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權繼承著作權嗎?
孟家村的孟寶田很有才氣,除了在家務農之外,他最喜歡做的事情就是寫小說和詩歌。起初他只是將此作為休閑和消遣,后來就真正成為了愛好。日積月累,他寫了很多小說和詩歌。2009年冬天,孟寶田家來了幾個出版社的工作人員,在翻看了孟寶田的作品后,他們當場挑選了5本小說,并與孟寶田簽訂了小說的正式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約定出版社有權出版這5本小說,并于小說出版后的3個月內給孟寶田支付稿費5萬元。2010年3月,小說出版了,但這5萬元稿費,出版社久拖未付。2010年8月,孟寶田因病去世。他的女兒孟凡香在清理父親的遺產時,發現了那5本小說的出版合同以及父親原創的不少小說和詩歌文本,孟凡香認為自己有權繼承父親的著作權,于是一方面向該出版社催要稿費5萬元,另一方面聯系其他出版社出版父親的其他原創小說和詩歌。但是出版父親5本小說的出版社認為,著作權與著作權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繼承人無權繼承。雙方爭吵起來,于是孟凡香就起訴到法院,主張繼承父親5本小說的著作權,并要求該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著作權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公民的著作權是專屬性質的權利,其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與修改權等,只能歸著作權人所有,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是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編、上演作品所得報酬等,則可列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第六項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可見,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于遺產的范圍,繼承人有權繼承。具體是指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死亡后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本案中,被繼承人孟寶田死亡,他的女兒孟凡香作為合法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孟寶田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但無權繼承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因此,孟凡香僅有權要求出版社支付父親孟寶田5本小說的稿費5萬元,但無權要求繼承父親那5本小說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