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殷會鳳等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7.06
【案件字號】(2022)鄂09民終147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羅亞東董琳黎艷平
【審理法官】羅亞東董琳黎艷平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殷會鳳;王漢波;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
限公司
【當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殷會鳳王漢波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
公司
【當事人-個人】殷會鳳王漢波
【當事人-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楊典桃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黃河湖北錫愛律
師事務所;徐薇湖北維思德(深圳)律師事務所;周新唯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楊典桃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黃河湖北錫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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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徐薇湖北維思德(深圳)律師事務所周新唯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蔡望元楊典桃黃河徐薇周新唯
【代理律所】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湖北維思德(深圳)律師事務所湖北維
思德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告】殷會鳳;王漢波;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真實、有效。
【權責關鍵詞】無效撤銷代理合同一般代理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請求放棄訴訟請求變更訴訟
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
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真實、有效。被上訴人王漢
波系被上訴人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殷會鳳
損失應由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在上訴人中
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因此,殷會鳳的
損失應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約定予以賠償,殷會鳳
超出保險部分的損失再由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關于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訴提出一審認定賠償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錯誤,不屬于非機動車
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的范圍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除其承擔精神損失費
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是否盡到了完全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不清,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
效條款。精神撫慰金亦屬于傷殘賠償的范圍,一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殷會鳳的傷殘等級認定
精神撫慰金1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
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03:42:50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殷會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
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鄂09民終147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
地: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468號CFD時代財富中心2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213。
負責人:石軍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
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殷會鳳。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典桃,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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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河,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漢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以
北全洲國際商城5棟88號1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MA494KMJ4N。
法定代表人:代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薇,湖北維思德(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
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新唯,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
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殷會
鳳、王漢波、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
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
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
二審法院撤銷孝南區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326號民事判決書。直接改判上訴人
在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減少賠償被上訴人殷會鳳的損失10,000元。二、
本案的上訴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明
顯錯誤。第一,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交的投
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及投保人聲明,沒有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經辦人簽
名,被告中國大地保險大地財保湖北分公司未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與本案的事實及
證據明顯不符。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二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均有投保人蓋章
確認,并附有相應的保險條款。所附的《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明顯規
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精神損害賠償。且該條款加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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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提示。最高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
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
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
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
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
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
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盡到明確的說明提示義
務,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條款真實、合法、有效。上訴人不應賠償被上訴人
的精神損害賠償。第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所簽訂的《非機
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與交強險保險合同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非機動車第三者
責任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精神損失費不屬于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賠償的范圍,而交強險保險合同及條款沒有該規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
訴人的精神撫慰金1萬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
明顯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殷會鳳、王漢波、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均答辯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原告訴稱 殷會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2653.42
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1年9月10日4時30分許,被告王
漢波駕駛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所屬的電動環衛車在工作期間與楊永民駕駛豫LU
××某某號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載乘原告殷會鳳)相撞,造成原告殷會鳳受傷
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漢波負全部責任,楊永民與原告
殷會鳳無責任。之后,原告就賠償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
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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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9月10日4時30分許,被告王漢波駕
駛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所屬的南京皇保牌電動環衛車在孝感城區寶成路巴黎印象
門前路段倒車過程中,遇楊永民駕駛豫LU××某某號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載
乘原告殷會鳳)直行至此相撞,造成原告殷會鳳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
部門認定,被告王漢波負全部責任,楊永民與原告殷會鳳無責任。原告殷會鳳受傷后,
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62816.42元,陪護人員花費核算檢測費240元。2021年12
月8日,原告殷會鳳花費鑒定費1900元,其傷情經孝感明鏡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
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殷會鳳因交通事故損傷,其損傷構成九級傷
殘;2、自受傷之日起,其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3、其后期康復
醫療費用建議給予2600元。被告王漢波駕駛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所屬未懸掛
機動車號牌的皇保牌電動環衛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
了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每車累計責任限額500000元,每車每次事故人身傷亡
責任限額300000元,每車每次事故醫療費責任限額100000元,每車每次事故第三者財
產損失責任限額100000元。特別約定:正常的醫療免賠100元后按90%賠付。該事故發
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真實、有
效,楊永民駕車雖有違法行為,但與此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王漢波系被告湖北優
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湖
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大
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由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約定予以賠償,原告殷
會鳳超出保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殷會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62,81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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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檢測費240元,后期治療費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
天),營養期90天營養費酌情確定為2,700元(醫療部分合計69,356.42元);護理費
10,974元(44,506元/年÷365天/年×90天),傷殘賠償金146,824元(36,706元/年×20
年×20%),誤工費8,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原告殷會鳳住院治療20天交通費
酌情確定300元(傷殘部分合計176,098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247,354.42元。故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應在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殷會鳳各
項損失62,330元{(69,356.42元-100元)×90%};在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會鳳各項
損失176,098元;合計238,428元。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殷會鳳各
項損失8,926.4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
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1.1)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
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
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
償原告殷會鳳各項損失238,428元。二、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殷會
鳳各項損失8,926.42元。三、駁回原告殷會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12元,
減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
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真實、有效。被上訴
人王漢波系被上訴人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
任,殷會鳳損失應由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
公司在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
險。因此,殷會鳳的損失應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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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約定予以賠償,殷會鳳超出保險部分的損失再由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關
于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訴提出一審認定賠償精神損害賠
償10000元錯誤,不屬于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的范圍的上訴理由。經查,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北優潔保潔服務有限公
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除其承擔精神損失費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是否盡到了完全的提
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不清,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效條款。精神撫慰金亦屬于傷殘賠償的
范圍,一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殷會鳳的傷殘等級認定精神撫慰金1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
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
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
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羅亞東
審 判 員 董 琳
審 判 員 黎艷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郝 君
書 記 員 胡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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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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