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清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03
【案件字號】(2020)冀02民終683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韓美榮趙君優孫申惠
【審理法官】韓美榮趙君優孫申惠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清;黃坤華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清黃坤華
【當事人-個人】宋士清黃坤華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董晶晶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劉琬琪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董晶晶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劉琬琪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董晶晶劉琬琪
【代理律所】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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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宋士清;黃坤華
【本院觀點】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宋士清已是年滿60歲的老人,事故造成宋士清
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有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其傷情為“十級傷殘”,其護
理期,營養期亦是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所確定的,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被上訴人
宋士清的營養費及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
公司主張護理期,營養期過長,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
支持。
【權責關鍵詞】代理證明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撤銷鑒定意見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宋士清已是年滿60歲的老人,事故
造成宋士清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有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其傷情為“十級傷
殘”,其護理期,營養期亦是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所確定的,一審法院據此判
決被上訴人宋士清的營養費及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張護理期,營養期過長,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理據不
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
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1-27 03:28:56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2民終68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黎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晶晶,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士清。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琬琪,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坤華。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士清、黃
坤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20)冀0207
民初28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
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
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宋士清96854.41元(爭議金額14320.2元)
或發回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由各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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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宋士清的護理期評定虛高,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于2020年7月6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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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華[2020]臨鑒字第0917號鑒定意見書,評定被上訴人宋士清的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
180日,但根據被上訴人宋士清的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及報告單等資料記載,被上訴
人宋士清需護理的期間遠達不到該《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
定規范》規定的頂格標準即180日護理期。二、被上訴人宋士清的營養期評定虛高,在
被上訴人宋士清的出院證、診斷證明等資料中,其主治醫師并未注明被上訴人需加強營
養及相應期間。
被上訴人宋士清答辯稱: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護理期、營養期虛高的上訴理由,
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系通過豐南區人民法院通過公平公正的選取鑒定機構的方式進
行的鑒定機構的選擇,并且在鑒定的時候充分保障了上訴人的權利,通過委托具有專業
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答辯人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等進行了專業的評定,其次答辯人
年滿60周歲,身體各項機能減弱,需要加強營養和護理,也是合情合法,故一審法院支
持的答辯人的營養期、護理期并無不當。
宋士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
30648.8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至118926.21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11時09分許,被告黃坤華駕駛其所有
的冀B×××××小型轎車沿匯通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晨龍家園門口時,與原告宋士清駕
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士清受傷,車輛受損。此次事故
經唐山市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黃坤華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宋士
清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傷后在唐山市豐南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原告傷
情經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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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日為自受傷之日至鑒定前一日、二次手
術費10000元。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為180日。事故發生時,冀B3C2某某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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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登記所有人均為被告黃坤華,駕駛人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事故車輛在被
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內。一審法院認為,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于法無悖,且雙
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基、地點及基本
事實情況予以確認黃坤華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宋士清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
任。因事故發生時原告駕駛非機動車,故本院對原告事故責任予以認定為40%,對被告事
故責任予以認定為60%。原告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營養
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均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原告主張交通費過高,本院根據
其住院就醫情況予以酌定為人民幣50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其傷殘
及事故責任情況予以酌定為人民幣3000元。原告其余主張均未提交正式發票本院不予支
持。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均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
由被告保險公司按照6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遂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冀B3C2某某車交強險內賠償原告宋士清各
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7875.4元。在事故車輛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宋士清各項損失共計
人民幣23299.21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11174.61元。二、駁回原告宋士清的其余訴訟請
求。案件受理費1339元,減半收取計669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
山中心支公司承擔625元,由原告宋士清承擔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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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宋士清已是年滿60歲的老人,事故造成宋士
清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有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其傷情為“十級傷
殘”,其護理期,營養期亦是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所確定的,一審法院據
此判決被上訴人宋士清的營養費及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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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張護理期,營養期過長,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其主
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
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
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韓美榮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付 瑞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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