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結構遺囑的結構由標題、正文、署名和日期組成。
(1)標題。居中寫遺囑名稱。如“x x x遺囑”。
(2)正文。標題之下空一至二行,另起一行,空兩格開始寫。
先寫立遺囑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有: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接著,另起一行寫遺囑的內容。主要有:
①立遺囑的原因。
②遺產的具體處理—這是遺囑的核心部分,通常用條款式寫出。一定要寫清楚、準確,避免有歧義而產生糾紛;同時,應注意合法合理,既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法律,也不能偏袒某一方,盡可能做到公平、合法、合理。
③希望和要求等。
(3)署名和日期。寫在正文結束后,空二至三行寫,寫在右下方。署名時,有證明人或代書人,均應一一簽名(蓋章);年月日應寫全。
3.遺囑的作用
(1)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處理遺囑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立遺囑人最了解家庭情況,最能按照家庭成員所盡的義務、經濟等情況合理地分配財產。
(z)有利于避免或減少財產的糾紛,保持家庭的安定團結。由于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按遺囑進行財產分配,有國家法律機關監督執行,可避免或減少糾紛與訟爭,實現家庭的安定團結,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3)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發展。許多名人或富翁,用遺囑的形式,將其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全部遺產捐獻給國家,用于科教文化及慈善事業,這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也有利于立遺囑人的子女健康、獨立地工作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