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常具的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2.24
【案件字號】(2021)豫05民終46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崔素萍付文華朱志偉
【審理法官】崔素萍付文華朱志偉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李國成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李國成
【當事人-個人】李國成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孟慶云大滄海律師事務所;袁夢龍河南安昌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孟慶云大滄海律師事務所袁夢龍河南安昌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孟慶云袁夢龍
【代理律所】大滄海律師事務所河南安昌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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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
【被告】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李國成
【本院觀點】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
內承擔賠償責任。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侵權基本原則鑒定意見證據不足重新鑒定訴訟請求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期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在交強險和
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和商業險本質上屬于財產保險,其基本原則之一為損失
補償原則,即保險賠償以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為前提。本案中,被上訴人李國成先前賠付常
具的13000元,即是對常具的損失的賠償,對該部分費用常具的無權要求雙重賠償。李國成
一審時主張不要求常具的返還該筆費用,僅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但上訴人承擔保險責
任以受害人損失為限,故上訴人對該部分費用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
時未予扣除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上訴人常具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11467.7元、住院伙
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5005.7元、誤工費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
54721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元、車損300元,以上損失共
計93175.22元。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005.7元、誤工費
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元、
車損300元,共計89187.92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3987.3×30%=1196.19元。關于鑒定報
告問題,安陽中意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對鑒定的經過及依據進行了分
析說明,明確指出“肩關節功能活動障礙,其功能喪失程度為43.3%,依據《人體損傷致殘
程度分級》標準第5.10.6.11)條款之規定構成十級傷殘”。上訴人要求對鑒定結論依據、活
動受限程度進行補充說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住院時間問題,常具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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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住院病歷材料顯示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存在用藥及體溫檢查記錄,上訴人主張存在
“掛床”問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陽市分公司關于墊付醫療費部分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
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維持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民事判
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民事判
決第三項; 三、變更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民事判
決第二項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
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1196.19元; 四、駁回常具的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
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46元,由原告常具的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5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負擔2032元,常具的負擔1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2 13:18:33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3月22日22時許,原告常具的駕駛電動自行
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林301省道138公里許家溝鄉路北莊村路段時,撞到被告李國成停放在
道路右側的豫E×××××重型平板自卸貨車尾部,致兩車受損,原告常具的受傷。該事故
經安陽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常具的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國成承擔次要責任。事
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陽縣人民醫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腦干損傷,左側顳葉腦挫裂傷
蛛網膜下腔出血,額部頜部皮膚挫裂傷;2.右側鎖骨骨折;3.右側肩部皮膚挫傷;4.雙眼
鈍挫傷。原告實際住院36天,花去醫療費24,467.70元。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安陽
中意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
鑒定人常具的因外傷后致右鎖骨骨折,其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43.3%,構成十級傷殘;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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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為傷后40日;誤工期限為100日。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元。庭審中,被告人民
財保安陽分公司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依法讓鑒定機
構及鑒定人員提供了相應資質,被告對此無異議,對于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重新鑒定的
申請法院未予準許。事故車輛實際車主為被告李國成,該車輛掛靠在被告東風物流公司運
營。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
000元),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李國成支付原告13,000元,并與原
告約定:被告李國成對原告的訴訟費及其他賠償費用均不再承擔。上為本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常具的發生交通事故的
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該事故中原告常具的承
擔主要責任,被告李國成承擔次要責任,因此,被告李國成作為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應對原
告因該事故產生各項合法合理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
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
額內予以賠償。經審核,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4,467.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50元/天×36天=1,800元;營養費:20元/天×36天=720元;護理費:45,677元/年
÷365天×40天=5,005.70元;誤工費:44,314元/年÷365天×100天=12,140.82元;
殘疾賠償金:54,72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
元;車損:300元;上述損失共計106,175.22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安
陽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005.70元、誤工費12,
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
300元;車損300元,共計89,187.52元。不足部分106,175.22元-89,187.52元=16,
987.70元,根據本案案情和事故責任劃分,有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險
內承擔30%賠償責任,即16,987.70元×30%=5,096.3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李國成已
經支付原告13,000元,并約定被告李國成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
應由被告李國成和被告東風物流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由原告自行負擔。綜上所述,原告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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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
法》第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
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
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89,187.52元;二、被告中國
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5,096.31元;三、駁回原告常具的的其他訴訟請求。如
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92元,減半收取計1246
元,由原告常具的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保財險安陽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李國慶墊付的13000元應該予以扣
除后再計算上訴人賠償數額。2、司法鑒定報告不完整,應該附有鑒定機構營業執照及鑒定人
執業證復印件,對被上訴人的司法鑒定報告不應采信。3、被上訴人存在掛床現象,掛床14
天應該扣除相應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醫療費用和福利費用。 綜上所述,中國
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關于墊付醫療費部分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
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常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
事判決書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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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2021)豫05民終46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住所
地: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文峰大道中段。
