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對體罰的界定
一、體罰的概念和定義
一概念:體罰是指通過對少年兒童或成人的身體進行的懲罰而企圖達到教育訓練目的的手段..
二教師體罰編輯定義
直接的肉體打擊是體罰;罰站、罰跑、罰跪、罰蹲、罰面壁、罰體力勞動、用東西故意砸學生等..罰抄寫是變相體罰;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心理攻擊也是變相體罰;甚至是比直接的身體打擊更易傷害學生的體罰;批評也有變相體罰之謙..人們已將體罰模糊與泛化;一個體罰加上變相體罰;造成了教師對學生碰不得也講不得.. 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同樣會侮辱學生人格;傷害學生心靈..其形式歸納有以下幾種:
1、罰抄:非正常作業;強制性罰抄過量作業..具體作業數量一般可定義如下: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一遍..
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并連續幾天..
4、以練習為理由的體罰學生或罰跑、或罰跪、或罰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6、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
7、敲教鞭;甩東西..
8、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國際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國由一個反體罰組織發起的國際不打小孩日又譯無巴掌日;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個國家的民間參與..
二、禁止老師體罰新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對老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對老師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學
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主管部門不進行處理;則可以以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處理..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并
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學生法不容
三、相關報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與咨詢中心博士譚曉玉
教師體罰學生;不僅有悖職業道德;違背教育規律;而且是違法侵權行為..
首先;教師體罰學生違背了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我國;體罰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均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
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實施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就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其次;教師體罰學生是對學生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權的侵犯..學生作為一個自然
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當然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教師
體罰學生形式各異;花樣翻新;罰站、罰跑、面壁而立、頭頂烈日、罰重體力勞動;罰抄單
詞做習題;揪耳朵、扇耳光、用腳踹、教棍抽、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
無論哪種形式;都會不同程度地損害學生身體器官;影響學生心智發育;甚至造成學生終身
殘疾、死亡..這些行為都是對學生人身權的侵害..特別是當前在大城市中;教師對學生采
取的體罰方式;并非親自動手;拳腳相加;充當打手角色;而是諷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從表面上看;在這種文明都市學校里的“文明體罰”中;“文質彬彬”的教師并沒有動學生一根毫毛;似乎沒有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而實質上;這種“文
明”體罰要比親自動手打學生的“野蠻”體罰對學生造成的傷害更重;如果說教師動手打
學生是“體”罰的話;那么“文明體罰”則是對學生的“心”罰..體罰傷及學生肌膚;而“心罰”則傷及學生心靈..這種精神上的體罰常常會導致學生心智失常;喪失生活勇氣;對一個學生來說往往是致命的一擊;必須嚴厲禁止..
侵權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對教師體罰學生的違法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體罰學生;是其在履行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期間的職務行為;這種違法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
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處罰條例實施辦法第9條和18條規定;對于體罰學生的教師可給予撤銷
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機關對體罰學生情節惡劣但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教職員;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教師體罰學生;會造成學生身心損傷、殘疾;甚至生命消失;這是一種人身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教師體罰學生;是改造教育教學職務期間的侵權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由學校承擔;因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行為人所在的教育機構承擔;但教育機構可向有過錯的行為人實施體罰的教師行使追償權;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教師體罰學生;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如;同時體罰多名學生;多次體罰同一學生;造成學生殘疾、死亡;已經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教師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可能只承擔上述一種責任;也可能同時承擔幾種責任..如;某教師體罰某學生致殘;學校將其開除;教育行政機構撤銷其教師資格;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學校向學生支付賠償再向教師行使追償權;分別包含了3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中國教育報2001年7月10日第3版
最有力的還是<<>>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人的;不得對學生和兒童實施、變相
或者其他侮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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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
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造成損失的;責令;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
由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