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作者:冬天下雨的圖片)

每個老師的必修課:如何界定“懲戒”與“體罰”
“33歲的我要為那個13歲的我討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則男子怒摑初中老師
的視頻在網上瘋傳,喚醒了萬千網友被老師“體罰”記憶。2011年11月廣西省欽州市,
中學生吳某某因違紀被老師罰跑,兩圈半后暈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縣,
五年級小學生因聽寫生字正確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師的體罰行為成為眾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眾對教師懲戒的過激反應,
法律法規對體罰的明令禁止,老師又對調皮頑劣的孩子無計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師“懲戒”、“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區別和邊界呢?教師怎樣運用
自己的懲戒權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學對“懲戒”和“體罰”有著較為明確的理論界定。
如何區分“懲戒”和“體罰”?從學生是否意識到錯誤和懲罰力度判定
從廣義上講,我們平時所說的“懲戒”和“體罰”,其實都屬于懲戒范疇之內。廣義上
的“懲戒”,是通過一系列的懲罰措施,使學生不再犯錯。
而日常生活中更狹義的“懲戒”,是教師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對學生進
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為干預,使得學生自發摒棄舊習。
實際教學中,“懲戒”和“體罰”的區別主要在于兩點:一是學生是否意識到錯誤,二
是懲罰力度是否適中。
“懲戒”和“體罰”在字面上的意義就有所不同。教育法學對二者進行了明確的闡述:
“‘懲戒’,即通過對不合范行為施與否定性的制裁,從而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合
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在懲戒過程中,懲戒行為直接針對失范行為,其嚴厲程度與失范行
為偏離社會規范的嚴重程度相一致。’懲戒’中,’懲’是懲處、懲罰,是其手段,‘戒’即
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教師懲戒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目的,通過懲處措施,讓學生不會再犯相同或類似的
錯誤;二是過程手段,通過與學生錯誤程度相合的措施,對學生進行懲處。“懲戒”強調學
生在接受合理的懲罰后,主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是一種偏向主動的改正過程。
而“體罰”作為廣義懲戒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懲戒的一種極端形式。它促使學生進行
被動的行為改正。
“它是一種通過對兒童身體進行某種責罰,造成其痛苦體驗的懲罰方式,其目的在于
使受罰者身心感到痛苦,從而促進其為了避免痛苦而改過自新”[2]。
實際上,對于體罰的概念,學界并沒有進行統一的界定。但幾乎所有的概念,都提到
對肉體施加痛苦、通過侮辱人格的方式對學生行為進行改正,比如罰站、罰跑操場、打手
心、禁止學生大小便等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懲罰行為。
體罰的目的同樣在于使學生行為得到改正,但它更加強調學生對教師懲罰指令的遵循,
對教師權威的服從,是一種偏向被動的改正過程。受罰學生在受罰后可能仍未意識到自己
的錯誤,但會因為避免再次接受痛苦的懲罰而不再犯錯。
本文發布于:2024-03-09 09:07:3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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