負責人:牛江良,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慶云,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具的。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書太,安陽市安陽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馬
家鄉科泉村。
法定代表人:藺紅峽,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夢龍,河南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國成。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稱人保財險
安陽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具的、安陽縣東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物流公司)、
李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
57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
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保財險安陽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李國慶墊付的13000
元應該予以扣除后再計算上訴人賠償數額。2、司法鑒定報告不完整,應該附有鑒定機構
營業執照及鑒定人執業證復印件,對被上訴人的司法鑒定報告不應采信。3、被上訴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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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掛床現象,掛床14天應該扣除相應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醫療費用和福利費
用。
常具的答辯稱,墊付的13000元系與李國成之間特殊業務往來與保險公司賠付無
關,不應扣除。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四頁明確載明保險公司對鑒定機構和人員無異議。
上訴人稱掛床無事實依據,答辯人在4月14日后仍在醫院住院。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東風物流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
判決。
李國成未到庭、未答辯。
原告訴稱 常具的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營養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
車損共計109,568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3月22日22時許,原告常具的駕駛電
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林301省道138公里許家溝鄉路北莊村路段時,撞到被告李
國成停放在道路右側的豫E×××××重型平板自卸貨車尾部,致兩車受損,原告常具
的受傷。該事故經安陽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常具的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國
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陽縣人民醫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腦干
損傷,左側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額部頜部皮膚挫裂傷;2.右側鎖骨骨折;
3.右側肩部皮膚挫傷;4.雙眼鈍挫傷。原告實際住院36天,花去醫療費24,467.70
元。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安陽中意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期
限、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常具的因外傷后致右鎖骨骨折,其關節
功能喪失程度為43.3%,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傷后40日;誤工期限為100日。原
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元。庭審中,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
資質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依法讓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提供了相應資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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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對此無異議,對于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未予準許。事故車輛
實際車主為被告李國成,該車輛掛靠在被告東風物流公司運營。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
保安陽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上述事故發生
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李國成支付原告13,000元,并與原告約定:被告李國
成對原告的訴訟費及其他賠償費用均不再承擔。上為本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常具的發生交通
事故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該事故中原
告常具的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國成承擔次要責任,因此,被告李國成作為事故車輛實
際所有人應對原告因該事故產生各項合法合理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在
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
安陽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經審核,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4,
467.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36天=1,800元;營養費:20元/天×36天
=720元;護理費:45,677元/年÷365天×40天=5,005.70元;誤工費:44,314元
/年÷365天×100天=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
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元;車損:300元;上述損失共計106,
175.22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005.70元、誤工費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元;車損300元,共計
89,187.52元。不足部分106,175.22元-89,187.52元=16,987.70元,根據本案案情
和事故責任劃分,有被告人民財保安陽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險內承擔30%賠償責
任,即16,987.70元×30%=5,096.3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李國成已經支付原告
13,000元,并約定被告李國成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由被告
李國成和被告東風物流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由原告自行負擔。綜上所述,原告的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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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法院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
法》第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
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89,
187.52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
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5,096.31元;三、駁
回原告常具的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息。案件受理費2492元,減半收取計1246元,由原告常具的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期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在交
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和商業險本質上屬于財產保險,其基本原則
之一為損失補償原則,即保險賠償以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為前提。本案中,被上訴人李
國成先前賠付常具的13000元,即是對常具的損失的賠償,對該部分費用常具的無權要
求雙重賠償。李國成一審時主張不要求常具的返還該筆費用,僅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
力,但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以受害人損失為限,故上訴人對該部分費用不應承擔保險責
任,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未予扣除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上訴人常具的合理損
失為:醫療費1146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5005.7
元、誤工費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
鑒定費1300元、車損300元,以上損失共計93175.22元。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
償: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005.7元、誤工費12140.82元、殘疾賠償金54721元、
9 / 11
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20元、鑒定費1300元、車損300元,共計89187.92元,
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3987.3×30%=1196.19元。關于鑒定報告問題,安陽中意法醫臨床
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對鑒定的經過及依據進行了分析說明,明確指出“肩
關節功能活動障礙,其功能喪失程度為43.3%,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
5.10.6.11)條款之規定,構成十級傷殘”。上訴人要求對鑒定結論依據、活動受限程度進
行補充說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住院時間問題,常具的提交的住院
病歷材料顯示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存在用藥及體溫檢查記錄,上訴人主張存在“掛
床”問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關于墊付醫療費部分的
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
楚,但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
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民事判決
第三項;
三、變更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522民初5722號民事判決
第二項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
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常具的各項合法合理損失共計1196.19元;
四、駁回常具的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46元,由原告常具的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57
10 / 11
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負擔2032元,常具的負擔1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崔素萍審判員付文華審判員朱志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謝躍楠書記員陳曦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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