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巖磚廠環保專項整 治分類處置工作方案
根據《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 》(國辦發〔X〕3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 產能工作的通知 》(國發〔X〕7號)、《X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 產能工作的通知 》(X府發〔X〕12號)及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X縣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成立環境問題整 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X環委發〔X〕1號)、《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縣頁巖磚環境整 治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X府辦函〔X〕68號)要求,結合我縣頁巖磚廠摸底排查情況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分類處置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省 、市關于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淘汰落后 產能等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縣頁巖磚廠現狀,發揮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作用,按期 淘汰落后 產能,通過淘汰落后 和過剩產能、依法清理整 頓規范 ,促進環保問題的整 改落實。
二、工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 響評價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五)《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六)《產業結構調整 指導目錄(X年本)》(國家發改委第9號令)。
(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 產能工作的通知 》(國發〔X〕7號)。
(八)《X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 產能工作的通知 》(X府發〔X〕12號)。
(九)X省 經濟和信息化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X年推動落后 產能退出 工作的通知 》(X經信辦環資〔X〕123號)。
(十)X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一步加強工業污染物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X經信〔X〕139號)。
(十一)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三、處置原則
綜合施策,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執行環保、土地、安全、質量監督、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依法淘汰落后 產能。
依法行政,淘汰落后 與技術改造相結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淘汰落后 產能。不 符合產業政策、地災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規堅決徹底予以淘汰。允許不 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地災防治要求的頁巖磚廠,通過技術改造、搬遷重組等方式達標后 恢復生產。鼓勵機磚企業轉型發展、自行關閉 拆除。
企業為主,市場主導和政府推動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有效調動企業作為淘汰落后 產能實施主體的積極性,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 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環保、節能、質量等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淘汰落后 產能。
四、工作步驟
(一)企業自查。各頁巖磚磚廠對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查,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可申請復產;對達不 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自行實施淘汰關閉 ,或通過技改、搬遷重組、完備手續、完善設施等后 ,方可申請復產。自查內 容 包括以下方面:
1.企業產能和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產業結構調整 指導目錄(X年本)》(國家發改委第9號令):粘土空心磚生產線,3000萬標磚/年以下的煤矸石、頁巖燒結實心磚生產線為限制類;磚瓦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 蹄窯等土窯為淘汰類。 2.建設手續是否齊備。企業必須具備備案、環評、用地、采礦許可證、礦山安評、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地災評估等相關手續。
3.選址是否合理。企業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是否處于地質災害影 響區。
4.環保安全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具備。頁巖礦是否有合法穩定的來源,頁巖磚廠建設項目環評制度 執行是否到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是否完善,大氣污染物能否穩定達標排放,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具備。
(二)檢查復核。企業通過自查整 改,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向縣頁巖磚廠分類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經信局)申請復產。相關部門、鄉鎮聯合開展檢查復核。檢查復核以下重點內 容 :
1.檢查國家產業政策執行情況。檢查頁巖磚廠項目投 資備案、實際產能、生產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產業政策。根據《產業結構調整 指導目錄(X年本)相關規定,對不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不 得恢復生產,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 、取締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生產線)。企業可以選擇限期 技術改造,達到國家產業政策規范 要求。
2.清理占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全面清查頁巖磚廠占用地情況,檢查頁巖磚廠是否存在未經批準違法占用土地或不 按批準用途使 用土地等違法行為。
3.整 治違法開采頁巖礦行為。嚴厲打擊私挖盜采、無證開采等非法開采頁巖礦行為,堅決取締所有違法勘查、開采頁巖礦行為;依法查處超層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和不 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行為。對實施技術改造的頁巖磚廠,必須具備合法、穩定的
頁巖資源來源。
4.檢查環評制度 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頁巖磚廠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 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有關情況。對未經環評批復的,責令停產、處以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
5.檢查污染設施建設運行與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對同意復產的頁巖磚廠,重點檢查制磚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備成型工段各產塵點是否建設收塵裝置和除塵設施,人工干 燥及焙燒窯是否建設配套除塵和脫硫設施,是否建設有規范 的排放口,各項防治污染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 改正的,實施按日 連續處罰,并可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 治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6.檢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對同意復產的頁巖磚廠,重點檢查原料系 統是否配備封閉 原料庫,配料系 統是否配備除塵裝置,企業邊界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達標。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減少顆粒物排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責令整 改,處以罰款;拒不 改正的,責令停產整 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