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管理學生是《教師法》明確規定的一項教師專業權利,但在當前形勢下,教師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確實值得教育工作者深思與探討。懲戒是教師管理學生權利的一項重要權利,但受社會輿論、現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教師懲戒權沒有得到切實保障。要實現真正的教師懲戒權,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教師懲戒權的監管機制。
關鍵詞:懲戒權 教師權利 教育方式
Abstract: Management of students is the teacher clearly stipulated a teachers' professional rights, but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teachers how to exerci this right is certainly worth ponder and explore education workers.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management students rights rights, bu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the current education idea 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sound, the influence of such factors as teachers there has been no guarantee punishment power.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to achieve real needs to further perfect the relevant education law
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 a sound in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Keywords: punishment power teachers' rights education way
案例回放:四川成都師范附屬小學五年級男學生軍軍,因為在學校舉辦的階梯詩歌朗誦會上不遵守紀律,放學后老師把幾名不遵守紀律的孩子留下進行了批評,被責罰回家寫出書面檢討。隨后老師給軍軍的家長打電話告知老師批評孩子的經過,并請求家長配合學校做好工作??绍娷姺艑W后,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在自家所住的三十層樓跳了下來,他在語文書的封皮上留有遺言,“老師我做不到,跳樓時我好幾次都縮回來了?!笔虑榘l生后家長把責任都推到老師的身上,并說老師批評孩子,讓孩子寫一千字的檢查,不寫就跳樓去。
一、教師懲戒權確立的障礙
所謂教師懲戒權是指關于教師對學生進行懲戒的權利。
當前面臨的教育環境也是教師懲戒權確立的障礙之一。首先,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多數學校普遍提倡“ 賞識”教育,認為好孩子是“夸”出來的。用鼓勵的方式培養孩子的自信的確
是一種很好的教育方式,當前的教育環境決定了很多學生養成了“自我中心”的性格特征,使得很多學生只能被表揚和賞識,禁不住半點批評和懲罰。原本身上就存在不少缺點的“獨生”孩子,在缺少懲戒的賞識下,漸行漸遠:他們從小就喜歡聽好話,即使做錯了事,也不主動地承擔責任,老師對學生稍作嚴厲教育,便會出現如體罰、傷害學生心理等言論,讓許多教師感覺教育的困難。其次,社會價值觀多元化發展所帶來的沖擊。由于價值觀日趨多元,整個社會對教育與受教育以及對教師職業的看法都出現了明顯的變化,甚至出現將師生關系解讀為“服務者與消費者間的關系”的論調,“師道尊嚴”正被無情摧殘,更談不上教師的懲戒權了。以至出現一部分教師對學生的錯誤言行采取聽之任之的放任現象。再次,是社會輿論壓力。雖然我國教師絕大多數都受過高等教育,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肯定超過社會平均水平,且絕大多數教師都具有良好的師德風范,但也難免在這一龐大隊伍中出現個別師德低下的個案。但正是這些個案卻被有關新聞媒體趨之若鶩,連篇累牘地加以報道,產生了放大的負面效果,無形中降低了教師的整體社會評價,也極大挫傷教師育人的積極性。
我國現行的有關教育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但對于教師是否具有“懲戒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沒有正確理
清“懲戒”與“體罰”的界限,且在實踐中存在“體罰”被擴大解讀,使得整個社會產生“懲戒與體罰相混淆”的錯誤認識。而對于“體罰”,我國現行的各項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被禁止,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 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span>[1]《教育行政處罰條例》也規定了“對于體罰學生的教師可給予撤消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span>[2]相反,對于老師的懲戒權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而在實踐中出現教師對嚴重違紀學生罰站被稱之為“體罰”,批評教育學生則被冠以“心罰”的大帽子!很顯然,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教師的懲戒權難以確立。
教師懲戒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教師育人權的一種體現;第二,教師懲戒權的實施主體是教師;第三,教師行使懲戒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校園紀律與秩序;第四,教師懲戒權的依據是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第五,教師懲戒權行使的對象是嚴重違規、違紀的學生。教師懲戒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批評權,這一權利體現為教師對于學生的錯誤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的權利;二是處分權,教師對于嚴重違紀且經過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可以建議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的權利;三是
管束權,教師對具有危險性行為或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 進行必要的管理的權利;四是懲罰權,教師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采取一定的懲罰性措施的權利。[3]
二、教師懲戒權確立的必要性
(一)教師的懲戒權是實現教書育人目標的需要
教育懲戒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方式,懲戒是以教育為前提,以懲罰為手段,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學生的進步,在懲戒活動中手段與目的并存,教師往往通過給學生身心施加某種影響而帶來教育效果,使其感受到對錯、榮辱、愉悅、痛苦等,以激發其悔改,從而達到矯正的目的。案例中,軍軍因為不遵守紀律,被老師罰寫千字檢查,從一定意義上說是也是一種教育方式。
一方面,教師通過行使懲戒權有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德育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將學生由一個自然的人轉變為一個社會的人,這一過程是一個復雜的轉化過程。教師需要從肯定與否定評價兩個方面對學生的合規行為進行肯定,同時對違規行為予以否定。而教師的懲戒權的確立是實現這一過程的重要保證,教師通過恰當行使懲戒權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集體意識與責任意識。
另一方面,教師通過行使懲戒權有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偉大的教育家馬卡連柯認為:“合理的懲戒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苯處熢谟说倪^程中通過采取合理的懲戒措施有助于學生形成堅強的性格,勇于面對成長的過程中遭遇的各種挫折。同時使學生面對自己所犯錯誤勇于擔當,培養學生的責任感。確立教師的懲戒權,無論是對學生認知的提高、情感的陶冶、意志的鍛煉,還是對學生性格與氣質的形成,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教師的懲戒權是我國教育現代化的需要
教育在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向現代化國家發展的偉大進程之中,這一偉大使命迫切需要我國實現教育現代化,為國家培養出大批適應現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要真正實現教育現代化,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來保證教育活動過程的實現,對于違反學校基本規則的學生,就理應受到相應的懲戒。通過懲戒教育的實施,最終有利于學生形成尊重社會規范的觀念,促進法律意識和道德規范的形成。
三、教師懲戒權的確立
教師的懲戒權是教師育人權的直接體現,教師懲戒權的適當行使可以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保證學校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國家都對教師懲戒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韓國幾年前通過的《教育處罰法》明確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教師可對學生進行體罰。在英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懲戒權包括罰寫作文、周末不讓回家、讓校長懲戒、停學等,并且許可教師以身體接觸的方式去懲罰學生。我國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教師擁有懲戒權,但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可以得出我國教師也應具有教育懲戒權的一般推論。如《教師法》第七條:“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5];《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4]等。
四、完善教師懲戒權的監管機制
教師懲戒權的正當發揮,不僅需要建立起完備的法律體系,同時建立起包括國家監督、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也尤為重要。當前應重點解決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校方、專家及家長共同參與的監督機構,對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學生申訴制度。要對現有學生申訴制度有關規則進行細
化,明確受懲戒學生的申訴期限、時效和學校受理申訴的機構、申訴條件及學校行政決定的合理期間,確保學生的申訴權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 《未成年人保護法》
[2] 《教育行政處罰條例》
[3] 李澤剛.從身邊的案例談教師如何行使管理學生權[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11(8)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