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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
問題的規定(三)(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
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管理人和破產費用適用法律問題,作
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強制清算轉破產清算中管理人的確定】公司強制清算轉入
破產清算后,強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符合企業破產法及其
司法解釋關于清算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組為
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強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不符合企業破產法及其司
法解釋關于清算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清算組中符合
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
人指定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組管理人時將前述
清算組中符合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要求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
人指定為清算組成員。
第二條【管理人負責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
算組擔任管理人時,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推薦的一名自然人作為管理
人負責人。
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
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負責人有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要
求管理人重新推薦。
第三條【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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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時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訴訟主體。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新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
裁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訴訟主體。但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提起的訴訟除外。
除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
業事務外,按照本條前兩款列債務人為訴訟主體時,管理人為社會中
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負責人作為訴訟
代表人參加訴訟;管理人為個人的,應當由該個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
加訴訟。
第四條【聘用工作人員】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無法完成有關事務
的,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所需費用,應當按照《關
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十四條支付。
第五條【聘用中介機構】管理人因職業資格限制無法完成有關事務
的,可以聘用審計、評估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聘用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應當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十四條支
付。
第六條【債權人推薦管理人】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可
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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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薦的機構或者個人擔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指定管理人后,債權人會議可以依照企業破
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更換管理人后,
債權人會議向人民法院推薦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社會中介機構或
者個人擔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薦的機構或者個人擔任
管理人。
第七條【無產可破時破產費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
申請時發現債務人財產可能不足以全額支付破產費用的,應當向債權
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相關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釋明其
可以為破產費用墊付款項;墊付的款項應按照破產費用予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發現債務人財產可能不足以全額支付破
產費用且無人墊付破產費用的,可以逕行指定管理人,并可以根據管
理人工作的時間確定其相應報酬;破產程序中發現債務人財產足以全
額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適當提高其報酬,
但不得超過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報酬上限。
第八條【追加分配時管理人的確定】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追加分配的,人民法院原指定的管理
人應當恢復履行管理人職務。
第九條【訴訟費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破產
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申請費、財產保全費、證據保全費、
鑒定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的費用等。
第十條【管理費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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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包括:
(一)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財產的運輸、保管、保養、修繕費
用,以及財產保險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等管理債務人財產所必需的費
用;
(二)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財產的評估、拍賣、變賣費用,以
及財產權屬變更費用、支付憑證購買費用等變價債務人財產所必需的
費用。但債務人財產中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財產之變價費用除外。
(三)破產申請受理后,分配債務人財產的公告、通知費用,以及
財產提存費用等分配債務人財產所必需的費用;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就有關債務人的民
事訴訟、仲裁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訴訟費
用、仲裁費用;
(五)破產申請受理后,其他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所需的
費用。
第十一條【履職費用】召開債權人會議所發生的場地租賃、文件印
發、通訊等費用可以列入破產費用。債權人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
所必需的費用,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后可以列入破產費用;債權人會
議表決不同意的,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
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破產前費用問題】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強
制清算費用,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后可以列入破產費用;債權人會議
表決不同意的,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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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破產費用清償中的特殊問題】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
時清償;債務人財產清償部分破產費用后的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其他
破產費用時,該其他破產費用按照比例清償。
第十四條【稅費免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因管理、變價和
分配債務人財產發生的營業稅、增值稅幾契稅等相關稅費,由管理人
統一辦理免征申請手續。稅務機關審批同意的,債務人可以免予繳納。
第十五條【法律適用】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破產法的司法
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文發布于:2022-08-09 14:17:4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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