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葉元新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0.09
【案件字號】(2020)鄂12民終89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徐金美陳繼高侯欣芳
【審理法官】徐金美陳繼高侯欣芳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葉元新;高盼;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
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葉元新高盼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葉元新高盼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王昭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耿協洲湖北寧華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昭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耿協洲湖北寧華律師事
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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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王昭李燕耿協洲
【代理律所】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
【被告】葉元新;高盼;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
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
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過錯鑒定意見證據不足重新鑒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執(zhí)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
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
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一、關于葉元新三輪車的財產
損失確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
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
輛施救費用。本案中,葉元新駕駛三輪車與高盼駕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
成葉元新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高盼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訴訟中,葉元
新主張其所有的三輪車財產損失主要是維修被損壞車輛費用2000元,雖葉元新不能提供該車
損失的定損或者損失評估報告,但車輛損壞需要修復的客觀事實存在,對此,一審法院結合
車輛損壞情況酌情給予1000元的車輛修復費用屬于裁量范圍,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確
認。二、關于葉元新主張的誤工費損失如何確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
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
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
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
資計算。葉元新雖年滿55周歲,但其與丈夫系嘉魚縣陸溪鎮(zhèn)官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
該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有田地和魚池,從事農業(yè)生產勞動和養(yǎng)殖業(yè),依靠其自身勞動獲得經濟
收入和生活來源,說明葉元新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因此,葉元新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損害,不能參與農業(yè)生產勞動,必然導致其經濟收入的減少,存在誤工損失。一審法院根據
嘉魚南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確定的葉元新誤工時間,參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
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在崗職工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34280元/年計算其誤工收入減
少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上訴認為,葉元新作為女性已年滿55周歲,達
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計算誤工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關于葉元新住院期間
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及天數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
院伙食補助按80元/天標準計算過高,葉元新有掛床現象,對此,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不能
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四、關于葉元新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
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
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葉元新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遭受人
身損害,葉元新的損傷程度以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等相關損失的計算期間需要通過司
法鑒定確定,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支出,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項費用
支出應由肇事車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的保險人即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承擔。人保
財險嘉魚支公司主張其不是實際侵權行為人,不應承擔鑒定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應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
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
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
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高盼駕
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葉元新醫(yī)
療費損失金額包括醫(yī)療費27125.84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住院伙食補助
費1760元合計44785.84元,應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
元,余款34785.84元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葉元新
的財產損失1000元,應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限額內賠付1000
元;葉元新的其他損失包括護理費6394元、誤工費16905元、交通費500元、法醫(yī)鑒定費
1900元,合計25699元,應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限額
范圍內賠付。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但一審判決對葉元新的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分擔賠償數額錯誤,應予
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維持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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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葉元新在本次事故中
的各項損失71484.8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36699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34785.84元,上述款項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葉
元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標準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
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3 10:44:23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2019年7月25日晚上,高盼駕駛鄂L×××某某
輕型普通貨車沿嘉陸線由陸溪集鎮(zhèn)往高鐵集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嘉陸線××××組路段時,遇
前方同向葉元新駕駛三輪電動車直行,因高盼駕車未確保安全,致鄂L×××某某輕型普通
貨車與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葉元新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嘉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認定,高盼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葉元新無責任。葉元新在嘉魚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
天,花費醫(yī)療費27125.84元,聯宏建材公司墊付26071.21元,葉元新自己交納1054.63
元。葉元新的傷情經嘉魚南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不構成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5000元,
誤工時間為180天,護理時間為60天,營養(yǎng)時間為60天。葉元新的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戶口。
高盼駕駛的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
險,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鄂L×××
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為聯宏建材公司所有,高盼是聯宏建材公司的雇員。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
事實屬實,本院繼續(xù)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高盼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盼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依法予以采信。對于原
告的損失,高盼承擔100%的責任。因高盼是聯宏建材公司的雇員,故高盼造成的損失由雇主
