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fā)(作者:長大后我就成了你作文)
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裘金良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16
【案件字號】(2020)浙01民終25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蕊趙魁王楊沁如
【審理法官】張蕊趙魁王楊沁如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裘金良;杭州榮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林
【當事人】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裘金良杭州榮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林
【當事人-個人】裘金良王林
【當事人-公司】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榮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孫勇龍、許燕楠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孫勇龍、許燕楠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孫勇龍、許燕楠
【代理律所】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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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裘金良;杭州榮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林
【本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權責關鍵詞】代理實際履行違約金支付違約金合同約定證據缺席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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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案涉《借款合同》第五條明確約定,若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需按照借款總額的日2‰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依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將案涉借款的逾期還款違約金調減至按照年利率24%計付,并無不當。天之林公司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或LPR的1.3倍計算違約金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天之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35元,由上訴人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負擔。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1 19:26:48
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裘金良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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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1民終25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寧圍街道天林廣場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榮其,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錫鋒,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裘金良。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勇龍、許燕楠,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杭州榮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一方大廈某某某某。<。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一方大廈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屠江榮。
審理經過 原審被告:王林。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天之林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歸還裘金良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LPR的1.3倍計算的利息;2.改判一審部分訴訟費用及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裘金良承擔。事實和理由:案涉借款屬于企業(yè)借貸,借款本金數額較大,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利率過高,加上民營企業(yè)經營的實際困難,資金成本較高,根據黨中央的要求,地方各級政府也在積極支持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解決企業(yè),地方各級政府也在積極支持民營企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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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展持天之林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裘金良辯稱,本案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金,一審法院已將違約金調低為按照年利率24%計算,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榮益達公司、王林均未作陳述。
原告訴稱 裘金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榮益達公司歸還裘金良借款本金20000000元;2.榮益達公司支付裘金良以2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3.榮益達公司支付裘金良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0元;4.天之林公司、王林為榮益達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榮益達公司與天之林公司合作開發(fā)土地項目,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裘金良借款。2018年6月14日,裘金良與榮益達公司、天之林公司、王林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榮益達公司向裘金良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即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按月付息;如不按期歸還借款,則榮益達公司須另行按借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裘金良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榮益達公司承擔裘金良為此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全部費用;擔保人天之林公司、王林自愿為榮益達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連帶擔保,保證期間為三年。裘金良于2018年6月14日將借款20000000元轉入榮益達公司指定賬戶。借款期限屆滿后,榮益達公司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7月25日,榮益達公司僅向裘金良支付借款利息90萬元,尚欠裘金良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違約金6213698.63元。天之林公司、王林亦未按約履行代償義務。裘金良為實現該債權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裘金良與榮益達公司的民間借貸關系、與天之林公司、王林的保證合同關系均合法有效。榮益達公司未按約還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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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現裘金良主張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對天之林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裘金良主張榮益達公司承擔其為實現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符合雙方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天之林公司、王林對案涉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鑒于未明確保證范圍,依法視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榮益達公司、王林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該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榮益達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裘金良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二、榮益達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裘金良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0元;三、天之林司、王林對榮益達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69633元,由榮益達公司、天之林公司、王林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案涉《借款合同》第五條明確約定,若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需按照借款總額的日2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依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將案涉借款的逾期還款違約金調減至按照年利率24%計付,并無不當。天之林公司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或LPR的1.3倍計算違約金上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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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天之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35元,由上訴人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負擔。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張 蕊
審判員 趙 魁
審判員 王楊沁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凱
書記員周峻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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