懲戒形式有8種:(1)言語責備(Verbal reprimands);(2)隔離措施(Time out);(3)
剝奪某種權利(Denial of privilege);(4)沒收(Confiscation);(5)留校(Detention);(6)警告(Warning);(7)記入學生檔案的處分(Record of discipline);(8)停學和開除(Suspend﹠Expulsion)。并進一步提出了4種懲戒的病理表現:(1)體罰;(2)停學;(3)開除;(4)精神罰(心罰)。勞凱聲教授在他主編的《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一書中又對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作了更為詳細的解釋與說明,他列舉了與前述相同的8種懲戒形式,但卻將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停學(Suspend)、開除(Expulsion)和精神罰(心罰)這幾種形式列為有爭議的懲戒形式,并未直接定性為錯誤的懲戒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