聯宏建材公司承擔。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是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的承保人,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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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對葉元新提供的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葉元新的各項損失為
71484.84元,其中:醫(yī)療費27125.84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護理費6394元(按居民服
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收入38897元年÷365天×60天)、營養(yǎng)費900元(15元×60
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60元(80元×22天)、誤工費16905元(按農、林、牧、漁業(yè)年
收入34280元年÷365天×180天)、交通費酌定500元、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車輛損失費
酌定1000元。據此判決:一、葉元新的各項經濟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
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在商業(yè)三者
險限額內賠償60484.84元,上述款項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二、上述賠償款履
行完畢后,由葉元新返還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墊付款26071.21元;三、駁回葉元新的其
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人保財險嘉魚支
公司少賠償葉元新的損失20465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葉元新主張三輪車的損失1000元證據不足。葉元新主張該項損失沒有提供定損報告及修
理支出的票據,故一審酌情給予1000元修理費缺乏依據。對此,葉元新僅提供了三輪車的舊
照片及該車電池照片,沒有提供車輛購置發(fā)票及其他相關證據佐證,不能確認葉元新的三輪
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的事實,且沒有進行損失評估,一審判決認定葉元新的三輪車損失1000
元錯誤。二、葉元新系女性,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55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審法院判
決支持葉元新的誤工費損失1690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一審判決按照80元天的標
準計算葉元新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沒有事實依據,葉元新在住院期間存在掛床現象,掛床
期間不應計算該項費用,應予核減。四、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不是本案實際侵權人,也不存
在拒絕賠償的情形,一審確認鑒定費190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上訴
人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一審判決對葉元新的損失在交強
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分擔賠償數額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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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葉元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
判決書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鄂12民終89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住所
地湖北省嘉魚縣魚岳鎮(zhèn)沙陽大道某某。
主要負責人:許萬平,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昭,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元新。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金階(系葉元新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協洲,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嘉魚縣新
街鎮(zhèn)馬鞍山村某某還建房/div>法定代表人:鄭墨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訓進。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
嘉魚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葉元新、高盼、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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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
初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人保財險
嘉魚支公司少賠償葉元新的損失20465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
實與理由:一、葉元新主張三輪車的損失1000元證據不足。葉元新主張該項損失沒有提
供定損報告及修理支出的票據,故一審酌情給予1000元修理費缺乏依據。對此,葉元新
僅提供了三輪車的舊照片及該車電池照片,沒有提供車輛購置發(fā)票及其他相關證據佐
證,不能確認葉元新的三輪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的事實,且沒有進行損失評估,一審判
決認定葉元新的三輪車損失1000元錯誤。二、葉元新系女性,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55周
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葉元新的誤工費損失16905元,沒有事實
和法律依據。三、一審判決按照80元/天的標準計算葉元新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沒有
事實依據,葉元新在住院期間存在掛床現象,掛床期間不應計算該項費用,應予核減。
四、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不是本案實際侵權人,也不存在拒絕賠償的情形,一審確認鑒
定費190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葉元新辯稱,一、葉元新在一審訴訟中主張三輪車的損失提供
了該車受損的照片及電池照片,該車受損后至今停放在葉元新家中,照片客觀真實,由
于該車損失1000元確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損失范圍,無須進行定損或者
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損失評估,故一審判決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為節(jié)省司法資源和當事人
的訴累,酌情給予1000元維修費用并無不當。二、葉元新為農村居民戶口,長期從事農
業(yè)生產,以農業(yè)生產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對于55周歲的農村婦女,有一定的勞動能
力,故一審支持葉元新的誤工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三、葉元新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住院治
療有醫(y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及診斷意見和長期醫(yī)囑佐證,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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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確定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的
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盼辯稱,其是由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的所有人聯宏建材公司雇請的駕
駛員,該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聯宏建材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系聯宏建材公司所有,高盼是公司聘請的駕駛
員,事故發(fā)生在下午7-8點鐘左右,由于天已黑,為及時搶救傷者,沒有來得及查看事
故現場,就把葉元新送到醫(yī)院去了。葉元新在事故中受傷,其損失應當得到賠償,請求
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訴稱 葉元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合計
74515.44元(庭審時將門診費由781.03元變更為1054.63元);2.判令被告人保財險嘉
魚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替代賠付;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2019年7月25日晚上,高盼駕駛鄂L
×××某某輕型普通貨車沿嘉陸線由陸溪集鎮(zhèn)往高鐵集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嘉陸線
××××組路段時,遇前方同向葉元新駕駛三輪電動車直行,因高盼駕車未確保安全,
致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與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葉元新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
事故。經嘉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高盼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葉元新無責任。葉
元新在嘉魚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yī)療費27125.84元,聯宏建材公司墊付
26071.21元,葉元新自己交納1054.63元。葉元新的傷情經嘉魚南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
定,不構成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5000元,誤工時間為180天,護理時間為60天,營養(yǎng)
時間為60天。葉元新的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戶口。高盼駕駛的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
在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
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為聯宏建材公司
所有,高盼是聯宏建材公司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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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高盼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
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盼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依法予以采
信。對于原告的損失,高盼承擔100%的責任。因高盼是聯宏建材公司的雇員,故高盼造
