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郭詩敏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26
【案件字號】(2021)粵08民終453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楊偉玲陳志清吳春蕾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郭詩敏;黃有佳;鄭康偉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郭詩敏黃有佳鄭康偉
【當事人-個人】郭詩敏黃有佳鄭康偉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林小軍廣東行誠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林小軍廣東行誠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林小軍
【代理律所】廣東行誠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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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郭詩敏;黃有佳;鄭康偉
【本院觀點】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權責關鍵詞】撤銷委托代理過錯鑒定意見重新鑒定合法性質證訴訟請求缺席判決維持原判
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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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18 02:30:18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郭詩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
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粵08民終453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廣東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樂山路23號恒興大廈22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小軍,廣東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詩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保。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日生。
原審被告:黃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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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鄭康偉。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
財保湛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詩敏、原審被告鄭康偉、黃有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不服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2021)粵0883民初2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平安財保湛江
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小軍,郭詩敏的委托代理人李亞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
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平安財保湛江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2021)粵0883民
初221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請求重新鑒定郭詩敏的傷殘等級以及誤工期、護理
期。
事實和理由:郭詩敏在事故發生后到湛江西南醫院進行治療52天,出院治愈后
于2021年3月29日單方委托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程度、誤工期、護
理期、營養期鑒定,但是郭詩敏的鑒定過程未通知各方利害當事人參與,且鑒定材料未
見各方利害當事人質證,程序不合法。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委托人
應當向司法鑒定去男人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
性、合法性負責”的規定,顯然嚴重違法。郭詩敏屬于單方委托,結合粵高發《2019》8
號文件的規定,涉及道交糾紛的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委托,或者有當
事人申請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本案郭詩敏未通知利害當事人參與鑒定,其鑒定程
序不合法。結合郭詩敏的實際傷情主要涉及左側臂叢神經牽拉傷,依照《人身損害誤工
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2021]臨鑒字第
0366號鑒定書,對郭詩敏的誤工期、護理期評定顯然過高。因此,平安財保湛江公司請
求法院查明事實,重新對郭詩敏的傷殘程度以及誤工期、護理期依法改判,維護平安財
保湛江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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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郭詩敏答辯稱:平安財保湛江公司一審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質證和答辯的權利,同時平安財保湛江公司對郭詩敏的傷情是沒
有異議的,而且平安財保湛江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不符合證據規則第26.27條
規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平安財保湛江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鄭康偉、黃有佳既不到庭也未提交書面意見。
原告訴稱 郭詩敏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黃有佳、平安財保湛江公司賠
償郭詩敏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
金、交通費、司法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23861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黃有佳、鄭康偉、
平安財保湛江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20年4月7日,鄭康偉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
搭載郭詩敏由金九餅廠往萬和城方向行駛,23時05分,當車行駛至吳川市海濱街道博茂
紅綠燈路段橫過道路時,與從何屋底往覃巴方向行駛由黃有佳駕駛的粵G8××××小型
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鄭康偉、郭詩敏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郭詩敏于2020年4月8
日被送入湛江西南醫院住院治療,于2020年5月30日出院,住院治療52天,用去醫療
費17060.49元。診斷為:1.左側臂叢神經牽拉傷;2.左髖部、左足背軟組織挫傷;3.外
傷性頭暈;4.雙肺挫傷;5.創傷性應激綜合癥;6.左足軟組織挫傷。出院醫囑:1.注意
休息,加強營養;2.住院期間留1人陪護;3.左足部仍疼痛,注意遲發性骨折,建議完
善MR檢查;4.定期骨科門診。
本次交通事故,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第
4402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康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黃
有佳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郭詩敏無責任。2021年3月29日,郭詩敏委托廣東申正法
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損傷進行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該所于2021
年4月28日作出廣申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0366號鑒定意見書:1、評定被鑒定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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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敏左側臂叢神經損傷致左上肢肌力下降構成八級傷殘。2、評定被鑒定人郭詩敏傷后的
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60日。郭詩敏支付司法鑒定費2628元。黃有
佳駕駛的粵G8××××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湛江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至今,黃有
佳已墊付醫療費2000元,平安財保湛江公司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后因黃有佳、鄭康
偉、平安財保湛江公司未賠償郭詩敏的其他損失,為此,郭詩敏遂于2021年6月30日
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鄭康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表示放棄有關賠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
4402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康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有
佳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郭詩敏在事故中無責任。郭詩敏、黃有佳對責任劃分均無
異議,故該事故責任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認定合理,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因鄭康偉駕
駛的交通工具,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為二輪電動自行車,為此,郭詩
敏主張鄭康偉承擔60%的賠償責任,黃有佳承擔40%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
予以支持。黃有佳辯稱應承擔30%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郭詩
敏自愿放棄鄭康偉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予以尊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
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
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
費和死亡賠償金”。郭詩敏住院52天,用去醫療費17060.49元,有湛江西南醫院醫療
收費票據和住院病人費用匯總清單予以證實,故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郭詩敏委托廣
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廣申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03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郭詩敏、黃有佳均沒有異議,平安財保湛江公司也沒有提出抗辯意見,故該司法鑒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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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郭詩敏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5200元(100元/天×52天)、營養
費1500元、誤工費56386元(56386/年÷365天×365天)、殘疾賠償金288708元(48118
元/年×20年×30%),交通費1560元(30元/天×52天)、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
支持。司法鑒定費2628元,有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收款收據,故此,一審法
院予以確認。該費用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范圍。郭詩敏請求護理費
22500元,不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應為19560元(150元/天×52天×1人﹢
120元/天×98天×1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郭詩敏構成八級傷殘,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
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郭詩敏請求精
神撫慰金21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參照《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
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郭詩敏的損失項目及數額為:1.醫療費17060.49元;2.住院
護理費7800元;3.出院護理費11760元;4.誤工費56386元;5.營養費1500元;6.住
院伙食補助費5200元;7.就醫交通費1560元;8.殘疾賠償金288708元;9.精神損害撫
慰金21000元;10.司法鑒定費2628元,事故總損失合計為413602.49元。醫療費用損
失為23760.49元,死亡傷殘損失為389842.00元。交強險限額內損失12萬元,交強險
限額外損失293602.49元。
由于黃有佳駕駛粵G8××××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湛江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
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為此,平安財保湛江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萬元。平
安財保湛江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的賠償為117441.00元(293602.49元
×40%)。黃有佳已墊付醫療費2000元,平安財保湛江公司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應在
賠償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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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零八
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
《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定,判決如下:一、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郭詩敏支付賠償款
230441元。二、駁回郭詩敏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
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9.63元,由黃有佳負擔2378.31元,郭詩敏負擔61.32
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
行審查”的規定,本院對平安財保湛江公司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答辯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法院采
納案涉鑒定意見認定郭詩敏的相關損失是否正確。
本案中,經郭詩敏委托,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廣申司鑒所〔2021〕
臨鑒字第0366號鑒定意見書:1、評定被鑒定人郭詩敏左側臂叢神經損傷致左上肢肌力
下降構成八級傷殘。2、評定被鑒定人郭詩敏傷后的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150日,營
養期60日。一審時,平安財保湛江公司經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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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應視為放棄抗辯權利。現平安財保湛江公司在超過舉證期限后申請重新鑒定,亦沒
有提供足以反駁案涉鑒定意見的證據或者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
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
許”的規定,本院對人民財保湛江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一審法院采納案涉鑒
定意見認定郭詩敏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平安財保湛江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39.63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楊偉玲
審 判 員 陳志清
審 判 員 吳春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黃沛婷
書 記 員 梁樹杏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
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
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
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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