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繼承權的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應如何確定?
1980年,馬戰武與張春霞結婚,婚后生有一個女兒馬麗麗。2004年,馬麗麗與周東結婚。2009年8月5日,馬麗麗和母親張春霞參加了去桂林的旅游團。旅游團于8月8日開始返程,在中途出了交通事故。旅游團的客車與一輛貨車相撞,客車上的人或死或傷。馬麗麗和母親張春霞在這場事故中遇難了,雙雙身亡。家人非常悲痛,安葬了張春霞和馬麗麗。隨后,家人開始商量如何處理她們的遺產。張春霞的丈夫馬戰武主張自己有權同時繼承妻子張春霞和女兒馬麗麗的遺產,但馬麗麗的丈夫周東不同意,認為只有自己有權繼承妻子馬麗麗的遺產,岳父馬戰武無權繼承。雙方爭吵不休,最后鬧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互有繼承權的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應如何確定。我國承法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確定兩個以上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時間,首先應當根據事實情況確定。在事實情況確實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根據以下三種推定規則:第一種規則是首要規則,即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是指除了一起死亡的人之外,再沒有其他的繼承人,不管與其一起死亡的人中是長輩、晚輩還是同輩。這一推定規則是為了盡量避免出現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第二種規則是推定長輩先死,晚輩后死。這一規則的適用前提是一起死亡的人都有其他繼承人。這一規則既符合卑親屬優先的繼承原則,又符合推定年長者先死,年小者后死的一般推定規則。第三種規則是輩分相同的人推定為同時死亡,互不繼承。這一規則的適用前提是死者都有其他繼承人。推定同輩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馬麗麗和母親張春霞互有繼承權,兩人同時遭遇車禍,雙雙身亡。母親張春霞和馬麗麗各自都有繼承人,而且兩人輩分不同,此時應當依法推定長輩張春霞先死亡,晚輩馬麗麗后死亡。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依法推定張春霞先死時,對于張春霞的遺產,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丈夫馬戰武和女兒馬麗麗有權共同繼承。依法推定馬麗麗后死時,對于馬麗麗的遺產,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丈夫周東和父親馬戰武有權共同繼承。綜上,馬戰武和周東的主張都不合法。