成的損失由雇主聯宏建材公司承擔。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是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
車的承保人,依法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人保財險嘉
魚支公司對葉元新提供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鑒定意見應予以采
信。葉元新的各項損失為71484.84元,其中:醫(yī)療費27125.84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
元、護理費6394元(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收入38897元/年÷365天×60
天)、營養(yǎng)費900元(15元×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60元(80元×22天)、誤工
費16905元(按農、林、牧、漁業(yè)年收入34280元/年÷365天×180天)、交通費酌定
500元、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車輛損失費酌定1000元。據此判決:一、葉元新的各項經
濟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元(醫(yī)
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60484.84元,上述款
項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二、上述賠償款履行完畢后,由葉元新返還嘉魚
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墊付款26071.21元;三、駁回葉元新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
理費1000元,由嘉魚縣聯宏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葉元新提交1.嘉魚縣陸溪鎮(zhèn)官洲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
明葉元新、鄒金階夫妻系該村經濟組織成員,在該村承包土地,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勞
動,家庭收入來源于農業(yè)生產。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份,擬證明鄒金階、葉
元新夫婦承包土地面積范圍及承包地狀況(基本農田)。3.《魚池承包合同》一份,擬
證明承包人鄒金階在本村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承包邱家二組魚池,承包期5年,從
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底。
本院查明 二審經審理查明,葉元新、鄒金階夫婦系嘉魚縣陸溪鎮(zhèn)官洲村某某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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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該組承包田地6.9畝和在邱家二組承包魚池,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和養(yǎng)殖業(yè),2019
年7月25日,葉元新駕駛三輪車下地為農田抽水抗旱,晚7-8點鐘左右,葉元新駕駛三
輪車返家途中與高盼駕駛的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葉元新受傷、兩車
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葉元新于2019年8月16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側鎖骨粉粹
性骨折;2.四肢皮膚多處裂傷;3.枕葉腦挫傷等,葉元新的住院結算清單、住院病歷、
出院證明均記載葉元新的住院治療天數為22天,出院醫(yī)囑:院外繼續(xù)治療,加強營養(yǎng),
骨折移位,遲延愈合,甚至不愈合可能,需進一步處理,如有不適,請及時就診。一審
訴訟中,葉元新根據所提交的三輪車受損照片、電池照片等主張其三輪車的修復費用為
2000元,對此,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提出,因葉元新沒有提供三輪車定損報告,修理費
2000元過高,要求法院酌情支持該項損失。葉元新、鄒金階夫婦以農業(yè)生產為家庭主要
收入來源。
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繼續(x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
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
“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一、
關于葉元新三輪車的財產損失確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
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
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本案中,葉元新駕駛三輪車與高盼
駕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葉元新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高盼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訴訟中,葉元新主張其所有的三輪車財產損失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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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被損壞車輛費用2000元,雖葉元新不能提供該車損失的定損或者損失評估報告,但
車輛損壞需要修復的客觀事實存在,對此,一審法院結合車輛損壞情況酌情給予1000元
的車輛修復費用屬于裁量范圍,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確認。二、關于葉元新主張的
誤工費損失如何確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
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
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
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
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
資計算。葉元新雖年滿55周歲,但其與丈夫系嘉魚縣陸溪鎮(zhèn)官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有田地和魚池,從事農業(yè)生產勞動和養(yǎng)殖業(yè),依靠其自身勞動
補助標準,除省會城市以外的三類地區(qū)及其他地區(qū)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
助標準為80元/天。經審查,葉元新傷后實際住院天數為22天,一審法院據此計算葉元
新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并無不當。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上訴提出,葉元新的住院伙食補助
按80元/天標準計算過高,葉元新有掛床現象,對此,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不能提供證
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四、關于葉元新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
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葉元新在本次事故中受傷
遭受人身損害,葉元新的損傷程度以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等相關損失的計算期間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支出,依據上述法律
規(guī)定,該項費用支出應由肇事車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的保險人即人保財險嘉
魚支公司承擔。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主張其不是實際侵權行為人,不應承擔鑒定費的理
由不能成立,不應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
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
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高盼駕駛鄂L×××某某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交
通事故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葉元新醫(yī)療費損失金額包括醫(yī)療費27125.84
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60元合計44785.84元,
應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余款34785.84元由人保
財險嘉魚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葉元新的財產損失1000元,應
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限額內賠付1000元;葉元新的其他損
失包括護理費6394元、誤工費16905元、交通費500元、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合計
25699元,應由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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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財險嘉魚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一審
判決對葉元新的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分擔賠償數額錯誤,應予糾
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
第二項;
二、撤銷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2020)鄂1221民初2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為:葉元新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項損失71484.8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
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36699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34785.84
元,上述款項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葉元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標準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魚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徐金美
審判員 陳繼高
審判員 侯欣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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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 劉夢婷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別處理: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銷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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