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規范各類印
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
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特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黨、團、工會印
章、各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章等。
第三條 保險業務個險專用章、團險專用章、保全專用章
和理賠專用章(以下簡稱印章)等業務印章根據有關業務運
行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司各類印章由總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
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刻制印章須持機構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紹信到
公安機關備案并指定專門刻章機構刻制。刻制好的印章辦公
室留印模備案后方可啟用。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對
違反規定自行刻制印章的,要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第六條 公司印章、黨、團、工會印章、財務專用章、辦
公室印章、人事勞資專用章、財務主管印章等由總公司辦公
室申請刻制,其余印章由公司綜合部向當地公安局申請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規格
第七條 公司印章直徑4.5厘米,各職能部門印章直徑
4.2厘米。財務專用章直徑3厘米,業務印章直徑4.0厘米。
第八條 印章中單位名稱為本機構的法定名稱,如“XX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字體采用宋體,文字自左而右
環行排列。黨章中間刊黨徽,其它印章中間一律刊五角星,
印章正下方刊印章類型。
第九條 印章根據其重要程度分為二類。涉及公司權利
義務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
代表人名章,財務主管印章,辦公室印章為一類印章。其余
印章為二類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印章啟用前必須印發印章使用通知并預留印模。
第十一條 除公司發文外,凡使用一類印章,一律要填寫
使用印章申請單(附件1),并將其所需用印的材料一同上報,
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并經辦公室領導審核后方可蓋章,重
要事項須請示公司領導后方可蓋章。
第十二條 一類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
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載明事
項,經辦公室領導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三條 涉及合同、協議、法律等重要事項使用印章的
須經法律人員審核簽字方可申請用印。
第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主管印章對外使用須
經本人同意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公司黨委印章必須由同級黨委委員簽字使用;
公司工會印章必須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簽字使用。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申請單
上載明的事項及簽署情況予以核實后蓋章。
第十七條 部門印章除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外,其余部
門印章,如非業務工作聯系,一般不得對外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不準在擔保證明、空白紙張和空白
介紹信上加蓋印章。
第十九條 凡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文件材料加
蓋印章要留存復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條 印章保管人領取印章時要在印章保管登記表
(附件2)上簽字,印章保管登記表要留存歸檔。
第二十一條 保管人離開辦公區或下班時,須將印章鎖
好,在節假日期間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將印章存于保險柜內。
第二十二條 印章保管人工作崗位變動,應重新指定印
章保管人,并由主管負責人監督印章交接。印章保管人調離
本單位時,人事部門應確認印章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調離手
續。
第六章 印章的廢止
第二十三條 機構或部門發生撤銷、合并等變動情況印
章停止使用,填寫印章廢止登記表(附件3),交本級辦公
室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因更改名稱或使用造成損壞的印章,必須
向原發章部門報告,并交回舊印章,重新刻制,不得自作主
張刻制或私自銷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構應嚴格遵照本規定,落實印章管
理工作,保證印章的安全使用。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給公
司造成損失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違者及所在部門負責人的
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綜合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使用印章申請單
年 月 日
編號:
辦公室領導核批
部門 經辦人 部門領
及電話 導簽字
用章
事宜
印章 份
名稱 數
備注
附件2:
印章保管登記表
日期 印章名稱 印模 保管人簽
永久存檔
字
附件3:
印章廢止登記表
日期 印章名稱 印模 移交人
接受人:
本文發布于:2023-11-04 21:50:2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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