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鄉民丁桂枝,早年喪夫,辛辛苦苦把一對兒女拉扯成人,女兒代香田21歲出嫁后,丁桂枝便一直與兒子代發強住在一起。代發強28歲時與蔣小花結婚后生一兒子代學明,由丁桂枝負責照顧成人。兒子成人負擔起了家庭的主要生活,代發強自認為可以多玩玩了,便逐漸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輸了錢就向妻子、兒子或母親要,家里人把錢藏起來不給,他就變賣家產。蔣小花一氣之下與丈夫離了婚回娘家居住,代學明仍與奶奶、父親住在一起,并負擔起了贍養奶奶的義務。代香田也常常回家看望母親。1994年5月21日,代發強因賭債高筑,遭賭徒威脅,就回家逼母親把她的存款拿出來為他還債。丁桂枝堅決不肯,代發強便上前將母親勒死。代也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丁桂枝死后,留下房屋4間,存款5000元(其中有兩間房屋是丁桂枝與丈夫代公華共同修建,另兩間系代公華死后,丁桂枝與代發強共同修建的,存款500。元系丁桂枝個人財產)。蔣小花見丈夫已死,就搬回來與兒子代學明住在一起。代香田提出哥哥因故意殺害母親,已喪失了繼承權,代學明因父親已被剝奪了繼承權,也無代位繼承權,因此母親的遺產應由她一人繼承。代學明認為姑母已出嫁,根本無權繼承代家的遺產。代香田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由她一人繼承母親遺產。
本案涉及的有關問題有三:其一是代發強是否喪失了繼承權?其二是代學明能否代位繼承?其三是丁桂枝遺留下的財產該如何分割?
第一,代發強是否喪失了繼承權。《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行為的,喪失繼承權。因此,代發強已喪失了繼承權。
第二,代學明能否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 日《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據此,代學明不能代位繼承。但由于代學明對祖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因此也可適當分得遺產。
第三,丁桂枝遺留下來的財產應如何分割。首先,丁桂枝與丈夫代公華共同修建的兩間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兩人一人一間;丁桂枝在丈夫死后與兒子代發強共同修建的兩間房屋應屬他們的共有房屋,兩人一人一間。代公華死時,屬于他的1間房屋應由其配偶丁桂枝、兒子代發強、女兒代香田三人共同繼承,一人1/3間。其次,丁桂枝死時,屬于她的2又1/3間房屋和 5000元存款應由女兒丁香田繼承,但代學明因對祖母盡了義務,也應分得一部分。再次,代發強父親死時,代發強尚未結婚,其繼承的1又1/3間房屋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代死后該房份額應由妻子蔣小花和兒子代學明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